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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第三章第六节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六节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发送信号,并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提出救援请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还应当向船舶和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发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收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信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搜寻援救中心、海上搜寻救援组织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收到通知的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设法将已经采取的搜寻援救措施通知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尽力抢救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按照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保存证据。”一、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一)搜寻援救的含义•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找援助的各种办法。•搜寻与援救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搜寻是援救的前提,也是援救的基本环节,它是利用航空器寻找失事、遇险、遇难的民用航空器、幸存者和其他目的物的一种方法。援救是搜寻的目的。援救工作就是拯救空难事故中幸存者的生命和尽量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工作。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就必须尽快进行援助。•所谓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规定》将其分为情况不明、告警和遇险三个阶段:•1、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2)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并且没有其他信息。•2.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担忧的情况:•(1)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不能同其沟通联络;•(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3)与已经允许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落时间后五分钟内没有降落。•3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况:•(1)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难以继续飞行;•(2)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3)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搜寻援救组织对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的不同阶段,应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二)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搜寻援救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遇难航空器及其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人的生命安全又是第一位的。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对搜寻援救活动具有指导意义。搜寻援救服务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人道主义原则•2、及时、有效原则•1、人道主义原则•我们应该实行人道主义,尽一切可能提供搜寻援救服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在向遇险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提供援助时,缔约国不应考虑此种航空器或幸存者的国籍。”•2、及时、有效原则•对遇险航主器及航空器事故的幸存者来讲,“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是最恰当的。及时、有效地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尽一切努力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是搜寻援救的根本目的。《规定》明确要求、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必须立即作出判断,采取搜寻援救措施。(三)搜寻搜救服务的设置和提供•进行搜寻援救工作必项设置和提供搜寻援救服务,否则搜寻援救工作便无法进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约各国须在其领土范围内筹设并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在公海或主权尚未确定的区域,须在地区航行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搜寻援救服务。一缔约国一经承担在此种区域中提供搜寻援救服务的责任后,须即按照本附件各项规定筹建并提供此种服务。•我国在搜寻援救的设置和提供方面,除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的要求即提供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搜寻援救服务外,还通过《规定》对搜寻援救服务的设置与提供作了详细规定。如:“使用航空器执行搜寻援救任务,以民用航空力量为主,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由军队派出航空器给予支援。”•(《规定》第七条)“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通信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121.5兆赫航空紧急频率的通信设备,并逐步配备243兆赫航空紧急频率的通信设备;•(二)担任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2182千赫海上遇险频率的通信设备;•(三)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部分航空器,应当配备能够向遇险民用航空器所发出的航空器紧急示位信标归航设备,以及在156.8兆赫(调频)频率上同搜寻援救船舶联络的通信设备。”(《规定》第十三条)所有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搜寻援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四)搜寻援救服务的组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规定缔约国须在每一搜寻援救区中设立一个援救协调中心。同时,为了提高搜寻与援救工作效率,还建议任何时候只要能改变搜寻与援救服务的效率,缔约国应设立援救分中心。在公共电信设备不能使看到处于紧急情况的航空器的人员直接地、迅速地通知有关援救协调中心的地方,缔约国应指定适当的公共单位或私人单位充当告警哨。•援救协调中心是负责促进有效地组织搜寻援救服务,并在某一搜寻援救区内协调搜寻援救工作的组织。•援救分中心是为了在某个搜寻援救区的某一划定的地段内,提高改进援救协调中心的工作而设置的一种机构,隶属于援救协调中心。•告警哨是一个接受群众反映航空器处于紧急状态情报的机构。世界各国搜寻援救区都设有这样的机构。•但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做法也不一样。例如,日本搜寻援救航空器的体制是在东京空港事务所设有援救协调中心,由警士厅、海上保安厅、防卫厅和运输省航空局紧密协作共同进行搜寻援救业务。美国规定,在美国及其管辖区内的搜寻援救业务,由联邦航空局在美国海岸警备队与美国空军协同下,按照附件十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组织。海岸警备队和空军是负责搜寻援救的主管机构,并负有使所需设施可供使用的责任。•我国根据1992年的《规定》,建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和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中心。现阶段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设在空中交通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中心设在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五)搜寻援救服务的实施•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搜寻的区域;•(2)通知开放有关的航空电台、导航台、定向台和雷达等设施,搜寻掌握该民用航空器的空中位置;•(3)尽快同该民用航空器沟通联络,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对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告警通知;•(2)要求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船舶立即进入待命执行任务状态;•(3)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空器继续进行联络和搜寻;•(4)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意见,组织引导其在就近机场降落。•(5)会同接受降落的机场,迅速查明预计降落时间后五分钟内还没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并进行处理。•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民用航空器遇险的通知;•(2)对燃油已尽,位置仍然不明的民用航空器,分析其可能遇险的区域,并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立即进行搜寻援救;•(3)对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的民用航空器,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航空器进行护航,或者根据预定迫降地点,派人或派航空器、船舶前往援救;•(4)对已经迫降或者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立即通报沿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收到关于民用航空器迫降或者失事的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和当地驻军进行搜寻援救,并指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主要任务是:•(1)组织抢救幸存人员;•(2)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3)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为抢救人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像;•(4)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的财物。二、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一)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概念•《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是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概念,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规定,国内法中航空器事故即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但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的原因或他人的原因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飞行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以上者。•2.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2)航空器严重损坏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3、一般飞行事故•(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2)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3)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4)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对以上规定,需要作出的几点说明是:•首先,航空器运行是指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其次,人员死亡是指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天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第三,航空器失踪是指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第四,其中所指的航空器损坏,是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和更换有关部件的。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地面人员伤亡,所指的人员伤亡、航空器失踪和人员重伤分别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规定的致命伤、航空器失踪和重伤一致。•最后,人员重伤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①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上;•②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③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健的损坏;•④涉及内脏器官受伤;•⑤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⑥已证实暴露于传染性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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