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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政策调整1、含义政策调整,是在政策评估和监控所获得的有关政策系统运行(尤其是政策执行的效果)的反馈信息的基础上,对原有政策中不适应政策对象和政策环境变化的部分,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增删、修正和更新,以便达成预期政策效果的一种政策行为。政策的调整主要有政策的增删、政策的修正、政策的更新等几种形式。公共政策调整有一定的程序:重新界定问题、提出调整方案、选择调整方案、执行调整决定。2、公共政策调整的特点渐进性。政策调整是随着政策的实施而不断进行的,它是对原有政策的修正和发展,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策的稳定和延续;因此在我国的实践中,政策调整的幅度一般以不影响稳定为限,调整的办法也多是通过协商、逐步达成的。局部性。政策调整的内容一般是政策系统当中的某个部分,可以是目标,也可以是方案;可以是主体,也可以是客体。动态性。政策调整是政策系统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所作出的主动或被动的适应。环境的变化是持续不断的,这就要求政策系统要不断地作出调适,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在发展中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3、公共政策调整的内容政策目标调整有些公共政策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之后,会发现其原定目标偏离了客观实际,有的目标定得过高,在一定期限内难以达到;有的目标定得过低,难以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去甚远;有的则是目标不够明确或者目标过多,让人感到无所适从和力不从心;有的则在具体期限、指标等方面限定过死,缺乏灵活性;等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应当及时对原定目标进行校正、修订或者重新确立。政策方案调整方案是实现目标的具体安排,对目标的调整通常也会连带着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但更多的是在目标明确的情况下,认识到原定方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而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这些不足包括:运行成本过高、运行条件过于苛刻、负面影响过大等情况。方案的调整要根据方案本身与实际情况的差距程度来进行相应的变更,基本可行的只要做一些局部的修订;如果与现实差距过大,则要做大幅度的调整甚至推倒重来,制定新的方案。政策措施调整政策措施是指实施政策方案的步骤、手段和方法。政策措施的调整是政策调整最容易实现的一种。例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其原因可能是步骤安排不合理或是产生了脱节,也可能是使用的方法不当或是采取了不合适的对策,再就是对细节问题考虑不周、缺乏应急准备等等。这些情况都是经常出现的,也是比较容易调整的,关键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补救和修正,使执行措施更加有效和完善。政策关系调整政策系统内部和不同政策之间存在着各种横向和纵向的关系。由于政策问题相互关联,因此在同一时间、同一范围内实施的公共政策一般不只一项。但如果不同部门之间不注意协调和呼应,就会造成政出多门的现象,这些政策往往只从本部门的职责、利益出发,相互间常常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导致执行困难或执行偏差。另外,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如果安排不当,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千扰。因此对政策关系的调整,就是要理顺那些在实际中存在摩擦和冲突的各个部门、各项政策、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明确各目的职责范围,协调各方发挥作用的时机,避免相互干扰和资源的重复浪费。政策主、客体调整在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政策的主体和客体也会发生变化。就主体而言,由于制定或执行政策的权力机关能力不足、机构不全、职责不清等因,造成政策效果不佳或导致政策失误,这就应当对机构本身进行调整。政策客体的调整指的是政策问题和目标群体的调整。公共政策所指向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人群也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的,环境的变化可能改变问题或人群的性质和范围。因此,为了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必须及时调整政策的客体。5、公共政策调整的形式政策的增补和删减这是指在保持现行政策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具体内容和目标、适用范围和时间等进行增补和删减。政策的增补是由于原来估计不足,或有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或出现新问题、新对象,而对原有政策进行扩充。政策的删减是由于原定目标过高、作用范围过于宽泛,或者存在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的部分,而对政策的有关内容进行删除和缩减。政策的修正这是指在保持现行政策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具体内容和目标、适用范围和时间修改和订正。政策的更新这是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在遵循政策目标的前提下突破原有的政策框架,或者撤旧换新,或者从无到有,对现行政策的局部内容进行调整。6、公共政策调整的程序重新界定问题。政策制定者根据评估和监控反馈信息,同时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对政策问题进行重新界定。提出调整方案。政策制定者根据新的认识制定出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尤其是要明确应该调整的部分以及要采取的形式,然后对其可行性加以论证。选择调整方案。这是对若干调整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选出一个最佳的方案来加以执行。这种择优要符合双重优化的原则,即所选的方案不仅要优于其他备选方案,而且要优于原来的方案。执行调整决定。调整方案选定之后,经过合法化的程序就成为原有政策的一部分,重新进人实施阶段。政策调整的效果如何,必须经过执行以后才能作出判断。7、公共政策调整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共政策的调整是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行的,坚持尊重客观实际。渐进调适原则。一项政策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由于采取了大量的宣传贯彻手段,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业已在人民群众当中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多数人也己经基本上认同和接受了该项政策,并取得了心理上的平衡。