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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民法 王利明 第二编
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编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和债权•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三是保护的平等性。•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二)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概述所谓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根据《物权法》第32条的规定,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首先可以采用诉讼外和解的方式,即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物权的争议,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通过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来解决其有关物权的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其纠纷。•二、确认物权请求权•所谓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我国《物权法》第33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三、物权请求权•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案例分析•1.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3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562.60元和美元11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26128.3元、美元146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2.被告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三十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处开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裂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原告因此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试问:(1)被告应依何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2)试分析本案原告行使何种请求权更为有利。参考答案•1.(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2.(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邻关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保护手段,物权请求权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形态等问题,学者一直存有争议。当前各国物权请求权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为法国为代表的立法例,在民法典不直接规定物权请求权,将物权的保护制度视为诉权制度,物权请求权视为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另一为德国式,民法典直接规定物权的请求权,以所有权的请求权为中心,他物权或准用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编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明确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的物权请求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事实上,物权请求权和侵权的请求权这两种权利保护方法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别,无法相互取代,具体表现在:第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排除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侵权请求权的目的是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得以弥补的损失。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以尽可能地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只有在遭受的侵害无法通过物权请求权加以弥补时,才得以行使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4第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首先,两者的规则基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只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而不必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事实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负担,这对物权保护极为不利。其次,从危害后果上看,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这意味着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物权遭受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也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况且,对物权造成的危险或者妨害本身,往往难以准确地用货币衡量,如果允许不论物权人遭受的价值上的损失如何,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对物权人的保护是更合理的。最后,从抗辩事由来看,物权请求权的抗辩事由比较简单,但在侵权请求权中,权利人具有较多的抗辩事由。第三,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来说,一方面对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物权的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是持续不断进行的。另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言适用两年或一年的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第四,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而侵权请求权则源于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则损害了物权应当具有的优先效力,在理论上与物权的性质不符,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总之,当物权人的权利遭到损害后,物权人应当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时,才考虑行使侵权的请求权。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尽管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但原告行使物权请求权对其是最为有利的,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原告只需证明其物权受到侵害,而无须证明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被告施工开始到原告发现损害,前后经过两年多的时间,这就涉及是否应受《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限制问题。本案的侵害行为属于继续性侵害,很难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如果受害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则意味着只要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遭到妨碍,权利人就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不应从侵害行为发生之时开始计算时效。所以,原告行使物权请求权,从时效的角度看,是有利的。第十三章物权变动•第一节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第二节动产物权的变动•第三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四节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一节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所谓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所谓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
本文标题:民法 王利明 第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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