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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文件赣计生领字〔2006〕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和考评办法》的通知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修改后的《江西省省直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和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江西省省直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和考评办法》二○○六年二月一十五日(此页无正文)2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分工通知抄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抄送: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下属单位江西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六年二月一十五日印发共印1003江西省省直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和考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单位的“三定方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省直各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考核办法修订如下:一、职责分工(一)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1、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列入党纪、政纪教育内容。2、协同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对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3、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各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二)省委组织部1、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的情况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政绩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及奖惩的重要内容。2、在任用干部时考察其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在提拔、重用上实行“一票否决”。43、将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党课教育内容。(三)省委宣传部1、把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纳入全省宣传工作计划。2、每年组织一次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会,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单位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3、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四)省委党校1、把人口理论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作为学员和领导干部培训班必修课程。2、开展有关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理论研讨工作。3、加强人口理论师资培训,提高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学师资水平。(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会同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研究人口发展战略,编制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2、编制下达全省和设区市人口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3、安排人口计划生育系统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4、每年组织人口统计信息分析协调会议。(六)省教育厅51、在初中以上各类学校开展人口国情教育和青春期教育。2、落实对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学生中考加分的政策。3、结合农村成人教育和扫盲工作,把人口计划生育知识作为成人教育内容。(七)省科学技术厅1、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列入省社会发展科技重点计划指南内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2、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省级人口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以及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八)省人事厅1、在制定公务员录用、任用、奖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等方面政策性文件时有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对计划外生育的在公务员录用、任用、奖励上实行一票否决,并督促这些政策的落实。2、督促市、县人事部门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解决计划生育干部的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问题。(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督促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的管理和协助用工单位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2、督促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失业人员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居委会或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6理。3、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统计制度,并向同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反馈。(十)省司法厅1、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内容。2、指导并督促市、县司法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案件的咨询、代理及计划生育方面的公证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十一)省卫生厅1、制定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2、督促基层落实已出台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相关制度,制定对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的处理规定。3、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4、建立婴儿出生、死亡、孕妇B超检查、妊娠14周以上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季度末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登记资料反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5、督促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当地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医务人员的查处。6、指导并督促市、县卫生部门协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独7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与治疗。7、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对育龄妇女选择避孕节育方法进行咨询和指导。(十二)省公安厅1、制定办理《暂住证》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并督促市、县公安部门每月将登记资料反馈给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2、建立新生婴儿户口登记通报制度。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由派出所向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每月通报一次,汇总信息县级向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设区市向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每半年通报一次,省级向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每年通报一次。3、督促市、县公安部门做好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溺弃婴儿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十三)省民政厅1、督促市、县民政部门按照《收养法》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做好收养审批工作。2、制定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并督促市、县民政部门做好落实。3、对新婚夫妇积极开展有关婚姻法律知识的宣传,并积极配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晚婚晚育教育。84、督促县(市、区)民政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了解婚姻登记的情况,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将办理婚姻登记资料提供给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5、建立收养登记通报制度。收养登记信息由省、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通报一次。6、按照农村特困户救助政策规定,督促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中的特困户给予优先救助。7、督促市、县民政部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社区建设工作“十一五”规划中。(十四)省财政厅1、做好省本级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落实到位。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将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及时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节育手术经费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3、督促各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4、督促检查计划生育经费专款专用。(十五)省农业厅1、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2、制定和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市、县农业部门落实。93、督促市、县农业部门在帮助发展生产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十六)省文化厅1、组织开展人口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2、把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纳入“三下乡”活动。3、积极倡导新型生育文化,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文化宣传活动。4、把人口计划生育题材列入文艺创作的选题计划,努力创作、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十七)省广播电视局1、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宣传。2、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宣传。3、配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报道。4、开辟《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十八)江西日报社1、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宣传。2、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宣传。3、配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报道。(十九)省新闻出版局1、出版、发行计划生育普及读物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书籍,2、加强出版市场管理,打击宣扬迷信、重男轻女和胎儿性别选择知识书刊的出版、发行、销售等非法行为。10(二十)省建设厅1、制定流动施工单位管理有关规定要有计划生育内容。2、督促市、县建设部门做好流动施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及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3、督促市、县房管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出租屋管理工作中,并配合有关部门和社区查验育龄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区反馈有关信息。(二十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督促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流动人口登记资料和在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主的计划生育资料,每月向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通报一次。2、配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主的查处。(二十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会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2、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督促市、县食药监部门做好药品经营企业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3、对违法违规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二十三)省统计局1、组织实施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并及时向人口计11划生育部门通报。2、开展人口统计数据分析。3、对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十四)省扶贫办1、制定扶贫政策和措施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2、指导督促市、县落实对农村特困户中的领证独生子女户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二十五)省审计厅1、对计划生育经费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及相关部门进行审计。2、督促市、县审计部门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审计,防止和纠正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挪用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现象。(二十六)省总工会1、把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对职工的教育内容。2、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评先重要条件。(二十七)团省委1、把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内容。2、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评先重要条件。3、制订团员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处分规定。4、把计划生育“关爱女孩行动”纳入“希望工程”。(二十八)省妇联121、把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对妇女的教育内容。2、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评先重要条件。3、把计划生育“关爱女孩行动”纳入“春蕾计划”。(二十九)省人口计生委1、认真完成“三定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2、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构建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要求,及时提出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当好省委、省政府的参谋。3、加强协调工作,促进相关部门和全社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齐抓共管。4、加强对基层的督促指导,不断改进考评办法,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二、考评办法(一)考评对象1、自查单位。所有责任单位都必须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本年度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2、抽查单位。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根据平时掌握情况、13基层反映和问卷调查,确定进行抽查的单位,并于11月底前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3、必查单位。每年年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据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上一年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当年必查单位和具体工作要求,并书面通知被查单位。(二)考评内容1、各成员单位当年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特别是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对上一年度反馈意见或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三)考评方法1、听取被考核单位汇报。2、查看相关文件和有关会议记录。3、抽查被考核单位所属1-2个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有关的处室或单位落实责任情况。4、现场抽考工作人员。5、在基层进行调查和召开座谈会。6、进行问卷调查。(四)先进单位条件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之中,做到与本部门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应履行的工作联系得到了认真落实。142、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上创造了好做法,出台了新举措。4、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确定的本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单位或抽查单位。(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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