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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总则之第二节债的分类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课题组制作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六、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七、主债和从债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如侵权之债,不当得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意定之债又可以称为约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也包括悬赏广告、代理权授予、单方允诺等。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一)按份之债按纷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8(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9连带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得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连带债务人的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在债务人之间,各个债务人仍然是各自按一定份额承担债务。因此,若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履行了义务而使其他债务人因此而免除履行责任时、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权利即是连带债务人相互间的求偿权。连带债务人行使求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连带债务之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因该债务人的履行而共同免责;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已经超过了其应该承担的份额。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0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1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以分为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特定之债,又叫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物具有特定化的特点,因此,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确定、存在,并不能为其他物代替。种类之债,又称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以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种类同数量的物替代的物,因此,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并不具有特定性,甚至往往还不存在,只有在交付时才加以特定化。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2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第一、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交付规定的特定物履行债务,在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则发债的履行不生能;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是可以代替的,若债务人的部分种类物毁损灭失而非该种类物全部毁损灭失,则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问题,债务人仍应继续实际履行。第二、转移所有权的特定之债,除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之时起转移;而种类之债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或其后转移。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3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决定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属于债务人一方。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可供选择的标的中选择—种标的,且一经选定,当事人就应按选定的标的履行。可见,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任意之债虽也有数种标的,但当事人可以任意以其中的一种履行。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4区分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第一、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是两种以上,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以后,才能特定,才能履行。第二、简单之债的标的无法履行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选择之债的某种可选择的标的无法履行时,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当事人可以在其余标的中选择其一履行;只有在诸标的都无法履行时,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5六、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根据金钱作为债的标的的不同作用,债可以分为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货币之债,又称为金钱之债,是以支付一定的货币为标的的债。货币之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货币之债以货币为标的物;第二,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货币之债不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利息之债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6区分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货币之债通常作为主债存在,而利息之债通常作为货币之债的从债。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7七、主债和从债根据具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债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具有牵连关系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从债是相对于主债而言的,是指在具有牵连关系的债中居于从属地位的债。例如,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为担保该借款合同,甲公司又与银行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在该案中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主债,抵押合同属于从债。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8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主债可以独立存在,不需要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从债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其产生、变更、消灭都依附于主债。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9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所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凡是以给付一定财物为标的的债为财物之债。凡是以提供一定的劳务为标的的债为劳务之债。前者典型的如买卖合同之债,后者典型的如演出合同之债。2020/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0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则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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