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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规范第一章总则1.0.1.矿山地质是为保证和发展矿山生产所进行的一切地质工作的总称。矿床从转入地质勘探开始到矿山设计、基建、生产直到矿山闭坑等不同阶段的各项地质工作,均属于矿山地质工作范畴。1.0.2.矿山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地质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和仪器、设备,以保证完成矿山地质工作任务。1.0.3.矿山地质部门应根据矿床的成矿条件,有计划地对矿区边部、深部和外围进行找矿勘探,不断增加矿山保有储量;加强矿区生产勘探,提高对已知矿体的勘探程度,提供生产所需的工业矿量。1.0.4.矿山地质部门应做好日常地质编录、取样等基础工作,不断补充和完善矿山地质资料,为采掘(剥)生产提供正确地质依据。1.0.5.矿山地质部门应参与矿山设计与基建的地质工作,以及矿山生产建设规划、矿山采掘(剥)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的编制与审查。1.0.6.矿山地质部门应定期计算并分析地质储量和生产矿量的保有情况;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采掘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以及矿山损失、贫化管理。1.0.7.矿山地质部门应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矿山地质工作水平,促进矿山地质工作现代化。第二章矿山勘探第一节矿山勘探工作的划分及其要求2.1.1.矿山勘探按工作目的和范围划分为地质勘探、基建勘探和生产勘探三类。2.1.2.矿山地质勘探是对经过详查阶段,证实具有工业价值,并拟近期开采利用的矿床进行的勘探工作,或为已建矿山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的矿区找矿勘探工作。一般按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探求各级储量,提交作为矿山建设或扩建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其主要要求是:1.围绕生产矿区开展地质勘探,查清矿床分布的范围,寻找盲矿体,为矿山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提供依据;2.对前阶段地质工作未达到工业储量控制程度的矿体、矿段进行详细勘探或补充勘探,求取工业储量,为矿山的扩建或延伸开始设计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3.进一步查明矿床中的有用伴生矿产,探明其性质、分布和质量,作出工业利用评价,为矿山制定产品方案提供地质依据;4.结合矿山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查清矿床(区)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及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作出技术分析和评价;5.进一步开展矿床成矿地质研究,总结矿山地质勘探工作方法和经验,指导矿区地质勘探工作。2.1.3.矿山基建勘探是在新建或扩建阶段出现下列问题时所进行的勘探工作:1.B级储量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满足开采设计的要求或未分布在首采地段;2.首采地段内的平行小矿体(特别是上盘)或主矿体上端边界不清;3.须分采分选的各矿石类型界限及其数量未予探明;4.须分采的氧化矿界限不清;5.基建范围内规模较大的断层、破碎带、岩脉的分布及其破坏程度尚未查清;6.较大矿体的边界未能圈定。2.1.4.矿山生产勘探是为保证矿山均衡正常生产、提高矿床勘探程度、增加工业储量和为深入研究矿床(体)地质特征所进行的探矿工作。其主要内容是:1.采用一定的探矿手段或利用部分生产工程,正确圈定矿体边界;2.进一步查明矿产质量及矿石类型、品级的分布,准确圈定矿体的氧化带、混合带、原生带,必要时圈定出富矿带和贫矿带。3.按阶段(台阶)、矿块重新计算矿石储量,提高储量级别;4.详细查清近期开采地段的矿床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矿石加工技术条件;5.寻找在地质勘探时漏掉的存在于主矿体上下盘或边部、分枝、平行再现等盲矿体或小矿体;6.深化矿床地质综合研究,总结成矿规律,指导找矿勘探工作。第二节设计编制与审批2.2.1.矿山勘探设计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1.矿山生产全过程应实行探采结合。地质勘探所获得的资料要满足新建、改建或扩建工作的需要;基建勘探所获得的资料应满足矿山投产前生产的需要;生产勘探所获得的资料要满足开拓、采准、回采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要求。2.根据矿山不同勘探和生产阶段及不同采矿方法对地质资料的要求,地质工作的侧重点应区别对待。3.