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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继承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我国第一部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4月1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对于调整我国的继承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法律范畴来讲,继承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即公民死亡后,依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按照这种制度,遗留财产的死亡公民叫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继承法的指导思想,也是研究、解释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3.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能够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既包括死者遗留的财物和债权,也包括债务。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遗产中的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中予以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再负有法律责任。因为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房屋租赁权等权利的客体都不属于死者所有,所以不能继承。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个人承包的荒山、荒沙、荒滩上种植的树、草或其他农林作物,可以继承。二、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及条件(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也叫无遗嘱继承。它是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法律对被继承人意志的一种推定。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它是依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相互扶养关系确定的。(2)法定继承的条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和遗赠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1)配偶。(2)子女。《继承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我国《继承法》第10条3款规定:对子女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0条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加以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婚姻法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性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称为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否则就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属于第一顺序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是其他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代位继承。(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人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不得要求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全部遗产。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三、遗嘱继承1.遗嘱和遗嘱继承的概念(1)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遗赠)两种。(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的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继承其遗产的法律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制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2.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死亡后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它不受血缘、婚姻和抚养关系等因素的限制,只是凭借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发生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确定继承人以及顺序、份额。充分体现了对遗嘱人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的尊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虽都是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如被继承人立有合法遗嘱时,就应首先按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3.遗嘱的有效条件在我国,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效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4)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在我国,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立遗嘱人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原立的口头遗嘱无效。4.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原立遗嘱中认为不妥的部分内容。遗嘱的撤消,是指遗嘱人认为原立遗嘱全部不妥,必须完全改变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立遗嘱人可以用新立遗嘱的形式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如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同时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便于遗嘱的顺利实行,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的执行,是实施遗嘱的必经程序。遗嘱生效后,遗嘱执行人要认真审查遗嘱,核清遗产,并按照遗嘱中的规定,将遗产公平合理地转移给继承人或受赠人。遗嘱执行从遗嘱人死亡之日开始,直到遗产处理完为止。负责执行遗嘱的人叫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执行人,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执行人,其法定继承人就是遗嘱的执行人。继承法案例:遗嘱的撤销、变更案例: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问题:1、邹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2、邹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3、若邹某对第二次遗嘱进行了公证,邹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评析:本案涉及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撤销、变更以及遗嘱的效力问题。1、遗嘱应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我国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但《继承法》第19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邹某的口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丙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其立有多份遗嘱时,说明被继承人用新的遗嘱否定和变更了原来的遗嘱,从而使内容相抵触的在先遗嘱归于无效。《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本案邹某的遗产应依口头遗嘱继承。当然,由于口头遗嘱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丙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由已继承。3、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最完备,真实性最强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若第二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则遗产应按该公证遗嘱继承,即由乙继承存款1万元,丙继承房屋1套,公证遗嘱未处分的存款1万元按最后的口头遗嘱由乙继承。四、遗赠1.遗赠的概念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把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他死亡后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的个人法律行为。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赠财产的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人称为受遗赠人。2.遗赠与遗嘱的区别(1)接受遗产的主体范围不同(遗产的承受人不同)。受遗赠人既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2)遗产取得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参与遗产的分配,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的遗产。遗
本文标题:54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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