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中国论文榜--中国权威论文发表平台,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专利确权机制研究郭建强【论文摘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中的重要内容,还存在程序复杂、审级多、与专利侵权保护程序缺乏制度性衔接等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在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专利制度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确权制度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改革,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建立专利无效行政决定作出即公告,关联侵权案件随即处理等制度,加快侵权案件处理的效率;在体制机制层面上确立专利确权行政机构的准司法地位,简化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赋予专利确权行政机构重大侵权案件的行政执法权,统一专利确权和侵权案件的处理。【论文关键词】专利确权;专利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201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目标,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显著改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等。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强调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指明了方向,作出了部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中的重要内容,实施30年以来,有效支撑了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运行。同时,专利无效审查作为专利行政审查程序的最后一环,起着统领审查标准的重要作用。过去30年专利复审委员会累计审结完成了3万4千余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有力地推动了专利行政授权、确权审查标准与司法审判、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一致,与专利的侵权判定程序实现了很好的衔接。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专利确权体制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专利侵权诉讼中确权程序复杂,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因此,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知中国论文榜--中国权威论文发表平台,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识产权强国的新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对制约发展的专利确权体制机制问题进行改革。一、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我国专利确权制度运行三十年以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有力支撑了专利保护制度。与此同时,这三十多年也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改革制度的过程。从取消异议程序、撤销程序,到确立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的司法终局,再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都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然而,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中长期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如审级过多、周期长、与侵权保护缺乏制度性衔接等,这些问题越来越制约专利制度的有效发挥。(一)专利确权司法审查审级过多、周期长,不利于专利保护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实行司法终局,并且把确权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定位于行政诉讼,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无效行政决定要依次接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三级司法审查。由于专利确权案件常常派生于相关联的专利侵权案件,且在目前的制度下,这些侵权案件在确权案件未走完所有司法审级的情况下,大部分都处于中止或未决状态,导致社会公众认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时间过长,进而归咎于专利确权的审级过多、周期长。同时,部分被控专利侵权人也常常会滥用专利确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本已经过专业的行政确权机构审查的案件,穷尽各级司法救济,缠讼滥诉,目的是拖延侵权案件的审理,逃避侵权责任。据统计,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案件平均审查周期约为200天,而司法程序中一审平均审理周期为195天,二审平均137天,考虑到文书送达、起诉期、上诉期等其他程序性因素,一个完整的专利确权程序历经几年时间是非常普遍的。但客观来说,较之国外法院相应程序的审理周期,我国专利确权某一级程序的审理周期并不算长。如德国专利法院审理专利无效案件的时间通常为1年或1年半,普通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理时间长达3-6年。美国专利诉讼由于证据发现制度的存在,诉讼周期漫长,以2000年至2010年为统计周期,加州北区法院平均需要1,066天,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审理。可见,我国专利确中国论文榜--中国权威论文发表平台,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权程序周期较长并非某一级程序的审理能力或履职积极性的问题,而是整个审理结构、程序的设计问题。对此,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就指出:专利侵权i斥讼中确权程序复杂,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等状况。(二)专业化的行政确权与外行的司法审查之间的矛盾,浪费公共资源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过程属于行政确权程序,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交织,而且专利案件的技术问题的查明往往重于法律问题。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300人左右的审查员根据技术领域的分布,分成了机械、电学、通信、光电、材料、化学、医药、外观设计等处室,专业从事本领域的专利审查。而司法审查的优势在于对法律争议的解决。在目前体制下,司法审查却过多的涉及了法官并不擅长的技术问题,时常产生专业化的行政确权与外行的司法审查之间的矛盾。同时专利确权两级司法审查的效率偏低,标准不统一,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向再审程序,无形中也鼓励了部分当事人缠讼滥诉,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公共资源。比如在美国苹果公司诉上海智臻公司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专利确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9月作出决定维持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一审维持,无效请求人美国苹果公司(亦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的该专利侵权案件的被控侵权人)不服,继续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认为上海智臻公司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等明显实质性缺陷、应当宣告无效,从而推翻了无效行政决定和一审判决的结论。