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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新出版《建规》、《水消规》部分条文的理解中元罗定元二○一五年八月《建规》与《水消规》全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5年5月1日实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2014年10月1日实施部分条文的含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新增或有修改内容的条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规范中需要深刻领会和其中存在的不尽合理、不够严谨、不便执行、容易引起歧义及自身或与左邻右舍规范相互矛盾的条文总的感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工作做得较好,内容全面、相互协调、尺度掌握还算恰当、便于执行。(问题条文相对较少)•《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规范、标准的制订历来有一条准则,那就是条文不应该产生歧义;如果条文的表述会产生歧义,责任肯定在主编,这是责无旁贷的。《水消规》有相当一部分条文不尽合理、措词不够严密、相互矛盾、存在歧义,且有故弄玄虚之嫌。关于《水消规》★《水消规》是第一本不是由消防研究所和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主编、而是由设计院承担主编团队的建筑消防类技术规范;★按说,由设计院承担主编的消防规范应该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实用、条理与层次更加清晰,更有特点,也更具可操作性,但《水消规》经过半年多的实际使用,这个愿望应该说没有实现,我们感到比较遗憾。《水消规》实施后各地反映★《水消规》颁布实施后,由于其涉及的有争议的条文较多,西安、南京、福州、厦门、上海等地纷纷由学会牵头讨论起草关于《水消规》在当地便于实施的补充统一技术措施或会议纪要;★武汉市给排水学会组织编制了一册关于如何执行《水消规》部分有争议条文的“实施指南”;★4月17日,上海市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与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给排水专业组联合召开了专门会议,对《水消规》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形成纪要。■本讲稿学习参考了相关培训资料及各地指导实施意见。后续措施•2015年8月8日,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研究分会在盐城召开专门会议,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武汉、福建和深圳共有16位代表参加。主要研究:①考虑给住建部、公安部写一个专题报告,反映《水消规》实施半年多来条文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立项启动全面修订;②联合各地编写一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对规范中存在的有歧义、不合理条文指出问题所在,提出修订意见,给出执行办法。11月8日前写出初稿,分配给上海的是8、9、14三章。规范修订新动向★从明年起,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将陆续有大的变化:着手清理、修订现有规范、标准•分为强制性规范和推荐性标准二大类•强制性规范叫规范,全文强制•推荐性标准叫标准,无强制性条文•其中已有四本消防规范列入了明年的修订计划,分别由沈消所、天消所、建科院等单位承担,主编部门为公安部规范修订新动向(续)•2015年0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建标标函〔2015〕114号文发布《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产品标准制修订计划》二、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标准》GB50116-201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50151-2010《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354-2005《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14(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整合修订版。《建规》、《高规》为什么要整合修订?•原二本规范之间存在有不协调、不一致的条文内容(如跃层计算、地下商业、井道分隔)•存在遗缺或不够明确的内容(下沉广场)•安全度过大难以执行(防火分区、疏散距离)•安全度不足存在隐患(防火卷帘、避难层)•与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近年物流中心、大型商业街、地下空间的开发快速发展等)•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总结(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如何执行新版《建规》?公安部消防局2015.4.27发文《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15〕98号)•2015.5.1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执行新规范;如何执行新版规范(续1)•2015.5.1前,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已通过消防审核或备案的,可按老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如何执行新版规范(续2)•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整合修订版主要修改内容1、多层与高层建筑统一以建筑高度划分(原规范住宅以层数划分):★高层住宅:>27m;★高层公共建筑:>24m;★一类高层住宅:>54m;★一类高层公共建筑:>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坡屋面: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平屋面: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冷却塔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1/4时,不计入建筑高度;★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等可不计入。主要修改内容(续1)2、重要的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商业中心、购物广场、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通讯调度指挥楼、广播电视建筑、医院、供水供电调度指挥中心等;★以上建筑,如高度>24m,则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主要修改内容(续2)3、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与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储蓄、理发、洗衣、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分隔单元:相互之间完全分隔;★300m2:该网点一层和二层面积之和;主要修改内容(续3)4、商业步行街特点:商铺众多,大小不一(每间不大于300m2),商铺门直通步行街;步行街长度不大于300m,宽度不小于9m;步行街有高度不小于6m的顶棚;步行街两端有开放的出入口;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排烟条件。