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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王升玉一、行政处罚替代事故调查处理行政处罚与事故调查处理四个不一样A.功能不一样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种惩诫,是行政执法行为。事故调查处理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进行调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行为(经过、原因、责任、教训、处理建议)B.主体不一样行政处罚,有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机关事故调查处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即便委托安监局牵头进行调查处理,但依然不改变主体——政府。C.人员不一样行政处罚,由两个以上的安监人员(持证)事故调查组,三个层次:常务成员单位——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有关部门;邀请成员单位——检察院;聘请成员——专家。D.结案标准不一样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还有落实的问题。落实需要各部门分头进行。如党纪政纪——监察部门;整改——安监或有关部门督促事故单位;刑事责任——检察院;行政处罚——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以上各项落实了才能结案。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性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后均可结案。二、减免行政处罚某局,死亡1人事故,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局长批准减免8.8万元,罚1.2万元。A.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减免行政处罚的权力。若减免,违法行政。B.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不可变更力,和强制执行力。行政处罚决定一旦做出,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决定,而且需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到位。三、事故处罚缺项493号令,重典治乱,对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实行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双处罚。但不少地方只处罚企业,没处罚个人。四、个人处罚不规范A.扩大个人处罚范围,处罚事故单位副职;B.处罚绝对额度,没有按493号令和总局15号令,处罚上年实际收入的百分之多少,而是一口价,最少的2000元,最多的8000元。五、违法事实不清某车间,某工人碰到电线后倒地死亡。而线路完整,接头绝缘,在没有经过测试和法医测定的情况下,定为触电死亡。六、运用法律错误某采石厂,取证后条件变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监部门不予重新发证,当事人另外开新的采石厂,某安监部门以未进行“三同时”进行处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这是典型的非法无证生产。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关闭。七、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行政处罚为什么要有告知程序?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自我救济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有权陈述、申辩。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意味着剥夺了当事人自我救济的权利,假如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必败无疑。八、隐患整改指令中关于整改内容、整改时间模糊的问题某县安监局2008年8月10日下达的整改指令:1.存在着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2.6下山二平巷掘进头空顶作业,风带未上头;3.西一上山无风作业;4.局部巷道及工作面与护头失修,架厢距离不符要求。5.汛期及暴雨期间应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监控,确定专人负责。以上隐患8月20日前整改完。A.隐患概念混淆,第五条不应为隐患;B.整改措施不明确、不严厉。第二条、第三条属无支护作业、无风作业,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撤人。居然10天内整改,10天内出了事,死了人,咋办?C.隐患不明确,“超员”(第一条),“局部”(第四条)属模糊概念,定员多少?实际多少?超员多少?没交待;“局部”,是采煤巷,还是掘进巷,什么水平,多长巷道?都不清楚,企业如何着手整改呢?九、隐患整改到期没有复查问题某县安监局对某煤矿一年内两次下达隐患整改指令,整改内容都是有关通风管理问题,如漏风、风门、巷道不畅等。但两次整改指令到期都未进行复查,结果年底发生窒息死亡事故。从客观分析,关于通风隐患整改指令两次都不复查,是典型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总局16号令,隐患整改指令到期须复查,复查合格的,注销;复查不合格的,实施行政处罚,并继续下达整改指令。十、事故调查中有关问题1.某局事故调查组长期3个人:局长或副局长、科长、某监察员;2.某局办公会审查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3.某局起草了ⅩⅩ县政府关于ⅩⅩ事故调查的批复,但无政府公章,无政府领导签字。上述问题错在哪里呢?第一个问题,事故调查处理权是政府的。安监部门有权接受政府委托,对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牵头进行调查,但调查成员如前所说,要由常务成员、邀请成员、聘请成员组成。仅安监局一家派员调查,是不符合法规规定,调查报告也不具合法性。第二个问题,事故调查组组长替政府负责。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安监局不能再讨论修改,改变调查组的重大决定事项。担任调查组组长的安监局局长或副局长可以把事故调查的初步结论及意见向安监局办公会通报,但不是讨论。第三个问题,事故调查报告一定要依据493号令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批复一定要正式文件。有的由安监部门批复,但需政府一次性授权。
本文标题: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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