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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综〔2010〕83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二)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盟(市)财政部门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三)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系到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顺利实施,使这项工程真正做到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筹措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一)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盟(市)、旗县(市、区)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各地财政部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二)自治区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为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自治区将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适当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盟(市)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各地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三)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将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四)各地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目前,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盟(市)、旗县(市、区)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四、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一)切实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市、区)出台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减免。(二)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地财政部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五、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于多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加强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效益。(一)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细化和明确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二)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资金。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资金。(三)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抓实各项工作,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本文标题: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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