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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矿司125附件监控系统规定
1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特制订《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各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三条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负责系统运行情况调度和技术维护,并与物资供销公司共同协调厂家,保证售后服务。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由矿长负总责,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机电矿长(副总)负责维护,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地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作为集团公司、矿调度室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五条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人员配备标准如下:有1名分管科(区)长或工程师负责,至少配备2名大专及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井下每5个传感器配备1名维护人员,监控装置维修人员配备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5人。集团公司调度室调度员及各矿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六条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区队长、工程技术2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培训。第七条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装置的装备设计,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工具、仪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年所需的维修费用要专门列支,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年不低于35万元,低瓦斯矿井每年不低于30万元。第二章设计和安装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第十条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一条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第十二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维护员负责维护,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第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3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第十五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第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十七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十八条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第三章地面中心站第十九条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h有专职值班员值班,专职值班人员不得兼其它工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第二十一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2Ω。第二十二条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用作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4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第二十四条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联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第二十五条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除尘时应使用毛刷和吸尘器,严禁吹尘。清洁工作每班都要进行,并实行交接班制。第二十六条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监测场所的定义,要严格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如实进行。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第四章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第二十九条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第三十条两根环网光纤应分别敷设在两条支护良好的主要巷道形成环路,若条件不具备,应分别吊挂在巷道的两帮。第三十一条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第三十二条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第三十三条在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处必须使用防雷电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必须对防雷电装置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第三十四条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米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第三十五条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5第三十六条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第三十七条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第三十八条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200毫米。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三十九条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第五章分站及电源箱第四十条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第四十一条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第四十二条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第四十三条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各插头应插接牢靠,旋紧压帽,插接头处应定期检查,防止松动。第四十四条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应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6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第四十五条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第四十六条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2h必须更换电源。第四十七条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第四十八条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其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第四十九条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第五十条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第六章断电控制第五十一条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五十二条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设备开关的电源侧,不允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五十三条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控制无误。第五十四条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第五十五条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7第五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第五十七条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第五十八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第五十九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有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第七章传感器的设置第六十条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第六十一条甲烷传感器设置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便于安装维护,不影响行人、行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传感器吊挂在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回风隅角切顶线向外200m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工作面出口甲烷传感器吊挂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200~1000m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另一巷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掘进巷道中部,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以及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的甲烷传感报警、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
本文标题:矿司125附件监控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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