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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学习培训课件制作学习要点提示一、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二、日常管理的任务和工作程序三、社区服刑罪犯的行为约束四、审前调查评估五、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六、社区矫正小组七、监管、处罚措施八、关于禁止令九、教育矫正和解除矫正十、矫正工作的法律责任一、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对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全文共4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定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或者假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三)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2)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二、日常管理的任务和工作程序(一)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3)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罪犯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二)社区矫正的任务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矫正罪犯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三)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五个环节)一是社区矫正衔接。主要是接收矫正罪犯,移交、接收有关法律文书;二是社区矫正执行。主要有谈话教育、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签订监督人或志愿者协议书、组织开展公益劳动、集中学习等;三是社区矫正监管。主要有矫正罪犯定时、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管、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活动的情况。四是社区矫正奖惩。主要是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月进行考核并填写相关材料、季度考评表、对矫正罪犯按现实表现进行奖惩;五是社区矫正解除。主要有对刑期、考验期满没有重新犯罪的矫正罪犯,履行审批手续,宣告期满解除矫正;对重新犯罪、有余罪漏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罪犯,按程序提出收监执行等。(四)矫正工作方案和档案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罪犯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罪犯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9)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罪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10)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三、矫正罪犯矫治期间的行为约束《办法》对社区矫正罪犯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如,社区矫正罪犯要在规定时间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等。按犯罪类型区分矫正行为规范:(11-16)1.社区矫正罪犯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2.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八小时;有劳动能力者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或变更所居住的市、县(旗);3.保外就医的,每个月向当地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等等。(一)社区矫正罪犯行为规范1.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罪犯有下列行为之一,将面临可能被撤销缓刑和假释的后果:△严重违反法院禁止令;△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拒不改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等行为。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一旦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将会被重新收监。此外:△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等,也将面临被重新收监的后果。(二)违反规范行为的后果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治,《办法》做了详细规定。为便于其改过自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其身份和矫正档案保密,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等。对未成年社区服刑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33)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三)对未成年社区服刑罪犯的矫正4.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监督管理措施;5.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四、审前调查及评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对象,是指拟判决或裁定为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服刑,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危害,或在判决、裁定时容易引起争议的罪犯。(一)委托调查评估及评估对象(二)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1.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量刑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实践效果良好。刑法修正案(八)将对社区有无不良影响作为判决缓刑和裁定假释的重要因素或条件,为确立调查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2.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3.《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三)调查评估的工作要求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1.注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减少和防止被告人或监护人的对立情绪,达到信息获取快捷、准确的目的。2.以基层组织为主要渠道,减小影响面。就是通过村(社区)组织、社区警务室,在一定范围展开调查,避免大张旗鼓,要控制社会负面因素对被告人今后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3.对未成年被告人要搞好衔接。就是要做好与监护人、就读(就业)学校(单位)的衔接工作,减少调查环节中的排斥性和负面影响。(三)调查评估的工作内容审前评估调查以被告人(或罪犯)为中心,力求客观地反映被告人的全部面貌。一是走访人员全面。被告人、被告人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和居民、被告人户籍地派出所等。二是调查内容全面。被告人的情况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犯罪情况、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劣迹前科,以及对法院处理的意见和想法等。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社会关系、工作经历、人际交往情况。被告人的社区情况:思想品德、社区生活等方面的表现、现实表现的综合评价、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大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看法、适用非监禁刑后的矫正措施。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陈述,了解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程度等。五、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一)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1.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办法》要求,在工作中,各地要注重通过网络实现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区矫正罪犯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罪犯脱管、漏管。(二)书面告知、按种类交接(5-7)1.明确在适用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书面告知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2.区分社区矫正罪犯的种类,规定了相应的交付、接收方式。△管制、缓刑、假释三类社区矫正罪犯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在十日内自行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由监狱或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三)文书送达、宣告程序和内容、交接责任1.社区矫正罪犯接收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和送达期限。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适用社区矫正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矫正接收宣告内容和程序。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罪犯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矫正期限、矫正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宣告应当庄重、严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3.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并指定具体的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罪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六、社区矫正小组(一)为社么要为社区矫正罪犯确定矫正小组1.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2.在试行工作中,各地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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