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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炭工业出版杜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煤安字[1997]第189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深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3第三章移动泵站抽放瓦斯…………………………………5第四章抽放瓦斯方法………………………………………6第五章抽放瓦斯管理………………………………………7第六章瓦斯利用…………………………………………10第七章奖惩…………………………………………11第八章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12第九章附则·……………………………………………13附录………………………………………………………1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能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拍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人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第9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的(即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4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6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0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50万t;矿井绝对瓦期涌出量大于40m3/min。3.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第10条凡符合第9条条件,应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应同时具备下列2个条件: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第11条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经煤炭工业部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经省厅(局、公司)批准报煤炭工业部备案。经审批的设计如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12条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邻近矿井参数而达到第9条条件时,必须将抽放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煤炭工业部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而定。第13条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3.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5.泵站建筑:泵房、供水、供电、采暖、避雷及其它。6.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利用方案、资金概算。7.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8.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图纸。第三章移动泵站抽放瓦斯第14条根据第9条、第10条规定,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的,应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第15条建立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务局批准后,报省厅(局、公司)备案。第16条移动泵站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使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第17条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在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m。移动式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m以内被混合到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栅栏外5m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第四章抽放瓦斯方法第18条矿井抽放瓦斯方法要根据矿井瓦斯来源、煤层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瓦斯基础参数来确定。第19条对未卸压的原始煤层,瓦斯抽放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三类,见表1。表1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表类别钻孔流量衰减系数(d-1)煤层透气性系数(m2/Mpa2·d)容易抽放可以抽放较难抽放<0.0030.003—0.05>0.05>1010—0.1<0.1第20条“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是加强瓦斯抽放工作的方向,抽放瓦斯矿井要增加抽放瓦斯钻孔量,提高瓦斯管路敷设质量、严封孔及采用综合抽放方法,以提高抽放效果。第21条为提高抽放效果,可采用人为的卸压措施。如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松动爆破和深孔控制卸压爆破等。第22条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的采空区抽放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测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要采取措施。抽出瓦斯的浓度不得低于25%。同时要逐步采用自动监控装置,以保证抽放工作的安全。第五章抽放瓦斯管理第23条局、矿的通风部门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瓦斯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第24条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参数测定等。第25条抽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26条抽放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1.图纸。1)抽放瓦斯系统图;2)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4)泵站供电系统图。2.记录。1)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2)抽放参数测定记录;3)泵房值班记录。3.报表。1)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2)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4.台账。1)抽放设备台账;2)抽放工程台账;3)抽放量台账。5.报告。1)矿井和采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2)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第27条加强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测定,有条件的矿井可安装自动检测系统;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井下于管、支管每周测定1次。抽放量的计算要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标准状态下的数值。第28条抽放瓦斯管理指标。1.永久抽放系统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于100万m3,移动泵站不小于10万m3。2.瓦斯抽出率。1)预抽煤层瓦斯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20%.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小于25%;2)邻近层卸压抽放的矿井:矿并抽出率不小于35%,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小于45%;3)采用混合抽放方法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25%。3.预抽煤层瓦斯的钻孔量。1)当采用顺层孔抽放时钻孔量见表2;2)当采用穿层钻孔抽放时,钻孔见煤点的间距可参照下列数据:容易抽放煤层15—20m;可以抽放煤层10—15m;较难抽放煤层8—10m。表2吨煤钻孔量表单位:m/t煤层类别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容易抽放0.050.03O.01可以抽放0.05—0.10.03—0.950.01—0.03较难抽放>0.1>0.05>0.34.钻机效率。1)岩石f>8,不小于600m/月·台;2)岩石f=6—8,不小于1200m/月·台;3)岩石f<6(包括煤),不小于1600m/月·台。5.钻孔密封深度。1)岩石孔不小于3m;2)煤孔不小于5m。第29条严格瓦斯工程施工质量,所有抽放瓦斯工程都须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合设计标准的要重新施工直到合格为止。第30条对瓦斯管路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别。第31条矿务局每季度、省局(厅)每半年应组织1次抽放工作检查和评定。第32条瓦斯抽放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9第六章瓦斯利用第33条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加强瓦斯抽放利用工作,变害为利,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年抽放瓦斯量在100万m3及以上的矿井,应开展瓦斯利用工作。第34条进行瓦斯抽放论证和设计时,要同时对瓦斯利用进行论证和设计。第35条瓦斯利用设计内容包括:根据瓦斯抽放系统,设计确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储气装置及容积、输送气方法、输气管路系统、安全及检测装置、利用工艺,绘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统布置图,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土建工程计划、资金概算、劳动组织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第36条为使抽放和利用瓦斯所消耗的材料设备能及时得到补偿,保证矿井抽放瓦斯工作正常进行,矿井出售瓦斯所得的收入要全部用于瓦斯抽放工作,不得挪为它用。第七章奖惩第37条凡从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1.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量计划指标的。2.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的。3.对抽放瓦斯技术和工艺有所创新的。4.抽放瓦斯效果有显著提高的。奖励办法:矿务局每年、矿每一季度评选1次,并实施奖励。第38条凡负责和从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都要追究责任:1.已建成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不抽或不能坚持正常抽,而威胁安全生产,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2.凡未完成年度、季度抽放瓦斯工程计划和抽放指标的,要扣罚局、矿领导、总工程师和主管部门的安全奖金。第八章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第39条矿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报废申请报告,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必须经煤炭工业部授权的科研机构论证后,报省厅(局、公司)批准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第40条矿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报废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保有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2.瓦斯基础资料:历年瓦斯抽放数据、瓦斯鉴定数据、主要煤层瓦斯含量等值线图、瓦斯涌出量等值线图、矿井瓦斯储量等。第九章附则第41条各局、矿应根据《规范》规定,结合本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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