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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最低工资:学生雇员及雇主须知2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指定的下列学生雇员:实习学员;及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注意:除非另有指明,《最低工资条例》适用于每名雇员、其雇主及该雇员据以受聘的雇佣合约。然而,若有关机构或公司与学员/学生没有雇佣关系,则《最低工资条例》并不适用于他们。工作经验学员如没有与雇主协议将某段期间视为获豁免学生雇用期,法定最低工资的豁免安排便不适用。本小册子以浅白的文字,说明《最低工资条例》有关指定的实习学员及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详情。对《最低工资条例》的诠释,应以法例原文为依归。《最低工资条例》的原文已上载于律政司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就法定最低工资的详细介绍,请参阅劳工处印备的《法定最低工资:雇主及雇员参考指引》。3实习学员及工作经验学员须符合以下法定最低工资豁免条件。实习学员工作经验学员修读的课程类别学生雇员修读由《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提供的全日制经评审课程;或学生雇员居于香港,并修读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工作实习性质由提供课程的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及属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不论是否由提供课程的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及可以与课程无关年龄没有限制在开始受雇时仍未满26岁工作实习期没有限制学生雇员及其雇主可协议,将一段为期最长59天的连续期间,视为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及该学生雇员最多只可以在同一公历年开始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不论是否受雇于4实习学员工作经验学员同一雇主),而他须就此作出法定声明,并向雇主提供有关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5《最低工资条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机构包括:香港教育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公开大学、岭南大学、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认可专上学院1、根据《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设立的机构及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2。工作经验学员知多D豁免学生雇用期例子1工作经验学员只可以在同一公历年3开始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假设:工作经验学员由7月1日起受雇,并与雇主协议获豁免学生雇用期至同年8月28日(即不多于连续59天)。1截至2017年8月的数据,这些认可专上学院包括宏恩基督教学院、明爱专上学院(前称「明爱徐诚斌学院」)、明德学院、东华学院、恒生管理学院、香港能仁专上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及港专学院。2就个别机构是否属于根据《教育条例》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可透过教育局网页()内的学校资料搜寻工具获得有关资料。为符合法定最低工资的豁免条件,如课程是由根据《教育条例》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所提供,该课程须属专上教育程度。有关经本地评审全日制专上课程的数据,可浏览教育局经评审专上课程数据网()。3公历年是由1月1日至12月31日。6则:即使该工作经验学员在一份雇佣合约获豁免学生雇用期未足59天,余下的日数亦不可以带到另一份雇佣合约以获得豁免。因此,在这例子中的工作经验学员不可在该公历年内再开始另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不论是否受雇于同一雇主。此外,为期不多于连续59天的获豁免学生雇用期是以公历日数计算,而并非以工作日数计算。例子2若工作经验学员的受雇期多于连续59天,则雇主须要在59天的连续期间以外的受雇期,向该名工作经验学员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工资。假设:工作经验学员由8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受雇;及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为8月1日至9月28日(即59天)。则:该工作经验学员由9月29日至11月30日雇佣期间的任何工资期内,须获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工资。豁免学生雇用期的法定声明在雇佣合约开始前,工作经验学员须就获豁免学生雇用期作出法定声明(样本载于本小册子第17-18页),并向雇主提供该法定声明或其副本,以符合法定最低工资的有关豁免条件。学员可透过现有途径办理宣誓。任何人士作出虚假法定声明属刑事罪行,可被检控。7雇主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须备存以下有关这些学生雇员的纪录:实习学员教育机构发出的文件或其副本,以显示有关工作期是在与该教育机构正向该实习学员提供的课程(该课程属《最低工资条例》第2条中「实习学员」的定义所涵盖的类别)有关连的情况下,由该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经验学员教育机构发出的文件或其副本,以显示该工作经验学员于有关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开始时,正修读该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该课程属《最低工资条例》第2条中「工作经验学员」的定义所涵盖的类别);及工作经验学员提供的法定声明或其副本,以核实该工作经验学员不曾于同一公历年内开始另一段获豁免学生雇用期。根据《雇佣条例》,上述纪录须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地点或学生雇员的受雇地点,雇主并须在学生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纪录。有关《雇佣条例》下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规定,可参阅劳工处印备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均没有规定上述由教育机构发出的文件的格式,教育机构可因应个别情况及实际需要而发出所需的文件。劳工处编制了由教育机构发出的「实习学员」身份确认书及「工作经验学员」学生身份确8认书的样本(载于本小册子第9-16页),供教育机构参考。雇主和学生雇员应该妥善保存工资及上述纪录,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9教育机构发出的身份确认书/工作经验学员作出的法定声明样本由教育机构发出的「实习学员」身份确认书样本《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实习学员」身份确认书须知事项1「实习学员」身份确认书(下称「确认书」)适用于属《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所指的实习学员。