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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引言引言第一课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法理基础法理基础一、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二、鉴定及其种类三、破坏价值估算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一)适用范围及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一、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四条《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刑法修正案八》第47条,将刑法第343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根据本条规定,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1)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2)擅自进人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4)“越界采矿”的行为。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二)非法采矿罪犯罪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2.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其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指:在矿区乱采滥挖,使整个矿床及依据矿床设计的采矿方法受到破坏,造成矿产不能充分开采;在储存有共生、伴生有矿产的矿区采取采主矿弃副矿的采矿方法,对应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不采,使矿产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对暂不能综合开采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破坏;法理基础-非法采矿罪不按合理的顺序采矿,采富矿弃贫矿、采厚层矿弃薄层矿、采易采矿弃难采矿、采大矿体弃小矿体而失去大量矿产资源;不按合理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开采回采率低、采矿贫化率高,与设计指标相差甚多,造成资源浪费;不按合理的选矿工艺,造成选矿回收率低,与设计指标相差甚多,造成资源浪费;对一些特殊矿产,不按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浪费等等情况。法理基础-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集合体)。其中包括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定义,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边界品位指划分矿与非矿界限的最低品位,即圈定矿体时单个矿样中有用组分的最低品位。边界品位是区分矿石与废石(或称岩石)的临界品位,矿床中高于边界品位的块段为矿石,低于边界品位的块段为废石。边界品位是矿产工业要求的一项内容,计算矿产储量的主要指标。边界品位是根据矿体的规模,开采加工技术(可选性)条件,矿石品位、伴生元素含量等因素确定的。它是圈定矿体的主要依据。在国外,没有工业品位要求,边界品位是圈定矿体的唯一品位依据。法理基础-矿产资源边界品位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1.自行鉴定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二、鉴定的种类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2.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3.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联系(1)它们都是针对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活动。其次,它们所采用的手段都包括检验、鉴别和评定。(2)它们都具有:公正性,鉴定人员与鉴定对象无利害关系;科学性,鉴定人员具有科学资质且整个鉴定具有科学依据;程序性,依据法定程序确定鉴定范围、分析和取舍鉴定材料、做出结论。(3)它们对于各自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鉴定同时具有司法鉴定的属性。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1)鉴定主体有所不同。行政鉴定主要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而司法鉴定则由法院鉴定部门或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2)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鉴定适用于行政程序中,而司法鉴定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中。(3)作用有所不同。行政鉴定用于认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则用于认定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事实。(四)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对各行业或领域中,运用科学理论与技术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总称。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业性检测机构进行的专门性鉴定活动属于技术鉴定的范畴。其特点是在一方的意志下进行鉴定活动;鉴定材料由一方提供而不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不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一般不进行质证,鉴定人只有权利,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五)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通过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所作的权威认定,是具有法定的确定力,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三原则:依法确认,客观、公正、公开,保守秘密。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3.行政确认的的结论不具有处分性(结论依据);4.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强制效力);5.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利益相关)。法理基础-鉴定及其种类(六)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技术鉴定+行政确认。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实质是为了将矿产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国家(政府机关)以所有者的身份,把实物形态的矿产资源转化为货币形态,而进行的“评估”活动。法理基础-破坏价值的估算三、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估算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第六条规定:1.非法采矿造成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2.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指由于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法理基础-破坏价值的估算(一)鉴定基准日确定提请物价部门出具单价鉴证时,应明确鉴定结论对应的年月日,即基准日。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违法犯罪作案日(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在进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时,若非法采矿行为发生的时间不明确或价格论证困难,可取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非法采矿立案调查日或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日作为鉴定基准日。法理基础-破坏价值的估算(二)采空区可实测价值鉴定计算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W:w=(q1+q2)×(p-c)。(1)通过采空区实测计算得采出矿产资源量q1,可采用简化方式,采出矿产资源量就等于其对应的采出原矿量q1。(2)估算用合理方法应采出而因非法采矿破坏无法采出的矿产资源量q2,并根据储量、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将其换算为鉴定用基础储量,然后根据矿种选用相应的采出原矿量计算公式,计算其对应的采出原矿量q2;当不能有效估算q2时,q2取0。法理基础-破坏价值的估算(3)通过物价部门获取当地、鉴定基准日的原矿不含税(不含增值税)的坑口价格p。(4)非法采矿一般为小规模开采,可通过对类似正规小型矿山生产情况调查,或本案和其他类似非法采矿案的询问(讯问)笔录等资料,或通过有关设计手册等,确定直接人工费和直接材料费,两者相加等于可扣除的开采成本c。法理基础-破坏价值的估算(三)采空区不可实测价值鉴定由于安全等原因,一些非法采矿形成的采空区不能实测。采空区不可实测价值鉴定为:收集非法采矿者的矿产品交易单据,查封到或收缴到的矿产品实际数量,本案非法采矿的询问(讯问)笔录等资料,通过分析整理,多角度测算得非法采矿采出原矿量。鉴定工作第二课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一、相关的法规文件二、鉴定工作的组织架构三、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程序鉴定工作-法规文件一、相关的法规文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履行矿产资源破坏程度鉴定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3〕123号);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闽国土资[2013]25号)。(原则属地组织,省厅审核确认。明确法定主体资质与多级审查把关);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国土资文[2014]101号)。鉴定工作-组织架构二、鉴定工作的组织架构(一)鉴定委员会(二)省厅鉴定工作办公室(三)省厅鉴定评审专家库(四)地测地勘单位(五)市、县(区)国土资源局鉴定工作-组织架构(一)鉴定委员会及鉴定工作办公室国土资发〔2005〕175号文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负责人
本文标题: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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