在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以成矿规律为指导,因地制宜采用不铜的探矿手段,推广新技术、新方法,选择投资少、见效快而又可靠的方案。2.2.2.矿山勘探设计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说明书⑴设计的依据和任务,包括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矿山发展规划、采掘(剥)计划、采矿方法等要求所决定的勘探任务、范围、方向等;⑵矿区勘探工作简介,包括以往矿区勘探工作单位、工作范围、完成的主要工作量、主要成果和结论等;⑶矿产地质概况,包括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等地质背景、矿床地质特征等;⑷勘探工程的布置和勘探手段的选择,包括工程布置形式、工程间距、手段的选择及其根据等;⑸勘探工作量及其费用,包括探矿工程种类、取样化验等的工作量及其费用;⑹勘探工程的施工顺序及探采结合的安排;⑺预期地质效果,包括预期获得的各级储量以及升级储量的数量;⑻预期技术效果和尚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⑼工程施工管理要求及安全、施工注意事项。2.设计图件设计图件应根据最新的地质资料进行编制,图件的比例尺视矿床(矿体)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为1:200~1:5000。主要图件有:矿区或矿床地形地质图,阶段(台阶)或地段地质平面图,地质剖面图,矿体纵投影图。3.设计表格主要包括勘探设计工程量总表,勘探工程设计明细表,工程施工顺序表,预期储量表及工程费用表等。2.2.3.矿山勘探设计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质勘探与基建勘探设计由矿山及其所属或承担任务的地质队共同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生产勘探设计一般随同矿山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一起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3.单项勘探工程设计由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4.重大工程的设计修改需报原批准单位审批;一般设计修改由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第三节勘探手段与工程布置2.3.1.根据矿床赋存的地质条件、勘探工作的不同阶段以及矿床开采方式,正确选用钻探、坑探、槽探、浅井、物化探等勘探手段。在保证勘探工程技术效果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勘探手段的经济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勘探工程的投资效果。2.3.2.勘探工程的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1.勘探工程布置应由已知到未知,由中心到边缘,由疏到密,由浅入深;2.从矿床地质条件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手段和工程间距,对主矿体的端部、顶底盘边界和地质构造复杂部位应适当加密控制;3.勘探工程在空间上要尽量保持上下对应,构成完整的剖面系统,并尽可能垂直矿体或矿化带总的平均走向;4.勘探工程要尽可能与矿山采掘工程布局相适应,不同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对地质资料精度的不同要求,应区别对待;5.实行“探采结合”探矿坑道尽量与开拓采准工程布置相适应,在不能利用采掘工程代替探矿工程时,应尽量采用坑内钻探,以减少坑道的掘进量,保证探矿工程适当超前;6.工程布置要考虑施工方便。2.3.3.勘探工程的布置应根据矿床的产状、形态特征、地形变化特点等,采用勘探线、勘探网,或水平勘探等形式。2.3.4.勘探工程的间距应根据矿床地质的复杂程度、探矿手段和工程种类、预期探明储量级别的要求及采矿方法等,应用类比法、探采资料对比法、稀空法或统计计算法等进行研究,提出适合本矿区的勘探工程间距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2.3.5.确定勘探工程间距应遵循下列原则:1.根据矿床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要求不漏掉有工业价值的矿体;2.保证相邻剖面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可以相互连系与对比,矿体连接无多解性;3.主要矿体与次要矿体、浅部与深部、重点探矿地段与外围概略了解地段的工程间距应区别对待;4.密切结合矿山生产实际,实行探采结合。第四节施工技术管理2.4.1.矿山地质部门必须切实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探矿工程施工的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2.4.2.所有探矿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前设计人员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2.4.3.