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新《消防法》讲解2新《消防法》新在何处?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二、新的工作任务三、新的行政许可制度四、新的强制措施•五、新的派出所管理职责•六、新的消防产品管理制度•七、新的农村消防工作规定•八、新的行政处罚规定3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新《消防法》第2条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该原则彻底否定了原《消防法》规定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格局,确立了新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4政府统一领导•新《消防法》规定政府负有7项职责:领导和负责消防工作(第3条);消防宣传教育(第6条);制定消防规划(第8条);建立消防组织(第35、36条);提供人员、装备保障(第43条);监督检查(第52条);对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依法决定、组织实施(第70条)。•与旧《消防法》相比,政府统一领导不再抽象,更加具体,有利于消防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5部门依法监管•1、新《消防法》第4条: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监管;•1)“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名称变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主体3)监督范围与原《消防法》相比没有变化。•2、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新《消防法》第4条、52条规定: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如文化、建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6单位全面负责•《消防法》对单位的消防职责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与旧《消防法》相比的变化:•1)将单位须具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等软件、硬件要求分别统一到一个条款中,更加规范和严谨,旧《消防法》则显得凌乱,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款中;•2)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7公民积极参与•公民作为消防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必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消防工作的开展。新《消防法》中做了许多规定。8•总之,旧《消防法》规定的原则容易引起“消防工作就是消防机构的事”的误解和歧义。而新原则突出强调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可偏废,更加表明了消防工作不只是消防机构的事。9二、应急救援成为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1、新《消防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至此,应急救援正式成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成为必须做并且要做好的工作。10什么是应急救援•2、根据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因此,应急救援是指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工作。•变化:旧《消防法》规定的是“参加”,新法规定的是“承担”,反映出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中职责、地位的不同。11强化应急救援的保障机制建设•3、与原《消防法》相比,主要体现为:•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和其他相应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43条)12三、改革消防行政许可制度98年《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行政许可包括4类: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检查。08年《消防法》进行了如下改革:13•(一)缩小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审核、验收)的范围:•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全部审核、验收变更为仅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审核、验收。14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征求意见稿):(1)建设面积大于1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2)建设面积大于3000m2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3)建设面积大于6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15(4)建设面积大于8000m2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商住楼、综合楼;(5)体育场馆、会堂、剧场;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6)其他单体建设面积大于10000m2和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设。16特殊建设工程主要包括:(1)省级以上文物古建设的修复工程;(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3)地级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广播电视楼、档案馆;(4)发电厂(站)、区域变配电工程;(5)甲、乙类厂房和库房;17(6)建设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和库房;(7)高层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架库房;(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9)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供应站;(10)汽车加油、加气及其合建站。18•(二)其余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1、备案和抽查范围: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之外的其余建设工程均实行备案、抽查制度。•2、备案时限:根据《消防法》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但对工程竣工后备案时限没有规定。•3、具体的备案、抽查规定,由公安部制定,目前还没有出台。19•(三)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根据08年《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20•(四)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的工作时限和检查依据1、界定工作时限:十个工作日内;2、界定检查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3、在原《消防法》中对工作时限和检查依据都没有明确界定。21四、赋予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权•消防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临时查封权;强制拆除权;强制执行权。22临时查封权•法规依据,第54条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临时查封权在现行《四川省消防条例》第50条有规定,在各种专项治理中也经常使用。23强制拆除权法规依据: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24(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在98年《消防法》第48条规定了强制拆除权,只是很少使用。25强制执行权法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该项权力是新增加的权力和职责,原来是由法院执行。26•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措施的法律保护。•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7五、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在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该条款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两大职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28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并结合近几年农村火灾事故居高不下的情况,新《消防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做了新规定。•新法将“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明确村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31条、32条)29七、改革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实施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30•二是明确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主体,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在生产、销售、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1•三是规定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1)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32•2)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33•四是规定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4八、消防行政处罚的变化(一)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三)取消了一些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四)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额;(五)增加了十五类消防违法行为。35(一)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36(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的主体1.在第七十条规定:《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373.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384.在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395.在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40(三)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了部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41(四)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具体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42(五)增加违法行为种类新《消防法》共规定了51种消防违法行为,共分为12大类。下面,对12大类中的典型案件予以介绍。43•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类案件•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44•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45•该类案件的特点•1、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手续或抽查备案规定;•2、原《消防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新《消防法》对此作了新规定,8类案件无前置条件可予以直接处罚,2类案件有前置条件;•3、原《消防法》规定的处罚为对单位和责任人均进行处罚,新《消防法》是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处罚,无对个人的处罚;46•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案•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
本文标题:新消防法培训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232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