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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和平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摘要]目前中国南海和东海领土主权问题,已经直接关系到世界和平与区域安全;钓鱼岛、南沙群岛、黄岩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在中国版图之内,属于中国固有领土,应当受到尊重。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国内法的基本规定;《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的降书》及联合国托管制度等,应当得到正视。人类和平与发展,需要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努力。[关键词]世界和平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创新未来当今世界,和平发展成为时代发展的主题,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国际间、地区间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和影响日益紧密。每一个人,不论国家、民族、宗教信仰如何,都将在追求和享受世界和平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政见和利益,直接影响到对世界和平的认识、理解和重视程度,若都能从追求世界和平和人类发展进步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有关国际纷争和国内矛盾将有所改善和解决。从目前中国与海外有关国家领土主权冲突的研究表明,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创新未来,将是促进世界和平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一、尊重历史中国南海和东海领土主权问题,已经直接关系到世界和平与区域安全。历史上,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自古以来就在中国版图之内,属于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在地质结构上属于台湾附属各岛的大陆架岛屿,自明初洪武年间,钓鱼岛就属于中国版图。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屿的记载。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明朝政府将其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明以后中国许多文献对这些岛屿都有记载。大量的历史事实,均可查证。钓鱼岛自明代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的立场,日本有关历史文献,亦可证明。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曾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在日本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屿属于中国。琉球群岛历史上为中国藩属,中国享有宗主权。公元1372年,琉球群岛的中山、山南和山北三国向中国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藩属。数年后,中山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据史料记载,自洪武十六年(1383)起,历代琉球王都向中国皇帝请求册封,正式确定君臣关系,此种关系绵延五个多世纪。自明洪武五年(1372)后,琉球国一直延用中国年号,奉行中国正朔。琉球国的官方文书、外交条约、正史等,均用汉文书写,其间也有不少闽人陆续移居琉球,至清朝曾先后八次派使册封琉球王,朝贡亦依明例。明嘉庆11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详细记载了明朝与琉球的密切关系,琉球群岛与台湾附属钓鱼岛各岛之间有海槽为界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清朝第二次册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并写下《使琉球杂录》。1719年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中,册封使赴琉球。此后,1756年赴琉的周煌在其《琉球国志略》证实了“黑水沟”是“与闽海界”,以海槽相隔,赤尾屿、钓鱼岛各岛皆为中国领土。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属于中国固有领土,琉球群岛亦属于历史上中国明清两朝行使主权的岛屿。南沙群岛位于中国领土最南端,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属于中国固有领土。东汉杨孚《异物志》有“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的记载。这里的“涨海”是当时中国人民对南海的称呼,“崎头”则是当时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的岛、礁、沙、滩的称呼。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里均有记载。唐宋年间,许多历史地理著作将西沙和南沙群岛相继命名为“九乳螺洲”、“石塘”、“长沙”、“千里石塘”、“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万里长沙”等。宋元明清四代,以“石塘”、“长沙”为名记述南海诸岛的书籍多达上百种。汪大渊所著《岛夷志略》中“万里石塘”指包括今南沙在内的南海诸岛。元代,南沙群岛已归中国管辖。《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岛。其中《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了南沙群岛。明代《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标绘的后一个石塘,即是今南沙群岛。明代《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铬》记载了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清代《更路簿》记载了中国海南岛渔民所习用的南沙群岛各个岛、礁、滩、洲的地名具体方位,其中南沙计73个地名。1868年《中国海指南》记载了我国渔民在南沙群岛活动情况。1724年的《清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55年《皇清各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67年《大清万年一统天下全图》、1810年《大清万年一统地量全图》和1817年《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许多地图均将南沙群岛列入中国版图。1932年和1935年,中国政府专门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名称共132个,分属西沙、中沙、东沙和南沙群岛管辖,编印的《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详细标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各岛礁的具体名称。1947年,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公布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标准地名。许多国家出版的地图,如1952年日本外务大臣冈崎胜南亲笔推荐的《标准世界地图集》,以及1962年由外务大臣大平正芳推荐出版的《世界新地图集》,1954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1956年英国出版的《企鹅世界地图集》,1956年法国出版的《拉鲁斯世界与政治经济地图集》等,都明确标注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越南1960年、1972年出版的世界地图及1974年出版的教科书,均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许多国家权威性百科全书,如1963年美国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1973年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和1979年日本共同社出版的《世界年鉴》均记载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黄岩岛属中国中沙群岛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黄岩岛以东是幽深的马尼拉海沟,是中国中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的自然地理分界。据史料记载,早在元朝1279年中国就已发现黄岩岛并在地图上对其进行了标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渔民从那时起就在黄岩岛这里活动。1279年元代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奉旨进行“四海测验”,在南海的测量点就是中沙群岛的黄岩岛。1935年1月,中国政府公布的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沙滩中,黄岩岛作为中沙群岛岛屿属于中国版图。中国政府出版的官方地图,均将黄岩岛标注为中国领土,并不间断地将其归属在中国广东、海南省的管辖下。中国政府关于南海诸岛的主权公告和声明中均指出黄岩岛领土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并将其列入版图,实施主权管辖。中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向来不存在争议。从菲律宾方面看,1898年的《巴黎协议》、1900年的《华盛顿协议》及1930年的《英美条约》均明确划定菲律宾领土的西部边界为东经118°,黄岩岛并不在其中。1927年的菲律宾国家地图,包括1990年的菲律宾政府官方地图,其领土疆域都没有标注其拥有黄岩岛与南沙部分岛礁。上述有关历史事实,有大量的史料可进一步考证。二、正视现实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国内法的基本规定。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规定: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24日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在历史和现实面前,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和争议。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及其他部分岛屿曾被日本发动甲午战争非法侵略。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已载明:“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日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对美、中、英、苏四国等所签署的1945年9月2日《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的降书》载明:“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开罗宣言中的“台湾、澎湖群岛等”的中文递进式词组表明,已经包括了台湾群岛和澎湖群岛,而并非并列式的单个台湾岛、澎湖群岛。台湾群岛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符合中国地理地貌的现实。开罗宣言中的“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实际包括了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历史上中国主权管控的琉球群岛及其他岛屿之土地。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合约》第三条: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等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其中并不包括“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且该《旧金山合约》未经中国等有关国家签署。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美日冲绳协定》,私下利用经纬线错误地将中国领土范围划在返还区域内,严重侵害了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关于不得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规定。关于联合国托管制度,《联合国宪章》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应当明确哪些是依法托管的托管客体即托管领土的现实。《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七条规定: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子)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丑)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寅)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第七十八条规定:凡领土已成为联合国之会员国者,不适用托管制度;联合国会员国间之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据此表明,其一,台湾群岛即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自古以来就是联合国之会员国的中国固有领土
本文标题:世界和平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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