二审判决一公布就在业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2015年6月上海智臻公司继续将该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得以立案,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不管该案件最终的申诉结论如何,这起确权案件的核心涉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专利中游戏服务器特征应有的认识水平,法院法官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之间的技术能力差异最终导致了案件不同的结论。(三)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程序的司法终审管辖不统一,缺乏制度性衔接在目前的专利司法体制下,专利确权案件的终审管辖权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的终审管辖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终审管辖权没有得到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是在审判监督程中国论文榜--中国权威论文发表平台,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序上才统一了两者),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也没有改变这种状况。专利案件终审管辖权不统一会导致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程序之间缺乏制度性衔接,实践中出现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案件,如某地方高院对侵权纠纷案件先行作出了侵权成立的终审判决,然后该专利权又被专利确权程序所无效。因此事后看来,在先的司法判决显然失去依据,变成一份错误判决,这也放大了专利纠纷解决机制上职权分离模式的缺陷,使得专利纠纷解决的整体效率偏低。另外,专利纠纷中侵权司法程序和确权行政程序对实体问题的审查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容易对当事人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尚待衔接和统一。专利侵权司法程序和专利确权行政程序的实体认定都是围绕被控侵权物、在先技术、专利三者之间的关系展开。其中,专利侵权程序一方面考察被控侵权物与专利之间的关系,即是否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同时还考察被控侵权物与在先技术之间的关系,即公知技术抗辩(或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而专利确权程序则主要考察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即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对这些审查标准的进一步明确以及相互间的衔接配套正是专利无效和侵权纠纷解决中确保实体公正的关键。下面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说明这一点。案例1:在02146236.4号专利的侵权和无效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物是介于现有技术和专利之间的技术方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先行作出(2007)二中民初字第5431号民事判决,认定公知技术抗辩不成立,被控侵权物相对于专利构成等同侵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民终字第1597号判决予以维持,而几乎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作出第10954号无效决定,认定专利相对于上述公知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因而予以无效,该决定同样也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高行终字第520号行政判决所维持。应该说法院和专利复审委员会都是按照各自的审查标准对其管辖案件进行了公正的审理,但是以公众的视角来整体看待这样的关联案件,则难免会觉得不公:同样的案件事实在不同的程序中为何一个判侵权成立、一个判专利无效,当事人得到了完全相反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对专利侵权程序中的等同判定标准、公知技术抗辩标准与专利确权程序中的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新颖性判定标准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案例2:在98125100.5号专利的侵权和无效纠纷案件中,基于同样的在先中国论文榜--中国权威论文发表平台,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发表咨询和论文发表辅导!技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作出(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人在先使用的技术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构成(未公开使用的)先用权,因此继续使用的被控侵权方案不构成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专利复审委员会早先作出的第6763号无效决定也认定该在先技术属于保密的技术内容,不构成专利的现有技术,但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行终字第499号行政判决,认为该在先技术构成公开,因此撤销了第6763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为执行该行政判决,最后重新作出第11819号无效决定,认定在先技术虽构成公开的现有技术,但与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因此维持专利有效,该决定因当事人未再起诉而生效。显然这两个程序中最终的认定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因此,笔者认为,专利侵权司法程序中的先用权抗辩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在先使用公开之间的逻辑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二、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确权制度现状与启示美国、日本、德国是世界上专利制度最为发达的几个国家,其专利确权制度各有特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有助于解决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中的问题。(一)美国的专利确权制度美国长期以来,在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可以一并对专利无效抗辩进行审理,但是自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InventsAct,AIA)颁布以后,对专利授权后复审制度即确权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推出了新的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GrantReview,以下简称PGR)和双方复审程序(InterPartesReview,以下简称IPR),分别规定在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以及9个月之后(但须在收到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书一年内),社会公众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提出专利复审请求。由于IPR和PGR程序相对于司法程序快捷、专业,而且成本低,因此从《美国发明法案》实行之日起,IPR和PGR的请求量就一直呈快速增长势头,目前已经达到每年2,000件左右的规模,相对于美国每年6,000件左右的专利民事案件,
本文标题:专利确权机制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196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