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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10月27日)2011-09-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展会专利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中有关专利的保护。本办法所称的展会,包括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展会专利保护应当遵循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约定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参展商应当合法参展,不得有侵犯他人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相关专利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专利保护意识,协助专利行政部门开展展会专利保护工作。第六条【投诉途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参展商的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行为向展会主办方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监督管理】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应当接受专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第二章规范第八条【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展会主办方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并及时向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展会主办方设立的专利投诉机构及其职责;(二)参展商对参展展品和项目的专利状况进行自查,不得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参展展品和项目带入展会;(三)参展展品和项目涉及专利的,参展商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作为与展会主办方签订参展合同的附件材料;(四)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参展展品和项目进行查验,参展商应当予以配合;(五)在参展展品和项目上标注专利号和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标注。第九条【专利保护条款】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专利保护条款:(一)参展商对参展展品和项目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诺;(二)参展商应当遵守展会的专利保护规则;(三)参展商应当接受展会主办方调解,拒绝配合专利投诉机构调解的,展会主办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其参展证件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四)经专利投诉机构调解认为涉嫌专利侵权并禁止展出的参展展品和项目,参展商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措施,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参展商拒绝的,展会主办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其参展证件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五)参展展品和项目被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为假冒专利的,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解除合同;(六)履行参展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参展展品和项目被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措施时,展会主办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其参展证件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八)与展会专利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展会主办方的要求】展会主办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在展会期间设立专利投诉机构,并在展馆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专利投诉机构的地点、联系方式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二)在展馆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专利行政部门接受行政处理请求的联系方式和立案标准等信息;(三)专利投诉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四)参展展品和项目涉嫌假冒专利或者重复侵权的,及时移交专利行政部门查处;(五)完整保存展会的专利保护信息与档案资料,自展会举办之日起保存5年以上,并应当在展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备案和公示】展会主办方应当将涉及专利的展品和项目参展合同副本向展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专利公示制度,并将参展展品和项目中涉及的专利以数据库、目录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二条【参展合同范本】对涉及专利的参展合同范本,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制定,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免费下载使用。第十三条【指导监督】展会举办前,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展会主办方是否设立专利投诉机构、在展馆显著位置或者参展手册上公布专利投诉机构的地点、联系方式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第十四条【管理职责】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展会专利的保护,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以巡视等管理方式督促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履行专利保护的义务,抽查有专利标识的展品或者项目,对涉嫌假冒专利的展品或者项目予以及时处理。第十五条【禁展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展会主办方应当禁止该展品或者项目参展:(一)展品或者项目被专利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假冒专利的;(二)展品或者项目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三)展品或者项目在往届展会被展会主办方禁止展出并解除合同的;(四)法律、法规禁止参展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及取消参展资格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展会主办方应当解除合同,并取消该参展商从下一届展会起连续三届参展资格:(一)参展商对被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专利侵权的参展展品或者项目拒不采取遮盖、撤展等措施的;(二)参展展品或者项目在往届展会被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专利侵权,参展商在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展品或者项目且拒不采取遮盖、撤展等措施的;(三)参展展品或者项目在往届展会被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为假冒专利,参展商在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展品或者项目且拒不采取遮盖、撤展等措施的;(四)参展展品或者项目在往届展会被展会主办方禁止展出,参展商在本届展会中又继续展出同一参展展品或者项目且拒不采取遮盖、撤展等措施的;(五)参展合同解除后,参展商不撤展的;(六)参展商有其他不配合展会专利保护工作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章调解第十七条【专家库的设立】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专家库,为展会提供服务。专家库由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第十八条【投诉机构人员组成】展会主办方设立的专利投诉机构,依据参展合同的专利保护条款调解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其组成人员可以从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家库中选聘,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指派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第十九条【投诉机构的职责】专利投诉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展会专利侵权投诉;(二)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三)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四)根据调查查明情况或者调解情况向展会主办方提出是否继续履行参展合同的意见。第二十条【投诉材料】向专利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二)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一条【代理要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投诉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二十二条【不予调解的情形】专利投诉机构接受投诉后,对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内部结构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涉及制造方法、成分配方的发明专利,或者其他投诉处理机构在展会期间难以判定的,可以不予调解。投诉人可以请求专利投诉机构出具相关事实证明。第二十三条【投诉流程】专利投诉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到被投诉人的展位进行现场调查、送达相关文书,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双方签收后发生效力;不接受调解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展会主办方提出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投诉,专利投诉机构可以直接向展会主办方提出处理意见。展会主办方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被投诉人。第二十四条【异议】不接受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对展会主办方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被投诉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专利投诉机构的提出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被投诉人的意见成立的,专利投诉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投诉人的投诉申请不成立。被投诉人的意见不成立的,展会主办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专利投诉机构调查时,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提取样品等措施。提取样品的,应当妥善保管;样品损毁的,应当照价赔偿。第二十六条【调查处理】被投诉人应当配合专利投诉机构的调查。被投诉人认为不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在专利投诉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逾期不提交答辩意见或者不参加质证的,不影响调解的进行。专利投诉机构认为调解结果参展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展会主办方应当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执行】参展合同解除后,被投诉人应当立即撤展。第二十八条【案卷归档】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投诉调解案卷材料保存制度。专利投诉机构应当建立包括投诉材料、答辨材料、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的投诉案卷,并交展会主办方保存。专利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可以调取投诉调解案卷,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复印投诉调解案卷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九条【诚信档案】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专利诚信档案,将下列情形纳入档案:(一)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展会主办方投诉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规定情形的。第三十条【专利行政部门的调解】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进行调解。经当事人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解。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第四章保护第三十一条【驻会要求】展会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派员驻会的,可以派员驻会,并设立临时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予以受理。展会主办方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办公条件。第三十二条【受理条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五)当事人之间无仲裁约定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七)重复侵权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民事判决。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且无效理由明显成立的展会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第三十三条【提交证据材料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三十四条【现场调查】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到被请求人的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式调查取证。第三十五条【依规定执行】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认为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以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执行。依照前款规定执行,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第三十六条【费用承担】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措施所产生的运输、仓储等费用由请求人预交。第三十七条【程序指引】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简易程序】专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争议不
本文标题: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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