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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CCTV.com2010年01月14日14:33进入复兴论坛来源:CNTV.CN为规范本台各类节目在立项、制作、购买、入库、播出、开发全流程各环节中的版权管理,妥善处理节目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的权利关系,促进节目版权开发,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参考国外电视媒体版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做法,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台各直属部门和独立法人。本实施细则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第一章电视剧第一条电视剧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戏剧作品。电视剧的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词曲作者、摄影、演员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除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版权归属制片者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剧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二条本台对电视剧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制作电视剧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在广电总局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编室备案。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第三条本台各部门制作电视剧时,应与参加创作的所有非职务创作人员签订格式合同。与主创人员的合同,可以法人名义或法人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与其他演职人员的合同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第四条本台有关部门与外单位合拍电视剧时,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第五条本台购买电视剧时,总编室负责协调制定电视剧电视播放、新媒体传播、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方案,报台领导审批。第六条购买电视剧,包括有偿送播或无偿赠播,一律按电视剧全流程管理的程序签订书面合同。版权合同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批。台属公司因经营而进行的购买合同除外。第七条本台有关部门制作电视剧过程中,应逐步将宣传片、音乐带及使用记录单、剧本、分镜头本、导演工作台本、导演阐述、场记、剧情简介、剧照、画册、海报及有保存价值的花絮、素材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形成完整的文档案卷,一剧一档,随电视剧一并入库保存。完整买断电视剧、委托制作电视剧,应由承办部门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剧目资料,包括全部合同正本、剧本、分镜头本、导演工作台本、导演阐述、场记、音乐带及使用记录单、剧情简介、宣传片、剧照、海报及有保存价值的花絮、素材等。购买部分版权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提供上述资料档案。第八条本台开办的电视频道,包括海外频道、数字付费频道、长城平台等安排播出电视剧时,报播部门或排播部门应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核查电视剧版权状况。第九条电视剧名变更或对成片进行较大幅度的改编,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备案。第十条制作、购买、销售电视剧,本台有关部门应分别填写总编室制定的制作电视剧版权信息记录表、购买电视剧版权信息记录表、销售电视剧版权信息记录表,完整准确记录电视剧的基本信息与版权信息,并按指定期限上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汇总全台电视剧版权信息,建立电视剧版权信息数据库,设定查询权限,提供专业服务。第十一条电视剧制作、购买、销售过程中签署的所有合同均应以剧为单位完整保存。总编室统一管理全台电视剧版权合同正本。有关部门应编制合同目录表,随合同正本一并提交总编室。台属各独立法人有条件保管的,在总编室统一指导下可自行管理,总编室有权核查并提出具体要求,也可随时调用有关合同文件。第十二条重播、销售、赠与、交换本台享有版权的电视剧时,应严格遵守《中央电视台媒体资产节目资料管理实施细则》,向总编室资料管理部门办理磁带借出、内容复制或数据下载手续,禁止私自从制作、购买部门直接获取,制作、购买部门亦无权提供,以避免电视剧版权的无序利用。第二章纪录片第十三条纪录片是通过非虚构的艺术手法,表现客观事物和作者思想的纪实性电视节目。纪录片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当节目内容涉及使用他人作品、邀请嘉宾参与录制时,需要处理权利关系。第十四条本台对栏目外大型纪录片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临时性选题应及时向总编室申报,以规划未来版权利用方式。第十五条本台制作的纪录片为三级版权节目,节目制作部门应按照等级管理要求使用相应的格式合同,与下列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一、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二、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三、嘉宾、被采访者;四、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五、其他与本台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创作人员。第十六条在与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时,如个别权利人不愿签订格式合同或对本台格式合同条款提出异议,经节目部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协调处理。一般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同意并未与之签约的,节目部门尽可能不使用其作品或邀请其参加节目。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第十七条委托制作纪录片,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本台享有该片全部版权,相关节目部门应要求受托单位提供其与文字作者、音乐作者、嘉宾、素材提供者等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正本,并按照规定填写版权信息记录表。第十八条联合制作纪录片时,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成片及素材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第十九条纪录片制作完成后,节目制作部门应填写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制定的纪录片版权信息记录表,完整准确记录纪录片的基本信息与版权信息,栏目内纪录片应按照第六十八条规定期限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提交表单,栏目外纪录片应于节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二十条编导、记者应尽可能整理、保存有价值的纪录片素材,编写详细的场记单,随成片按本台相关规定入库保存。