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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意见》(皖办发〔2010〕13号),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皖纪发【2010】15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促进村民自治相统一,坚持完善制度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通过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社区)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保障农(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二、工作目标1、通过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有效整合各种监督形式,进一步强化监督。健全完善以村(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2—2、初步形成对村(社区)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向村(社区)级组织延伸,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3、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监督制度,促进落实村(社区)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切实维护农(居)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巩固提升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三、组织设置1、设立。各村(社区)挂牌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统一名称为“贵池区**镇(街)**村(社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红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1名,必须是中共党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居)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与村(居)两委换届同期进行,任期与村(居)两委相同。2、成员资格条件。(1)村(居)民代表;(2)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5)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6)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7)不得是村(社区)“两委”、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亲属、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特殊关系的人员。四、产生方式1、设立。由村(社区)党组织推荐、村(居)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村(居)两委扩大会议推荐或村民代表自荐的方式进行。—3—2、审查。各村(社区)提名推荐的候选人须报镇(街道)纪(工)委审核、党(工)委批准。3、公示。经审查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比应选人数多1人),要在村(社区)公示一周。4、选举。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再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差额选举。过半数者以票多者当选。如当选名额不足,举行第二次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一。镇(街道)党(工)委派员参加选举大会,全程监督。五、工作职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从事具体的村(居)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决策决议执行情况监督。监督村(居)“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但不得干预村(社区)级组织依法决定事项的执行。(二)村(居)务、党务公开监督。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居)务、党务事项,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居)民要求,应督促村(居)“两委”及时重新公布。(三)财务管理监督。负责对村(社区)级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社区)级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4—度,督促村(社区)级组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四)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督促村(社区)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社区)级集体资产、资源台帐;督促村(社区)级组织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并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五)重大事项监督。对涉及农(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社区)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重点监督村(居)“两委”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居)民的意见,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研究决定,实施过程是否顺利、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如发现村(居)“两委”有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应督促其及时纠正。(六)人事安排监督。对村(社区)级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村(居)“两委”自聘人员的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村(居)“两委”提出意见或建议。(七)村(社区)干部效能作风监督。监督村(居)“两委”及其成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必要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要求其接受质询或评议。(八)其他方面职责。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村(社区)“两委”反映村(居)民对村(居)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村(社区)“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认真完成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六、工作制度—5—(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1、村(社区)“两委”要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帮助其做到“六有”,即有场所(可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合署办公)、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月集中办公不少于1天半,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与村(社区)“两委”视各村(社区)实际商定。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也可随时召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3、统一制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公章仅限于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使用,实行“双人双锁”的保管制度。4、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5、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监督审查工作记录簿,将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在案。(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职保障制度1、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列席村(居)民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列席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不参加表决,可对研究的村(居)务、党务公开、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重大事项、人事安排、村(社区)干部效能作风等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居)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3、对村(社区)级重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6—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镇(街道)方可受理。4、村(社区)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5、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居)“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居)民自治章程,损害村(居)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居)“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6、本村(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可通过村(社区)党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7、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参与镇(街道)对村(居)“两委”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评鉴结果一般可占总分的20%左右;参与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对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居)“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8、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镇(街道)党(工)委或区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镇(街道)党(工)委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镇(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其监督水平;要积极支持村(居)—7—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激励约束制度1、参照村(社区)干部报酬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误工补贴。委员的误工补贴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其标准:主任600元/年,其他委员500元/年,年终一次性发放,且随经济增长相应上浮。各镇(街道)要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年度考核激励机制,对履职尽责状况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给予一定的绩效补贴或奖励。村(居)务监督工作量较大、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社区),也可给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适当补助,但不得增加村(居)民额外负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离任后不再享受任何经济待遇。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短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长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进行补选或增选。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勤制度,并与委员的误工补贴挂钩。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每半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组织的信任度测评,信任票不到实到会村(居)民代表人数一半的,应当辞职或罢免,并及时组织增选或改选。4、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不越权,不滥用职权。—8—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村(社区)党组织报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七、加强工作领导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镇(街道)是实施主体。镇街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有关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做好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牵头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二)严格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基础条件的不同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并能开展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补缺补差;对“难点村”尤其是村(居)务不公开和“三资”管理混乱的村(社区),要加强重点督查和指导,确保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工作整体推进。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建新机制。—9—(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扩大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社会影响,调动广大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全面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注意挖掘、培育、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引领作用,努力在全区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10—村(居)务监
本文标题:阳光村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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