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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法规处何卫红2一、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小微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加就业发挥重要作用。3二、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文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共分为农、林、牧、渔业等16个行业。16个行业中的分类可以概括为4第一,按照营业收入作为标准的(1个行业)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第二,按照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标准的(2个行业)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6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7第三,按照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标准的(1个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8第四,按照从业人数作为标准的(1个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9第五,按照从业人数、营业收入额作为标准的(共11个行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0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1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2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3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4(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注意:在以两个标准作为判断标准的行业当中,小型企业的两个标准之间是并列关系,微型企业两个标准之间是或然关系,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15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2014年9月25日16(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2014年10月11日17政策要点:1.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18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受惠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19政策延续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2015年8月27日20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调整的政策营改增后,对于兼营的小微企业,原增值税和营改增部分(包括先前试点的3+7行业)仍然各自核定收入,可以各自享受3万元免税的政策。21例1、小强在小区开了一家个体饮食店,2016年3月营业额是30,000元,4月营业额是35,000元,5月销售额是35,000元(含税收入),6-10月每月都超过35,000元,11月由于装修跌至28,000元,请问3月、4月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是多少,5月应缴的增值税税及附征税费是多少?6-11月应缴的增值税税及附征税费是多少?22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小强3月的收入刚好达到3万元,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征的税费”),4月份应照章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税费,5月份营改增后增值税应税收入超过3万元应照章纳增值税及其附征的税费。同理,6-10月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征的税费,11月不需缴纳纳增值税及其附征的税费。23税负对比:3月份:未达30,000,免征税。4月份:应缴营业税=35000*5%=175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750*12%=210合计1960元245月份:应缴增值税分析:由于个体户年收入未到达50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销售额=35000÷(1+3%)=33,980.58应纳税额=33,980.58*3%=1019.42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019.42*12%=122.33合计1141.75元与4月份比较少缴818.25元,减负41.75%。6-11月:(略)25例2.某企业从事摄影扩印的同时销售食品,能分别核算营业收入和销售收入,2016年3月销售收入为30000元,营业额为20000元,2014年4月销售收入为29000元,营业额为34000元;2016年5月销售收入为29000元,营改增业务销售额为34000元(含税收入);请问该公司3、4、5月应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征的税费各是多少?26分析:3月份销售额、营业额分别刚好3万和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免征随流转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4月份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营业额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须按章缴纳,同时按缴纳的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月份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营改增业务销售额超过3万元,须按章缴纳营改增业务的增值税,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7税负对比:3月份:增值税、营业税免征,同时免征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月份增值税免应缴营业税=34000*5%=17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700*12%=204合计1904元285月份销售业务部分免增值税,营改增部分照章征税分析:由于该纳税人收入未到达50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营改增业务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销售额=34000÷(1+3%)=33,009.71应纳税额=33,009.71*3%=990.29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990.29*12%=118.84合计1109.13元与4月份比较少缴794.87元,减负41.75%。29同理,假设6-11月销售收入和营改增部分的收入分别超过3万元或者未达到3万元,按照前述原则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税费或者享受不征收相关税收。30思考:文化事业建设费等规费是否有优惠?根据《关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财综【2014】195号)文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征堤围防护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014年12月23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1政策扩围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
本文标题: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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