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6讲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1.公私法之分的起源和盛行–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中世纪的西欧大陆,公私法之分默默无闻–11世纪后,在注释法学家及其后的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著作中,又重新出现了公私法之分。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1.公私法之分的起源和盛行–但只有到17-18世纪,公法的地位才大大提高。–18世纪末到19世纪,在欧洲国家随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就显而易见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要求、先进思想家学说的影响•19世纪末以来,法学研究开始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概念和理论。•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行政法院系统。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2.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学说–利益说–权力说–主体说–强行法说–折衷说一般来说,公法:宪法、行政法、税务法、刑法、程序法私法:民法、商法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3.私法的公法化与公法的私法化–私法的公法化:如劳动法的出现–公法的私法化: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经济法二、公法1宪法/法国–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人权宣言》成为该部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又先后制定了13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58年制定的,体现了时任总统戴高乐提出的一些精神。例如:扩大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力而削弱了议会的权力,稳定政府地位。该宪法除序言外,规定了国家主权、总统、政府、议会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国际条约和协定、宪法委员会、司法机关、高级法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方单位、共同体、联合协定、修改和过渡规定等共15章。至今已几经修改。二、公法1宪法/德国•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1919年7月《德意志联邦宪法》即魏玛宪法。该宪法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一些新的思想,发展了宪法制度和原则,因此在制宪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二、公法1宪法/德国•德国的现行宪法是1949年5月制定并施行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该基本法几经修改,特别是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之后又经几次重要的修改补充,在许多方面继承了魏玛宪法,并且发展和进一步完善了以下几方面:–强化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国家主权的制约;–确立了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和宪法监督制度;–首次规定了政党及其违宪审查制度;–缩小了总统权力而强化了联邦议院的权力。二、公法法国宪法与德国宪法的共同性:–都以成文宪法制确立国家为共和国制;–都实行代议民主制、多党制、议会两院制;–都以保护人和公民权利自由等基本原则作为宪法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等。二、公法法国宪法和德国宪法的差异–国家结构形式不同;法国:单一制的共和国德国:联邦制–实行代议制形式不同;法国: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合制形式德国:议会制–设立的行政法院和违宪审查机关的性质不同;•法国:行政法院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司法职能+行政咨询职能未设立宪法法院,而是设立了一个宪法委员会,属于一个政治机构•德国:行政法院为独立的司法机构,设立了联邦宪法法院和各州的宪法法院二、公法法国宪法和德国宪法的差异–规定人和公民权利方面不同•法国:宪法序言规定:法国人民热爱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德国:德国联邦基本法第一章包括19条,专门规定了关于人和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保护人的尊严等人权、公民的各种权利自由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二、公法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首先建立行政法院。1799年,拿破仑根据共和国八年宪法第52条规定第一次建立,但开始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咨询机构。1872年的法律规定它是一个独立行政审判机构,有权宣告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无效。1889年,国家行政法院通过卡多(Cado)案的判决,才使其获得在行政诉讼方面的普遍管辖权。–职权:咨询职能;审判职能–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德国、奥地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等国、自19世纪以来分别先后建立了行政法院。二、公法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院的差别①德国是在借鉴法国行政法理论和行政法院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制度;②包含内容不同法国:行政法理论仅指一般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法)德国:行政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均分为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则)和特别行政法(行政法分则)二、公法③法国没有正式意义上的一般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制定行政法院法德国的行政法中,行政程序法占有重要位置,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行政法院法④行政诉讼的种类不同法国:完全管辖权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处罚之诉德国:撤销之诉、义务之诉、普通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二、公法⑤行政行为与行政契约的内涵有不同–法国:行政行为指普遍适用的措施(如命令、指令、规章等)和个别性质的决定行政合同: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是直接执行公务的合同;合同的条款规定的是私法之外的规则–德国:行政行为仅指对个别事件的单方面作出的行为,普遍性规定或行政合同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合同:以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为客体的合同二、公法3.刑法–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在经历了17、18世纪的深刻变革后形成。–古典刑事学派创始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著作《论犯罪和刑法》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都明确提出了近代刑法的理论和原则:•罪刑法定、法律不溯既往、罪刑相当、无罪推定、禁止酷刑等。二、公法3.刑法/法国•1791年制定了革命后第一部刑法,但未能付诸实施。•但之后的1810年刑法典,一直实施到1993年。拿破仑从1804年起亲自主持该刑法典的起草,设立了专门的法典起草委员会,并交由各级法院进行广泛讨论。该法典严格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后经多次修改。二、公法3.刑法/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主要内容:–法典的体例和分类。分设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凡四编,计484条。该体例日后成为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典的基本模式。法典将刑事犯罪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三大类型,并分别对不同犯罪类型规定相应刑种和刑罚裁量原则。–法典对未遂犯作了精确定义。刑法典首次提出“已经着手”这一未遂犯的重要构成要件。–遵循功利主义刑法思想,体现重罚主义倾向。–以相对确定刑制度代替绝对确定刑制度,赋与法官更大裁量权。•1994年3月法国开始实行新刑法典二、公法3.刑法/德国•1871年帝国刑法典在许多方面承袭了法国刑法典•1933年《国社党刑法》抛弃了罪刑法定原则•二次大战后,继续适用1871年刑法典•1976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减少了犯罪行为的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和报应刑原则;–减轻刑罚;–实行矫正与保安处分
本文标题: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160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