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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银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机构)审批管理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⑴民办学历中等职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要求:①必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它系科、专业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②必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③必须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学历教育的在校生人数应在1200人以上;④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能低于1:20,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其中专业课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2-教师人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人教师2人。所有教师均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⑤必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独立校园和设施:占地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约60亩);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少于2.4万平方米,生均不少于20平方米;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在80种以上;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具有相对稳定的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践活动基地;⑥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证,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2)民办普通中学(含普通高等中学、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设置基本要求:①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高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初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②必须有结构合理、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师生比不能-3-低于1:20;教师学历合格,均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③民办普通中学必须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单设高中或单设初中办学规模不少于9个教学班,完全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8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④必须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教学用房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及300米以上的环型跑道兼100米的直跑道;校园校舍规划合理,建设规范,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无危房、简易房;⑤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及场所参照教育部全日制中学标准配备,符合标准并满足教学要求;⑥必须有报刊、杂志40种以上,生均适用图书高中50册、初中40册以上。工具书、参考书、挂图应能满足教学需要;⑦设置民办普通中学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保障等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证,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⑧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四项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3年,3年内不得变更教学场地。-4-(3)民办小学设置基本要求:①、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②必须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师生比不能低于1:20。教师学历合格率95%以上,所有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③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不超过40人;④必须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28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生均6平方米以上,有操场,有200米的环型跑道,有60米的直跑道。校园校舍规划合理,建筑规范,无危房、简易房,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⑤教学仪器基本达到普通小学的配备标准;⑥有报刊、杂志30种,生均图书30册认以上;工具书、参考书、挂图能够满足教学需要;⑦设置民办小学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证;⑧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四条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借校舍须-5-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6年。(4)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要求:①必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大专以上学历的园长;②必须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师生比不能低于1:20。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③幼儿园应根据其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④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⑤必须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⑥必须有能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⑦幼儿读物学生人均应在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⑧须有稳定可靠的办园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5)其他培训辅导班或补习学校设置基本要求:①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房办学者租期三年以上(三年内不得更换教学场地),并具有一定的活动场所;②办学规模要达到6个教学班(包括3个教学班)以上,每班达到45人;-6-③学校要配备专职校长、教师及保安等,确保学校正常工作开展。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师生比不能低于1:20;④教学设施配备等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⑤征地建校或购房办学者,主办人条件可适度放宽;⑥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⑦不能成为直接或变相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场所。二、申办民办学校(机构)应当提供的材料凡在白银市内申办民办学校的,须填写《白银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附件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时,举办人(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对办学条件、应当提供办学场所、办学设备等有效证明文件;(2)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应实事求是地分析拟办学校开设专业的本地区社会需求、生源状况、举办者的办学条件、当地其他学校同类专业已有的招生规模等,以可靠依据证明办学的必要性和-7-可行性及以后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规划;(3)办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举办者有效证明文件;(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于联合办学的,应该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后、发给其筹设批准书后,举办人(单位)应当在三年内完成筹设工作;超过三年的,举办人(单位)应当重新申报。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一年半;超过一年半的,举办人(单位)应当重新申报。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人(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有效证明材料;(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民办学校的章程主要事项为:(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8-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和职权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9)学校校长的职权;(10)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11)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三、民办学校申请时考察评估的内容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成立民办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民办教育专家库,在受理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申请后,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估。考察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1)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要求,申报报告中其办学性质、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办学内容应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成或者个人的条件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3)民办学校的章程应符合《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必须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4)民办学校申办人(单位)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会计法》和国家统一-9-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5)民办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必须符合本意见第一条和相应的设置标准。(6)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构的设置、成员组成以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民办学校举办人(单位)在接受考察评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将视其情节,做出相应的严肃处理。考察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向审批机关提交考察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凡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机构)达不到以上内容和要求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四、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申办程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民办教育工作,审批设立民办学校和颁发民办学校和颁发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的权限如下:(1)高中阶段: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批。审批程序为:接受政策咨询→申报人提交筹设申请材料→市教育局提出筹设意见→申报人筹设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估→市教育局局委会议研究审批→省教育厅备案批复→市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部门登记。(2)高中阶段以下: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以-10-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区教育局负责审批,县区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民办学校须向市教育局提交备案报告,经市教育局审查评估后下达备案批复,批复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办学活动。审批程序为:接受政策咨询→申报人提交筹设申请材料→县区教育局审定提出筹设意见→申报人正式筹设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县区教育局局务会议研究审批→市教育局备案批复→县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部门登记。同时出现高中阶段和高中阶段以下教育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批。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意筹设或设立的,发给批准书。不同意筹设或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各区教育局须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民办学校备案汇总表(附件2,包括年度辖区内新审批和注销的民办学校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向全市公告。对不符合规定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市教育局有权予以撤销。五、民办学校(机构)的管理我市民办学校(机构)实施属地管理,各市区教育局要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年检、督导评估和换证工作。(1)年检。各县区教育局必须每年按期对辖区内民办学校(机-11-构)进行年检,凡不按时年检的,县区教育局在辖区内进行通报。2年不年检或连续2年不合格的,撤销其办学资格并予以公告。年检主要内容如下: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规律、法规情况和执行学校章
本文标题:白银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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