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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费税筹划与案例案例导入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则其当月应纳消费税:33万元[257.4÷(1+17%)×5000×30%]•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将下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按上述资料,其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为30万元[234÷(1+17%)×5000×30%]。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该厂少缴消费税3万元。由上例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规定只在一个环节计算缴纳,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出厂环节计缴税款,出厂环节计缴消费税后,继续销售的各环节不需再缴纳消费税,这样,“出厂”环节的确定就至关重要。消费税筹划方法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二、注重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筹划三、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四、委托加工与进口时的纳税筹划4.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4.2.1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纳税人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的环节不缴纳消费税;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扣除当期生产领用部分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1)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2)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3)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4)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5)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6)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7)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8)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9)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10)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11)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注意事项•1、符合可抵扣的范围•2、取得可抵扣的合法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开具的专用缴款书3、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其中,买价指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数量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数量•【筹划思路】一、使外购商品符合可抵扣的范围二、在进货渠道选择上,尽量从一般纳税人那进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见案例【4——1】其他应注意的问题•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比如,北京首饰厂外购翡翠戒面一批加工成翡翠戒子,外购的翡翠戒面支付了消费税,北京首饰厂加18K金托生产成戒子后卖给北京百货,此时不交消费税,也不能抵扣翡翠戒面的消费税,因为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北京百货买回的这批镶嵌戒子再出售给消费者时,应在零售环节对戒子整体征税,此时对戒面存在着重复征税,因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的消费税率由10%减按5%征收,从而避免了对戒面的重复征收。4.2.3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不同税率分别征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筹划思路】涉及兼营行为应分开核算。4.2.2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其他方面”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1)当期同类消费品的平均售价(2)近期同类消费品的平均售价(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例题】:2009年2月,A酒厂向乙单位赞助某品牌粮食白酒1000瓶,每瓶酒一斤,同类白酒的售价为每瓶20元,计算缴纳的消费税。(白酒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应纳消费税=1000×20×20%+0.5×1000=4500元•如果该白酒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每瓶白酒的生产成本为10元,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1000×10×(1+10%)÷(1-20%)=13750元应纳消费税税额=13750×20%+0.5×1000=3250元•【筹划思路】在没有同类产品的情况下,减少计入到产品中的成本,降低组成计税价格,达到节税目的。具体做法:在核算产品成本时,选择合适的分配方法,使间接费用、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用等少分摊至视同销售产品的成本上,多分摊至其他产品的成本中。补充: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每种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的界定,而且是固定的。消费税按不同的消费品划分税目,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每种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率各不相同,这种差别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节选)税目计税单位税率一、烟其中: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70元标准箱(5万支)56%;150每标准条调拨价<70元标准箱(5万支)36%;150二、酒及酒精其中:黄酒吨240其他酒10%•【筹划思路】:(1)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消费税在一些税目下设置了多个子目,不同的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而同一税目不同子目的项目具有很多的共性,纳税人可以创造条件将一项子目转为另一项子目,在不同的税率之间进行选择,择取较低的税率纳税。•如小汽车,按汽缸容量划分子目,适用不同的消费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黄酒,在保持其口味不便的情况下,加入少量香料、药材、果汁等,黄酒便可转换为配制酒或滋补酒,税率为10%。•另外,有的子目之间由于价格的变化而导致税率跳档,应在税率的相邻等级合理定价。•例如:对于每条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比例税率为56%;对于每条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同时每标准箱(5万支)征收150元的定额税。•[案例4—3]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5元,当月销售2000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30.5元/条,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2000元。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按56%的税率缴纳消费税。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75×2000×56%=85200(元)•销售利润=75×2000-30.5×2000―85200―2000=150000-61000-85200-3000=1800•不难看出,卷烟价格为75元,与临界点70元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0元以下,假设企业将价格调低至68元,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又将如何呢?•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68×2000×36%=50160(元)销售利润=68×2000-30.5×2000―50160―2000=136000-61000-50160-2000=22840•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销售价格后,销售收入减少了14000元,但应纳税款也减少了35040元,销售利润增加了21040元。其原因是销售税率的大幅度降低导致的消费税负担的大幅度减轻。补充: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钻石级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进口环节,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进口报关时缴纳消费税。•【筹划思路】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在筹划中可以通过合并企业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通过合并,原企业之间存在的原材料供求关系,将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案例]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假定B企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筹划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A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B企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B企业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2×0.5=10000万A、B企业合计应纳消费税=9000+10000=190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2×0.5=10000万可节税:19000-10000=9000万元4.3企业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4.3.1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名词解释】关联企业: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以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例如: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筹划思路】关联企业中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可降低销售额,达到节税目的。案例4-4甲卷烟厂有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销售部门,该月销售甲卷烟厂生产的某品牌卷烟100箱,市场售价为每标准箱15000元(不含增值税),则该月应纳消费税额为:卷烟厂应纳消费税=15000×100×36%+100×150=555000元•现将销售部门改为独立核算形式,且甲卷烟厂以每标准箱125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门市部,卖出100箱,那么经过筹划后节税多少元?卷烟厂应纳消费税=12500×100×36%+100×150=465000元筹划后,可节税90000(555000-465000)元通过设立独立的销售部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避开生产销售环节达到少纳税目的,这种做法在生产烟、酒、化妆品、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筹划应注意的问题: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时,此时,税务机关就可以形式对价格的调整权。4.3.2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包装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无论是对于销售者还是购买者都是如此。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时,包装物的价值是否随所包装的应税消费品一并计税。•【税法规定】包装物处理的三种方式:一是包装物作价随同消费品一起出售二是包装物出租收取租金三是包装物出租出借收取押金•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只有押金有可能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比其它两种方式都更有利于节税。1、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案例4-5]巧用包装物押金纳税筹划金星轮胎厂是某汽车制造公司A的长期轮胎供应商。2009年3月,金星轮胎厂向A公司销售1000个轮胎,每个价值2200元(不含增值税价);每个轮胎包装出售,其中包装物价值为200元/个(不含增值税价)。问:销售汽车轮胎应缴纳消费税是多少?•如果采用包装物随同轮胎一并销售:销售额:2200×1000=220(万元)应缴消费税:2
本文标题:消费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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