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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乡规划法规2.1城乡规划法概述2.2城乡规划制定2.3城乡规划的实施2.4城乡规划的修改案例5.1城乡规划法概述ClicktoaddTitle2.1.1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ClicktoaddTitle2.1.2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2.1.3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1、城市是指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括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建制镇。我国城市数量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132个增加到2008年的655个,城市化水平由7.3%提高到45.68%。2、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镇基本条件是:县级政府所在地和非农业人口占全乡总人口10%以上、其绝对数超过2000人的乡政府驻地。到2006年全国建制镇大约2万个3、集镇是指由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4、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类生产的聚居点,目前大约有310余万个2.1.1城乡规划立法背景城乡二元结构2.1.1城乡规划立法背景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一法一条例:《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二元结构2.1.1城乡规划立法背景一法一条例:《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同时: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化过程中本土文化受冲击,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原《城市规划法》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表现在: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一些地方不顾环境资源的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改变规划、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问题很多;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乡村管理非常薄弱,亟需加强;一些发达地区初步形成的“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现行的规划实施制度进行改革;城乡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1.2城乡规划法概述(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它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2.1.2城乡规划法概述(3)规划区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成区,即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是尚未建成但由于进一步发展建设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水源保护区、机场即其控制区、风景名胜及历史文化遗存等)。(2)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市、镇、乡、村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活动。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2.1.2城乡规划法概述新的《城乡规划法》将全部城乡规划法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民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城乡规划立法目的3.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城乡规划法》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70条。2.1.2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4.城乡规划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2.1.2城乡规划法概述将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中涉及到的相同内容统一起来,并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各规划的其他内容按相关专业要求各自补充完成,即为“三规合一”。“三规合一”并非指只有一个规划,而是指只有一个城市空间,在规划安排上互相统一,同时加强规划编制体系、规划标准体系、规划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使规划真正成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和龙头。5.城乡规划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2.1.3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50年代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78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84年《城市规划条例》;1989.12.26,《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7年10月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1.城乡规划立法概况2.1.3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城乡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指规划区,即城市、镇、乡、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2.1.3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人的适用范围是,凡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于该法。具体包括:①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②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③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2.1.4城乡规划法制定与实施的一般原则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如城市、镇、乡房地产开发、村庄农民建私房必须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第四十二条))3.环保节能原则。4.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5.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原则。6.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2.1.5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1.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国家计划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保障和前提。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重要依据,这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方面与途径。2.1.5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2.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有侧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关系,以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为原则,侧重于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进行控制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城乡规划主要是从城乡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进行考虑,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调整土地的空间利用,侧重于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对建设活动的引导控制。编制城乡规划一定要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基本农田的基本原则,这既有利于城乡建设的发展,又能够保护现有耕地不被移作他用。2.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ClicktoaddTitle2.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ClicktoaddTitle2.2.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二)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三)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城乡规划体系(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2、城市规划、镇规划3、乡、村庄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一)城乡规划分类2.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指在全国或一定地区内,确定城镇的数量、性质、规划和布局的综合部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表现形式,是政府对全国或一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从宏观上控制城镇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1.城乡规划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草案)中明确提出建设五大国家级中心城市,分别是环渤海地区的北京市和天津市、东部地区的上海市、华南地区的广州市和中西部地区的重庆市。国家中心城市:国家城镇体系顶端的城市,这些城市要在全国具备引领、辐射、集散功能,这种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七大指标:综合经济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国际竞争能力、辐射带动能力、交通通达能力、信息交流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7大指标。2.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2)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或各项物质要素)的总体部署。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1.城乡规划体系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①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②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③布置域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④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⑤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⑥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⑦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⑧旧城区的改造规划;⑨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⑩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近期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⑩估算城市近期建设投资。2.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前者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者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内容:⑴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⑵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⑶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⑷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⑸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
本文标题:第二章_城乡规划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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