这时,如果政策调整幅度和范围过大、过急,人们从心理上和行动上都难以适应这些变化,就会对政策表现出疑虑和担心,从而对调整后的政策采取观望甚至抵触情绪。因此,政策调整的幅度和范围要考虑到社会承受的程度,这就要求政策调整一般要循序渐进,逐步剔除新形势下不适用的部分,保留仍然可行的部分,同时对更新部分加大宣传力度。追踪反馈原则。政策调整是动态发展的,它需要不断收集反馈信息,然后提供给决策者,以判断政策对象和政策环境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并最终决定是否要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及进行什么样的调整。这种再决策过程也叫做追踪决策。一方面表现为政策调整首先要对原政策进行回溯分析,找出失误和偏差产生的环节和原因,而后对症下药,进行修正和补充。另一方面,当政策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的效果存在较大差距,公众中也产生了强烈的政策调整的诉求,但此时政策偏差原因还没完全弄清楚,调整的详细方案和具体步骤也还来不及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采取权宜的办法,先抓住问题最突出或影响最大的部分进行调整,然后再跟踪调整、逐步完善。二、公共政策终结引导案例--稀土出口配额政策终止行业市场化发展2015年1月4日,中国政府终止了实施十多年的稀土出口配额政策,这是自2010年中国稀有金属出口政策调整以来首次出现的重大变化。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稀土永磁材料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1年,在全球已探明的1亿吨稀土储量中,中国稀土储量为3600万吨,占全球储量的36%,却承担了世界90%以上的市场供应。中国稀土资源过度开发,价格严重背离价值。鉴于稀土资源的稀缺性和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稀有金属的管理,包括对稀土开采、生产和加工,相应管理不再采取单一的贸易政策,而是更多地通过产业政策、环保措施,全面地规范国内的生产、以及稀土出口,包括对出口进行配额管理。虽然出口配额政策可以防止稀土资源的过度开发,但大量稀土以较低的价格出口,稀土出口配额正式取消有利于规范国内稀土出口秩序。市场化的作用下,只有生产、环保等指标合格的企业才可以通过出口获得持久的利润,国内稀土行业整合将会加速,行业集中度有望提高。另外,稀土出口放开后,中国要想在国际市场中拥有更强的竞争力,首要条件就是稀土质量应当过硬,同时,要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内稀土开采的规模进行控制。通过一系列应对出口新政的相关整治措施,稀土行业将向良性发展,稀土价格最终将趋于合理。稀土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属于稀有工业原料,稀土被广泛运用于航空、军事、冶金、机械、石化、环保、电子、玻璃陶瓷、农业、新材料、计算机等领域。在磁悬浮列车等新兴技术领域具有巨大的潜在应用前景,特别是在电子信息方面的大量应用加快了整个计算机行业的发展进程。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稀土关系着国计民生、科技进步、国家军事等重大领域,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影响因素,拥有突出的战略地位。随着全球知识经济的发展,世界稀土工业也将相应快速发展。高科技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市场旺盛的需求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稀土材料未来5年将实现稳定快速发展。稀土出口放开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会使稀土行业向自由市场化发展。1、公共政策终结的含义政策终结是政策决策者通过对政策或计划进行慎重的评估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中止那些过时的、多余的、不必要的或无效的政策或计划的一种行为。政策终结有如下四种基本类型,功能的终结、机构的终结、政策本身的终结、计划的终结。一般而言,政策终结的主要形式有如下六种:废止、替代、合并、分解、政策缩减、政策的法律化。由于政策终结涉及一系列的人员、机构和制度等复杂因素,因此,政策终结碰到许多困难或障碍,这就要求政策决策者运用高度的智慧和技巧,采取灵活的策略,加以妥善处理。2、公共政策终结的特点1)强制性。一项政策的终结总是会损害一些相关的人、团体和机构的利益,遇到强烈的反抗。因此,政策终结通常强制进行。2)更替性。政策终结意味着新旧政策的更替,是政策连续性特殊表现。3)灵活性。政策终结是一个复杂而又困难的工作,必须采取审慎且灵活的态度,处理好各种关系。3、公共政策终结的对象功能的终结即终止由政策执行所带来的某种或某些服务;功能的终结最难,一方面,功能的履行或承担,是政府满足人民需要的结果,若予取消,势必引起各方面的反对;另一方面,某项功能往往不是由某项政策单独承担的,而是由许多不同政策和机构共同承担的,要予终止往往需要做大量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机构的终结伴随着政策终结进行的机构缩减或撤消,就是机构终结。有些机构是专门为某项政策而设立的,随着政策的终止,机构随之撤消;有些机构,往往同时承担着多项政策和功能,某项政策的终止不足以导致机构的撤消。因此,通常通过缩小规模,减少经费等办法对机构进行缩减。伴随着政策终结进行的机构缩减或撤消,就是机构终结。机构终结的困难也比较大,因为它关系到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施时难免遭到有关人员的强烈抵制,使得机构终结无法顺利进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在现实生活中看到许多本该随着某项政策历史使命结束而应裁撤的机构仍然存在的原因。政策本身的终结。与前两种终结相比,政策本身的终结所遇到的阻力较小。这是因为,就某项具体政策而言,其目标比较单纯,如教育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等,容易进行评估并决定取舍。另一方面,政策更改的成本远比功能转变、组织调整要少得多,易得到实际部门的认可。再加上政策的可选择性较大,也使得政策本身的终结在操作上比较容易实现,不象机构终结那样受多方面的牵制和约束,不容易操作,实行起来步履维艰。计划的终结。即政策的具体计划以及执行措施的终结。在所有终结内容中,计划的终结是最容易达成的。因为具体计划以及执行措施与实际问题连接,结果好坏或影响怎样有目共睹,易达成共识。4、公共政策终止的方式政策废止:即直截了当宣布一项政策的废止。政府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不定期地清理、废止了大量不合时宜、过时了的政策。例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当即宣布废止了830余项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政策替代:指新政策代替旧政策,但所面对的问题不变,所要满足的要求不变。政策合并:指的是旧政策虽然被终止了,但政策要实现的功能并没有取消,而是将其合并到其他的政策中去。合并政策有两种情况:一是将原有的政策内容合并到现有政策中,作为现有政策的一部分;二是将多个旧政策经过调整,合并成一个新的政策。比如,。政策分解:指的是将旧政策的内容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成几个部分,每个部分
本文标题:公共政策调整与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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