素材版权归本台享有,编导、记者不可进行本职工作之外的利用。第二十一条大型纪录片成片入库时,应将需要保存的素材、场记单、文字脚本、音乐带及使用记录单、照片、纪录片版权信息记录表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形成完整的文档案卷,一剧一档,随纪录片一并入库保存。第三章动画片第二十二条动画片是依靠技术手段人工创造动态影像,讲述故事、表达感情的一种影视作品。动画片的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剧本作者、导演、词曲作者、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版权除制片者与著作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全部归属制片方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片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二十三条本台对动画片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动画制作公司制作动画片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第二十四条制作动画片过程中,应与参加制作的所有非职务创作人员和受委托制作公司签订合同。包括剧本作者、导演、人物造型设计者、音乐词曲作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前中后期委托制作公司及其他参与制作的权利人。与主创人员处理权利关系时,台属独立法人可以法人名义或法人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合同。对其他参与创作人员可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合同。第二十五条委托制作动画片,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本台享有该片全部版权,有关部门应要求受托方提供与参与创作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正本等全部文档资料,并保证包括造型设计在内的全部作品版权归本台所有。第二十六条本台有关部门与外单位合拍动画片时,有关部门应通过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第二十七条动画片制作完成后,制作部门应将文学策划案、文学剧本、导演阐述、人物造型设计稿、场景设计稿、分镜头设计稿、台词本、内容简介、分集故事梗概、职员表、节目全部歌曲的伴奏带、曲谱、歌词及DAT带或光盘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形成完整的文档案卷,一剧一档,随动画片一并入库保存。第二十八条本台购买动画片时,总编室负责协调制定动画片电视播放、新媒体传播、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方案,报台领导审批。第二十九条购买动画片,包括有偿送播或无偿赠播,一律签订书面合同,版权合同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及台办室法规处审核。审核后按合同审批程序报上级领导审批。台属公司因经营而进行的购买合同除外。第三十条动画片制作、购买、销售过程中签署的所有合同均应以片为单位完整保存。总编室统一保管全台动画片版权合同正本。有关部门应编制合同目录表,随合同正本一并提交总编室。台属各独立法人有条件保管的,在总编室统一指导下可自行管理,总编室有权核查并提出具体要求,也可随时调用有关合同文件。第三十一条制作、购买、销售动画片,有关部门应分别填写总编室制定的制作动画片版权信息记录表、购买动画片版权信息记录表、销售动画片版权信息记录表,完整准确记录动画片的基本信息与版权信息,并按指定时间报总编室。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汇总全台动画片版权信息,建立动画片版权信息计算机数据库,设定查询权限,提供专业服务。第三十二条自制、委托制作、联合制作、购买动画片入库时,有关部门应以动画片整片为单位入库,遵循先入库后使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台开办的电视频道,包括海外频道、数字付费频道、长城平台等安排播出动画片时,报播部门应提前20个工作日填报动画片播出版权核查申请表,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核查播出动画片版权状况。第三十四条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指导有关部门对动画片的整片、剧本、动画造型设计、场景设计进行版权登记,登记后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备案。对片名、人物名称和形象的商标注册在台办室法规处指导下进行。第三十五条重播、销售、赠与、交换本台享有版权的动画片时,应严格遵守《中央电视台媒体资产节目资料管理实施细则》,向总编室资料管理部门办理磁带借出、内容复制或数据下载手续,禁止私自从制作、购买部门直接获取,制作、购买部门亦无权提供,以避免动画片版权的无序利用。第四章新闻第三十六条新闻类节目是指我台制作播出的以时事新闻、新闻专题等为主要内容的节目,主要包括时事新闻报道、深度新闻报道、新闻访谈性节目、新闻专题性节目等。第三十七条时事新闻报道性栏目为不定级版权节目,深度新闻报道、新闻访谈性节目、新闻专题性节目等为三级或二级版权节目。第三十八条时事新闻报道应以新闻串联单的形式记录每条新闻的标题、记者编辑姓名、来源(自采、国外通讯社、地方台)、时长、起始时间等版权信息。第三十九条新闻事件直播节目应以新闻场记单的形式完整记录直播内容,保存直播录像,妥善处理节目直播过程中涉及的权利关系。第四十条在时事新闻报道中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形式进行报道的深度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性节目,如使用了他人作品或邀请嘉宾参与节目,节目制作部门可视情况按节目版权等级要求,以签订格式合同、确认书或口头协议的方式与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第四十一条新闻访谈节目就某一新闻事件或新闻热点问题采访嘉宾或邀请嘉宾评论时,节目制作部门可视情况根据版权等级要求,以签订格式合同、确认书或口头协议的方式与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版权关系,政府官员除外。第四十二条记者在不得已且不能明确告知被采访者的情况下,对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进行拍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所获得的素材仅限播出,一般不宜开发。第四十三条根据著作权法中有关新闻节目版权方面的规定,制作或播出新闻类节目,以下列方式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一、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播放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播放的除外;四、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
本文标题: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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