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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申请(新建矿山采矿权登记)项目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二十七条。项目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项目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二十八条;财政部、原地矿部联合下发的(1987)289号文件的规定。媒体公示时间:一年。通知时间:由厅办文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项目审批程序:(一)受理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4)资金来源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上矿床的必须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法定机关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储量报告;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可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若探矿权是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5)矿区范围图(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标明拐点号及拐点坐标)。(6)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1)同一矿产地原则上不得设立两个采矿权人;2)拟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3)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其开采规模必须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绝不允许大矿小开。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其矿山开采规模达不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建煤矿(除个别边角煤和薄煤层经批准外),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4)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的,不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提交的地质报告勘查程度必须符合矿山建设设计的要求。(7)采矿权申请人应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如属法人单位下属矿山,既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又要提供矿山营业执照);3)银行或会计事务所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具有相应技术和设备的资质证明材料;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申请区内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5)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设施方面的审查意见;6)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凡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必须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厅认可的单位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及规定的附图;7)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关对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8)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资源的,需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凡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中要求进行评估的,均应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标明拐点号和国家直角坐标,并带有崩落范围);11)新建煤矿要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12)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13)采矿权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审批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采矿登记审批的工作人员。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1、工作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制作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制证的工作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移交窗口。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四)通知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五)归档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项目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项目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三十二条。项目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二十八条财政部、原地矿部联合下发的(1987)289号文件的规定。项目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媒体公示时间:一年。通知时间:由厅办文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项目审批程序:(一)受理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经审批同意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4)由原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名称申请,要求简述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5)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矿山经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或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新企业章程;7)市、县级国土资源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8)改变原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应提交有资质单位重新编制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9)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纳计划;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变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3)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等);4)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6)负责矿山年检的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历年的年检结果(有年检印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7)扩大区的地质报告和相应的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8)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9)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11)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1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14)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包括原因、资源状况等);4)变更后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和相应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对变更后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市级安监部门对方案中安全设施内容的审查意见;6)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7)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8)对原开采主要矿种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要求同延续登记);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10)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审批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采矿权变更审批的工作人员。4、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内。(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制证的工作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本文标题:矿山开采开发设计利用方案-东北矿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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