「实习学员」指下列类别的学生:(a)在一段期间内,进行在与某教育机构正向该学生提供的任何经评审课程1有关连的情况下,由该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或(b)居于香港,并在一段期间内,进行在与某机构正向该学生提供的任何非本地教育课程2有关连的情况下,由该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工作,而该工作就颁授该课程所达致的学术资格而言,属颁授要求中的必修或选修部分。2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实习学员,雇主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须备存教育机构发出的文件或其副本,以显示有关工作期是在与该教育机构正向该实习学员提供的课程(该课程属《最低工资条例》第2条中「实习学员」的定义所涵盖的类别)有关连的情况下,由该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本确认书样本供教育机构参考,以确认实习学员的身份及所安排或认可的工作的数据。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的执法人员会前往不同的工作地点1见确认书附注1。2见确认书附注2。10视察,以确保雇主遵行由劳工处负责执行的法例。如有需要,雇用实习学员的雇主须根据《雇佣条例》的要求,出示雇员的数据及纪录,包括确认书(如适用),以供查阅。若雇主提供给实习学员的工作涉嫌违反相关法例的要求,确认书所载的数据会被劳工处用作执法之用,劳工处亦可能将有关资料转交其他政府部门及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有关政府部门及机关或会就确认书内的实习学员数据,向相关教育机构查询。11《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实习学员」身份确认书兹确认本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以下学生于指定的一段期间内,在与本教育机构向该名学生提供《最低工资条例》所指的课程类别有关连的情况下,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雇用该名实习学员的机构或公司名称)进行工作,而该工作就颁授该课程所达致的学术资格而言,属颁授要求中的必修或选修部分。实习学员的个人资料、正修读的课程名称和类别以及获安排或认可的工作姓名(正楷)香港身份证/护照*号码正修读的课程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请在适当方格内加上号(本地课程)全日制经评审课程1(非本地教育课程)全日制学位或更高程度的教育课程2实习职位名称进行工作的期间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位: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教育机构名称)*请删去不适用者。1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经评审课程」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全日制课程:(a)由附表1指明的教育机构提供;(b)属《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章)附表3第1、2或3条描述的类别的进修计划;及(c)(如该全日制课程由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学校提供)属该条例所指的专上教育程度。2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非本地教育课程」指达致颁授属学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学术资格的全日制教育课程。12发出日期:________________教育机构印章:如有任何查询,请与以下人士联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位:教育机构地址: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电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网址:注意:数据用户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有关保障个人资料原则的规定。SMW-1(8/2017)注:本确认书可于劳工处网页()下载。13由教育机构发出的「工作经验学员」学生身份确认书样本《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工作经验学员」学生身份确认书须知事项1.「工作经验学员」学生身份确认书(下称「确认书」)适用于以工作经验学员身份与其雇主在雇佣合约期内,协议一段为期最长连续59天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学生。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工作经验学员」是指:(a)修读经评审课程1的学生;或(b)居于香港,并修读非本地教育课程2的学生,而该学生正根据某雇佣合约受聘,且在该合约开始时,仍未满26岁。2.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经验学员,雇主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须备存教育机构发出的文件或其副本,以显示该工作经验学员于有关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开始时,正修读该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该课程属《最低工资条例》第2条中「工作经验学员」的定义所涵盖的类别)。本确认书样本供教育机构参考,以确认学生雇员正修读该教育机构提供,并属《最低工资条例》中「工作经验学员」的定义所涵盖的课程类别。如雇主对学生雇员是否正修读有关课程有任何疑问,应向有关的教育机构查询,以免违反豁免安排的规定。同时,学生雇员如在获豁免学生雇用期内修毕或终止修读有关课程,亦应尽快通知雇主。3.劳工处的执法人员会前往不同的工作地点视察,以确保雇主遵行由劳工处负责执行的法例。如有需要,雇用工作经验学员的雇主须根据《雇佣条例》的要求,出示雇员的数据及纪录,包括确认书(如适用),以供查阅。若有关的获豁免学生雇用涉1见确认书附注1。2见确认书附注2。14嫌违反相关法例的要求,确认书所载的数据会被劳工处用作执法之用,劳工处亦可能将有关资料转交其他政府部门及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有关政府部门及机关或会就确认书内的工作经验学员数据,向相关教育机构查询。15《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工作经验学员」学生身份确认书兹确认以下学生在_________________学年(由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正修读本教育机构提供,并属《最低工资条例》所指的课程类别。工作经验学员的个人资料以及正修读的课程名称和类别姓名(正楷)香港身份证/护照*号码正修读的课程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请在适当方格内加上号(本地课程)全日制经评审课程1(非本地教育课程)全日制学位或更高程度的教育课程2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位: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教育机构名称)*请删去不适用者。1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经评审课程」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全日制课程:(a)由附表1指明的教育机构提供
本文标题:法定最低工资学生雇员及雇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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