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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00307102陈焕祥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包括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民主化问题;二是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前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提供前提条件;后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所在,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惟一标志。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第一,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自治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第三,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国家宪法规定的总原则、总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可以构成一级自治单位,都有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使有着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保证各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民族发展和繁荣,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学会用自己的脚走路。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个行政级别。中国现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的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照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组成的确定以及区域划分的原则是:依据民族聚居情况、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照历史情况,在有利于自治地方的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下,在各有关民族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一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凉山彝族自治州等。二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又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等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还包括哈萨克、蒙古、回、锡伯、塔吉克等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三是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龙胜各族自治县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区省一级自治州设立区市的市级县一级注: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是与乡、镇平级的行政单位。三、自治权的行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第一,自治机关自治权包括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包括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第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三,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前提下的自主权。这种民族自主权不同于民族主权。民族自主原则是自治权的核心。第四,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它主要体现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自主管理权,同时体现着自治地方内其他民族的平等权利。第五,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还包括地方性立法权等。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途径上,可以有三种不同选择:民族自决、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决权从政治上来说,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它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马克思主义坚持民族自决权,同时也反复强调,应当根据各个民族和不同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来运用。联邦制是与集中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不同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特殊条件下,它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国家形式,是从分散,分裂走向集中统一的过渡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多民族民主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般的普遍原则,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革命发展的过程等多方面的情况,没有采用联邦制,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一,从历史情况来说,中国长期以来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第二,从民族组成来说,中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聚居区域宽广,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第三,从民族分布来说,中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只有实行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中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第四,从民族关系来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各民族合则两利,分则两害。中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协调发展。第五,从革命发展来说,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结成了血肉相连的兄弟情谊。这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问题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二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三是自治机关的二重性。四是自治权的广泛性。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的积极性,推动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巩固祖国的统一。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国已经显示出它的巨大优越性。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性条例。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以西藏为例eg: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eg: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eg: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姻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eg:在税收方面,全国只有西藏一直执行比全国低3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农牧民一直免收各种税费;eg:在金融方面,西藏一直实行比全国低两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谢谢!
本文标题: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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