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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条例法规条例LawsandRegulations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业。第七条年度行抽项目的立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部科信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第三条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第四条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第五条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第六条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第八条部科信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第九条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信局和有关业务局。第十条部科信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第十一条在实施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第十二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并抄送当地省厅科技处。第十三条部科信局负责协商有关业务局,处理好抽样、检验工作中产生的异议。第十四条部科信局审核各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工作总结材料,拟定行抽结果通报,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发布。第十五条对无故拒绝抽查的企业,由部科信局负责予以通报。第十六条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督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部科信局。原承检机构和省厅科技处应按部科信局的布置,依据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复查工作。复查结果由部科信局负责发布。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368CPSE第十三届安博会(2011.11.1·\u28145X圳会展中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等院校及所属单位(简称高校)内各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特殊区域、特别用途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检验的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高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是高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检验的基本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198-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除采用GB50348中相关定义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安全防范产品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的特种器材或设备。3.2安全防范系统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3.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通常也称为技防工程。3.4入侵报警系统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3.6出入口控制系统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3.7电子巡查系统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3.8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对进、出停车库(场)的车辆进行自动登录、监控和管理的电子系统或网络。3.9防爆安全检查系统检查有关人员、行李、货物是否携带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的电子设备系统或网络。3.10风险等级存在于防护对象本身及其周围的、对其构成安全威胁的程度。3.11防护级别为保障防护对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水平。3.12安全防护水平风险等级被防护级别所覆盖的程度。3.13人力防范(人防)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夜狼安防打造家居安防最大供应商平台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3.14实体防范(物防)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3.15技术防范(技防)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3.16防护对象(单位、部位、目标)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通常包括某个单位、某个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或其内外的某个局部范围以及某个具体的实际目标。3.17周界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的某区域的边界。3.18监视区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3.19防护区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3.20盲区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3.21监控中心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报警接收中心和相关子系统。3.22报警接收中心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报警信息并处理警情的处所。通常也称为接处警中心(如公安机关的接警中心)。3.23考场监控系统对以监考为目的,利用音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及语音的电子系统及相关网络。4总则4.1高等院校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4.2高等院校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4.3高等院校安全防范工程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4.4高等院校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5高等院校风险部位等级的划分与防护级别虽国家对高等院校没有规定为高风险等级单位,但根据高等院校的特殊性,参照GB50348中第4章防护对象风险等级划分及防护级别要求,对高等院校的部位按风险等级的要求从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级别: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5.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部位定为一级风险a)枪支、弹药等军工物品生产、使用、存放、销毁、科研和试验场所;b)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致病微生物),管制物品(包括管制器具、管制药品),贵重物品(包括金、银、珠宝、文物、贵重器具)集中存放或生产、制作、销毁场所;c)财务中心,包括现金集中收支窗口、有价证券、现金、财务账目和单据集中存放场所等;d)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行业、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档案室、机要室等场所;e)监控报警中心。5.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部位定为二级风险a)有周界的主要出入口;b)校园网络中心机房;c)办公、教学、科研楼的主要出入口,学生和教师公寓、集体宿舍的主要出入口;d)办公区、教学区主要交通道口、校区道路及广场;e)计算机集中使用超过50台的场所;f)机动车专用停放场所;g)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室内温度调节和室内空气净化的重要部位;h)媒体播出的固定场所(如:有线电视播出机房);i)其他治安重点场所、部位。5.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部位定为三级风险a)多媒体课室、礼堂、饭堂、生活区等公共活动场所;b)与二级风险场所、部位直接关联的主要区域;c)其他有必要安装技术防范设370CPSE第十三届安博会(2011.11.1·\u28145X圳会展中心)施的场所、部位。5.4高等院校场所、部位防e)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态。6.2.2家属单元楼宜设置楼宇护级别的确定5.4.1根据高等院校不同部位的风险等级不同,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其进行防范。安全防护的级别可划分为三个等级,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定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5.4.2防护级别的确定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一级风险部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部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三级风险部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5.4.3高等院校的某些部位如因特殊需要或因周边治安环境复杂,又远离公安机关等因素,也可对其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部位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措施。6高等院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6.1一般规定6.1.1本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高校安全防范工程。6.1.2高校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根据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风险等级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措施,构成安全、可靠、实用、经济、先进、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6.1.3高校各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以下原则:a)系统中部位的防护级别与被保护对象风险等级相适应;b)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校(院)区安全防范网;c)系统各被防护场所、部位协调统一、相互补偿、合理取舍;d)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f)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6.1.4根据高校安全的特点,安全防范系统的组建模式、系统构成、系统功能以及各子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GB50348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外,考场监控系统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考场应安装彩色摄像机,监控应无盲区,并且有图像丢失报警功能。每个教室至少配置一个拾音器和一个音箱;b)考场中摄像机的彩色图像清晰度不低于480线,灰度等级不低于9级;c)考场中心监控室电视墙应监视所有考场情况,并宜配备高清晰度的监视器/显示器,每一路图像可在其上任意切换并音视频同步输出;d)录像方式可选择连续、手动、报警和移动画面侦测等多种方式。硬盘录像机的音、视频数据应保存15天以上,录像的码流与网络传输的码流宜能分别设定,支持音、视频同步录像、同步显示输出;e)系统适用LAN、DDN、E1、PSTN和INTERNET。在网络允许的情况下,可对任意点进行现场控制。当网络出现突发故障时,系统能够在考场自启动录像;f)实现密码管理、多层授权。任一授权终端可以登录任一DVR。6.2三级防护6.2.1无人值守或分时有人值守的封闭场所应安装报警装置,宜能根据时间段设置自动布防,在无人值守期间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对讲系统,中心控制端宜有访客图像抓拍、存储、检索功能。6.2.3被防护目标宜设视频监控,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50198中表4.3.1-1规定的4级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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