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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为保证对我区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有效监督管理,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年检是指自治区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第三条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绿色食品企业在3年标志使用期内,每年都必须按照《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第七节约定接受年度检查。第二章年检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全区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由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绿办”)负责组织,各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标志监管员具体执行。第五条区绿办、市工作机构的年检工作职责如下:(一)区绿办的年检工作职责1、制定我区年检工作实施办法;2、制定全区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3、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工作机构的年检工作;监督、考核标志监管员的年检工作;4、组织对各地年检工作及重点企业进行检查;25、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备案;对年检不合格的产品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建议取消该产品标志使用权;6、向全区绿色食品系统通报有关年检工作情况。(二)市工作机构的年检工作职责1、根据区绿办下达的年检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当地年检工作,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区绿办审核;2、依据有关规定,向区绿办报送对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建议;3、监督、考核本级标志监管员的年检工作;4、定期报告年检情况及年检工作总结;5、完成区绿办委托的其它年检工作。第六条区绿办在每年3月20日前下达全区年检工作计划,年检计划包括:年检企业、年检重点项目和时间安排等。第七条市工作机构根据年检工作计划,明确分管年检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年检工作的专职人员。第八条市工作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企业认证申报材料、《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准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年度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基本情况表》、《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种植(养殖、加工)业情况表》、《企业现场检查签到表》、《实地检查考核表》、《年检综合意见表》、《核准证书申请表》等(复印件)。年检档案至少保存6年。第三章年检方式第九条年检工作的实施主要采取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和实地检查方式,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第十条产品质量年度抽检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下达的计划执行。3第十一条实地检查工作由市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检查组成员至少2人,并由1名监管员任组长。检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监管员工作的规定。第十二条实地检查必须在产品生产和作物生长期间实施。第四章年检内容第十三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第十四条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四)建立健全产品生产、销售记录等可追溯制度情况;(五)绿色食品原料和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的使用及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六)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七)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八)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第十五条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是否违规使用过期的绿色食品产品编号;(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第十六条企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4(二)减免标志使用费的是否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第十七条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二)接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五)取得其它质量认证情况。第五章产品质量年度抽检与实地检查工作程序第十八条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程序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九条实地检查工作程序如下:(一)区绿办每年3月20日前将本年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计划下达各市工作机构及生产企业。(二)企业根据年检时间安排,提前30个工作日将以下年检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市工作机构,同时抄送区绿办。1、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重点:企业认证产品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2、填写《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种植(或养殖、加工)业情况表》(附表2-1、2-2、2-3)等表格。3、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缴费凭证、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与发票(复印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原件)等。(三)市工作机构检查组成员必须认真研究熟悉该企业情况,制订现场检查计划后,在确定实施实地检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企业。5(四)检查组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完成《实地检查考核表》(附表4)项目评分与确认;要求检查组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相关的实景拍摄,作为年检档案材料,检查组成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均应在《企业现场检查签到表》(附表3)上签到。(五)检查组在完成实地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市工作机构。第六章年检考核与结论处理第二十条市工作机构收到检查组报送的《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实地检查结论。实地检查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含70分)为整改,50分以下(含50分)为不合格。市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实地检查结果通知企业,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通知。验收不合格的应报送区绿办,由区绿办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第二十一条实地检查考核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市工作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当地市工作机构。市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整改和验收工作应在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完成。第二十二条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3年的,其续展认证检查取代年检,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标志许可期满后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二十三条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市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区绿办,由区绿办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处理。企业的名称、商标等发生变更的,市工作机构应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6第二十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年度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对不符合绿色食品或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做出整改或取消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通知区绿办和相关企业,区绿办及时通知市工作机构。第二十五条市工作机构根据受检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实地检查考核评分、缴费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填写《年检综合意见表》(附表5)。第七章复议和仲裁第二十八条企业对实地检查考核结果和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工作机构向区绿办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仲裁。第二十九条区绿办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第八章核准证书第三十条企业年检合格后应进行证书核准盖章,未经核准盖章的证书视为无效证书。第三十一条年检合格的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30日向当地市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市工作机构统一负责受理证书核准的初审工作。核准程序如下:(一)企业向当地市工作机构提交《核准证书申请表》(附表6)和证书原件;7(二)市工作机构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员签署意见的企业《核准证书申请表》、证书原件,以及《企业现场检查签到表》、《实地检查考核表》、《年检综合意见表》报区绿办审定;(三)区绿办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在证书上加盖年检章后将证书原件返还企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工作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工作实施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表: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基本情况表2、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种植(养殖、加工)业情况表3、企业现场检查签到表4、种植(养殖、加工)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5、年检综合意见表6、核准证书申请表8附表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基本情况表日期:年月日(盖章)企业概况企业名称企业信息码GF地址邮编法人代表电话联系人电话产品概况认证产品名称注册商标认证产品编号证书有效期认证产品年实际生产量吨产品年出口量吨认证产品年实际销售额万元产品年出口额万美元质量管理获相关认证情况(包括:QS、ISO、HACCP、GMP等)产品获奖情况(包括:国家、行业、地区名牌、优质产品)产品质量抽检情况(包括:卫生、质监部门抽检和企业送检)标志使用包装设计是否变更防伪标签使用是否超范围用标是否使用过期编号本年标志使用费交纳情况(包括:交纳金额、时间)有何建议(如:建议安排到企业现场检查时间)填表人:注:1、年实际生产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四项指标均填报上年度实际生产数;2、附相关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包装照片。3、附本年标志使用费交纳发票或汇款单复印件4、本表要求每个认证产品填写一份。9附表2-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种植业情况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盖章)作物名称产量收获时间种植面积是否超过认证范围各项生产管理记录是否完整本年度主要病虫草害农药使用情况施用时间(月、日)农药名称剂型规格目的使用方法施用量(或浓度)肥料使用情况施用时间(月、日)肥料名称主要成份使用方法施用量(kg/亩)备注企业培训内容、人员:填表人:注:1、各项生产管理记录应包括种植、农药、肥料使用记录、基地农户名册、收购记录;2、附使用的农药、肥料标签。10附表2-2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养殖业情况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盖章)产品名称当年出栏主要疫病药剂使用情况使用日期药品名称使用目的使用方法使用数量饲舍消毒情况使用日期药品名称使用方法使用数量(或浓度)备注饲料构成情况成份名称比例年用量来源填表人:注:1、附使用的兽药、饲料添加剂标签2、饲料外购,须附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11附表2-3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加工业情况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盖章)产品名称执行标准设计年产量实际年产量原料使用情况原料名称比例年用量来源添加剂使用情况名称比例用途来源说明产品原料来源及成分配比、添加剂使用、加工工艺、质量管理制度、包装标签是否有变化?填表人:注:1、附外购原料发票、添加剂标签复印件2、实际年产量填报上年度实际产量。12附表3现场检查签到表企业名称:年月日姓名职责职务/职称电话首次末次检查组受检方13附表4-1种植业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企业名称:年月日条款考核评价项目评分备注产地环境产地区域范围是否超过认证监测范围越过认证范围扣30分产地及周边地区是否有新增污染源如有需重新进行环境检测。检测不合格扣50分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15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是否完善(15分)生产操作规程落实情况没有落实扣30分生产、采购、检验记录档案是否完整(10分)人员培训状况(15分)投入品管理苗木、种子是否是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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