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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三、行政行为的分类四、抽象行政行为五、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学说A.行为主体说B.行政权说C.公法行为说2.界定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和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A.主体要素B.职权要素C.法律要素(二)特征(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较)1.单方意志性2.效力先定性3.国家强制性【实例】在某税务局的行为中,哪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A.征收税款的行为B.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C.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D.分配内部用车的行为【实例】在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A.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C.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签订门前卫生承包合同D.天气预报(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界限1.行政行为与行政法行为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实施,与行政主体对应;行政法行为由包括行政主体在内的所有行政法主体所为,与行政法主体对应;行政行为和行政法行为均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有关,所有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法行为,但并非所有行政法行为都是行政行为。明确说,行政法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和相对人作出的相应行为。2.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当然是行政行为;但当行政机关实施某一法律行为时的身份不是行政主体时,该法律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与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政治行为、统治行为,是政府在政治制度上和国际关系上的行为,具体说,国家行为是行政机关,主要是中央级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主权所实施的国防、外交等行为。由于国家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内容也涉及行政权,所以,国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但由于国家行为关系国家存亡及统治权之根本,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所以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政行为。【实例】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行为,不具有下述特征()A.从属法律性B.裁量性C.等价有偿性D.单方性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一)行政行为的内容1.对权利义务的设定(1)赋予权利(2)设定权能(3)科以义务2.对权利义务的消灭(1)剥夺权利(2)消灭全能(3)免除义务3.对权利义务的变更对权利义务的变更,即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依法改变相对人原有的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增减、法律地位的变化及对行为能力的限制。4.对权利义务的确认或证明(1)对权利义务的确认(2)对权利义务的证明(二)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的形式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的具体作用方式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意思表露方式。1.行政立法行为的形式行政立法行为的形式有条例、规定、办法、细则、通则、规则等。2.准行政立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准行政立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有如下几种:(1)命令(2)决定(3)指示(4)公告、通告(5)通知(6)通报(7)报告、请示(8)批复、批转(9)函(10)会议纪要【实例】下列项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并说明理由。()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法的行为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的建筑公司的行为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1.分类标准:以行政主体对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羁束性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实施,不能作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法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根据合理判断,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实施的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大致有如下几种:(1)行政法规范未作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基于其行政权,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及合乎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采取行政行为。(2)行政法规范虽有规定,但规定比较笼统,并无明确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行政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行政行为。(3)行政法规范对行为的方式、范围和幅度作了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视具体情况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内,灵活采取行政行为。(三)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1.分类标准: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主动行政行为又称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应当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被动行政行为又称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分类意义:启动程序和举证责任不同。(四)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1.分类标准:以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否需要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以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后,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2.分类意义:有利于全面认识行政行为的各种形式和明确不同行为生效的条件。(五)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1.分类标准: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2.分类意义:形式对行政行为成立或生效的决定作用(六)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针对外部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行为。1.分类意义:有利于弄清行政行为的程序、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救济途径。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主要有:【实例】大华纺织厂系国营企业红旗机械厂为安置待业人员创业的集体企业。2003年,两厂因隶属关系发生纠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字第6号文的形式对两厂产权作出界定。国资字第6号文属于什么种类的行政行为?()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D.行政裁决行为(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1.分类标准:以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2.分类意义:加强对不同方式行为的监督与救济(八)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与委托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主体时,根据有关授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实例】某市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给予15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对打架斗殴者给予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属于()。A.自由裁量行为B.依职权的行为C.单方行政行为D.具体行政行为(九)行政规范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规范行为:是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又称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作为行政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按准司法程序,对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十)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十一)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十二)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十三)行政行为和准行政行为(十四)终局行政行为和非终局行政行为(十五)共同行政行为和非共同行政行为【实例】行政处罚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B.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自由裁量行政行为D.设定任务的行政行为【实例】公安城管和环卫与行政部门联合实施的同一行政行为属于()A.单方行政行为B.双方行政行为C.多方行政行为D.共同行政行为【实例】某省卫生厅针对某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6万元的罚款,这一行政行为属于()A.自由裁量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C.单方行政行为D.行政执法行为【实例】下列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是()A.某区教育局向规划局申请在某区域盖房B.某公安机关对某机关的公务员分配住房C.某公安机关对某市政府公务员的嫖娼行为给予处罚D.某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四、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1.概念特征是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特征: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第二,可反复适用性第三,不可诉性2.分类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第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4.近代西方的行政立法(二)行政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概念它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抽象行为规则的活动,类似于一些西方国家所称的委任立法2.行政立法权的性质与来源性质:行政立法既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权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来源:A.行政组织法的规定B.单行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3.行政立法的分类第一,根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第二,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第三,根据行政立法的目的和根据为标准,可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4.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1.行政法规的制定(1)主体(2)权限(3)立项(4)起草(5)审查(6)决定(7)公布(8)实施(9)备案(10)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2.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3.行政规章的制定(1)主体(2)立项(3)决定(4)公布(5)备案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四)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1.宪法与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政府规章6.几类特殊的立法文件(五)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1.批准2.备案3.撤销与改变(1)规律之一:领导关系下的处理(2)规律之二:监督关系下的处理(3)规律之三:授权关系下的处理(4)规律之四:批准关系下的处理(六)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1.由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2.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3.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相同的立法文件(1)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3)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权限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立项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起草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审查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决定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公布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解释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
本文标题: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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