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要加强质量管理,地质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地质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2.4.4.探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探⑴钻孔岩芯采取率不得低于65%,矿芯按可采层计算,分层采取率不得低于75%;⑵钻孔倾角允许弯曲每百米垂直孔不得超过2°,斜孔不得超过3°,随孔深递增计算;⑶钻孔方位角允许偏差,由地质与钻探部门根据孔深、地层条件和矿床类型等具体确定;⑷孔深误差不得超过1‰;⑸岩芯保管、简易水文观测及各项原始记录应符合常规要求。2.坑探质量验收标准同本《规程》表19-8.3.槽(井)探工程至少要深入基岩0.3米。第三章地质编录第一节原始地质编录3.1.1.矿山原始地质编录是矿山综合地质编录和进行综合地质研究的依据,是重要的基础工作。矿山必须建立统一的编录方法、格式和标准。3.1.2.原始地质编录包括图表、文字、标本和照片四类。1.图表资料:各种素描图、登记薄、记录薄、表格、图解以及其他有关的图表。2.文字描述:野外手册、日志以及对于不能描绘成图的地质特点和细节问题的文字描述。3.标本:矿石、岩石、矿物、化石、构造、围岩蚀变、地层等方面的典型标本、薄片、光片、重砂、岩芯、岩粉、试样以及模型。4.照片:特殊地质现象的照片资料。3.1.3.浅井、砂钻的原始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地质情况的复杂程度,浅井编录采用四壁一底或一壁一底展开图进行素描,井底素描在无特殊地质现象时可省略;2.砂钻采用柱状图和文字记述进行编录,重点测量第四纪松散层的粘土和砂石含量,记述碎屑物成分、含量、颜色、结构、粒度、形状、粘结性等特征,并确定其成因类型和时代。3.1.4.实测剖面的原始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1.实测剖面应垂直主要矿体(层)、地层或者构造线;2.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和布置,视填图的比例尺和矿床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地质观测点、含矿层、矿岩露头、主要构造线,岩层分界线,应用仪器测绘在图上;3.地质图上的测点、矿体、构造等应进行编号,多层矿体按顺序编号;4.对已确定的地质资料应及时用实线着墨上色,带有推断性的资料,用虚线表示。经过一定阶段后,应将野外地质图转绘到室内清图上。3.1.5.露天采场原始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爆区或台阶进行采场工作面地质编录,多品级矿石类型组成的厚大矿体,作垂直投影及平面图;对于缓倾斜矿体作工作面的水平投影及剖面图;为峒室爆破所开挖的坑道、峒室也要进行编录;2.岩溶、断裂位置,陷落区、矿体(层)、主要层位界线,矿体(层)产状和取样位置均应实测绘于图上。3.1.6.地下井巷工程原始地质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峒编录:对形状复杂、分布不规则的老峒可以分段、分层进行素描,其素描图展开形式同坑道素描图,但用真方位表示。老峒穿脉素描一壁一顶,沿脉可作顶板素描,或间隔一定的距离作理想工作面图,老峒编录资料,必须附索引及老峒分布图。2.水平巷道编录:矿体或构造复杂时采用内压法三面展开,穿脉工程作1:100素描图,石门、运输巷道等远离矿体的坑道可作1:200素描图。有特殊意义的地质现象作1:20—1:50的专用素描图。由于坑道顶、壁凸凹不平,编录时均按坑道设计规格采用产状投影法素描。3.竖井(包括天井、盲井)编录:按工程性质不同,编录应有所侧重,一般只作有矿脉和取样的一壁素描图,地质现象复杂或有特殊意义的地质现象作四壁展开素描图,按固定的方位角,顺时针方向展开。圆井素描应绘出表示正北的方向线和作柱状剖面图,大型竖井还要作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编录。4.斜井素描:斜井素描展开方法同水平坑道,编录时要标明斜井坡度和方向,按斜距实际长度素描。3.1.7.地下采场原始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场素描图必须根据固定测量点或引点控制进行现场编录。每个采场应有采场登记薄和综合表。2.采场编录工作由地测人员共同完成,一般素描采场上采工作面。采场素描重点是测量产状,圈定矿体与围岩的界线、断裂结构、取样位置等。崩落法采场在爆破前应全面编录,并根据炮孔岩粉记录、重新修改剖面,为装药爆破提供依据。3.采场中有特殊地质意义的地方应作特征素描图。3.1.8.钻孔原始地质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孔采用柱状图格式进行编录;2.编录前应将岩芯与原始记录进行校对,对有关数据(包括孔号、孔口坐标、设计方位及倾角,钻孔孔径、开停工日期,孔深文量,钻孔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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