商业步行街消防设施做法要求★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并配备软管卷盘;★商铺内和每层商铺外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商铺内配置建筑灭火器。主要修改内容(续4)5、多功能建筑(不再使用综合楼这一名称)同一建筑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如商住楼、商办楼、酒店办公楼、影城商业楼等。★同一建筑内存在互有关联的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则不属于多功能建筑。如宾馆内设置有客房、会议室、餐厅、多功能厅、商店、锅炉房、地下停车库等。★多功能建筑内各功能场所的消防设计(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喷淋、灭火器等)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多层多功能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水消规》表3.5.2不同功能计算,取其中最大者。(高层多功能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一律按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定)主要修改内容(续5)6、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区别于堆垛仓库和普通货架仓库)。7、物流建筑★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厂房设计。其中仓储部分按中间仓库设计;★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时,应按仓库设计,并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主要修改内容(续6)8、增加了应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的范围★高层乙类厂房(原《建规》只在高层丙类厂房设置)(8.3.1条5款);★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8.3.2条5款);★占地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的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8.3.2条7款);★全方位布置喷头由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超高层)扩大至所有一类高层建筑及超过100m的住宅;★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8.3.4条5款)。主要修改内容(续7)9、明确了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原为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国家、省级或大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UPS室;★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已出版发行,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推迟一年半出版的原因:编制组大多数成员对其中3.4.3条和3.4.5条持有异议。★3.4.3条:闭式系统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闭式系统限制不超过100只喷头数量,每套泵组不足1000m2,实际上等于限制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3.4.5条:采用全淹没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严于气体灭火系统)2013年8月16日,上海同泰、河南海力特、科大立安、德国雾特等参编企业及部分编制组成员聚集北京,对此进行讨论,形成如下修改意见:★3.4.3条:闭式系统每个分区控制阀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3.4.5条:采用全淹没方式的开式系统,瓶组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4个,泵组式系统可不受防护区数量的限制。2014.4.25日在天消所召开的全体参编人员会议达成上述共识。除天消所参会人员以外的编制组成员均在纪要上签了字。但天消所参会人员对纪要内容是同意的。▲2015年第二期《给水排水》P76~79上刊登有刘激扬(公安部消防局)和天消所郝爱玲、倪照鹏共同署名的论文《浅析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的数量限制要求》,文章摘要中提到:“研究建议,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一个分区控制阀控制的喷头数量宜为100只,每根配水干管(竖管)所保护的总面积不宜超过5000m2(或500只喷头),一套泵组保护范围不宜大于10000m2或喷头数量不超过1000只”。▲很遗憾,今年6月20日见到的正式版本没有修改。▲7月2日,姜老前辈又联合细水雾规范和标准图集参编企业代表在上海开会,并由姜老执笔将会议意见汇总向住建部、公安部写专题报告,希望尽早启动修订。主要修改内容(续8)10、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首层--挡水,地下一层--排水);11、超高层建筑(>100m)避难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可不设喷淋;12、补充说明: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设置有喷淋系统的可采用喷淋,未设喷淋系统的单、多层建筑可采用水喷雾、细水雾、气体或灭火器;主要修改内容(续9)13、当建筑物内设置的中庭共享空间各楼层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高层1500m2,单、多层2500m2,地下、半地下室500m2)时,以下二种情况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多层建筑: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保护防火玻璃,可采用常规闭式系统,也可采用冷却水幕系统);★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主要修改内容(续10)14、应增加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细水雾、干粉)的部位:★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食堂厨房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餐厅--就餐部分,餐厅建筑面积指总的营业面积),(原《建规》为“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新规范有所放宽);★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和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主要修改内容(续11)15、下列未规定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
本文标题:我对新版《建规》《水消规》部分条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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