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类型
——判决类型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一审判决类型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一、现有的判决类型1.维持判决: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进行审查后,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四个条件同时具备:(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合理性问题、情势变更等情况。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告的实体请求不予满足的判决。四种情形:(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2)合法但不合理(3)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4)其他。3.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违法,对其全部或者部分予以撤销。适用条件:(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撤销判决有三种形式:整个;部分;撤销并责令4.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所作出的判决。分两种情况:(1)确认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5.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的判决。适用条件:1.被告有法定职责,且相对人曾依法作出申请。2.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6.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做出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二、存在的问题1.判决形式不丰富,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救济2.针对未完成的行政行为,无相应的判决形式3.针对案情复杂,无法及时审结,耗时较长的行政诉讼,缺乏有效的判决形式。4.针对轻微的行政瑕疵行为,没有相应的判决形式1.舍弃维持判决2.禁令判决3.补正判决4.部分判决三、解决方法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用以证明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由特定当事人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第6条载明: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一、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1)首先应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3)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两种例外:(1)被告应当依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条件:第一,原告应当提出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的。第二,原告要对此做出合理说明。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二、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三、存在问题(一)对于行政处罚中的合理性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一种明确的规定。(二)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仅规定了原告需证明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三)对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全面。(四)缺少第三人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类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1064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