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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做好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制定本办法。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第一章总体目标第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提高鉴定质量,建立完善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促进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属,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事业性机构。第三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2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指导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业务工作;三、负责全省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四、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性文件和技术规章;五、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和鉴定信息统计工作;六、负责国家题库吉林省分库的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命题工作;七、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督导检查工作;八、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全省参加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九、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吉林省分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十、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四条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和鉴定信息统计工作;三、指导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业务工作;四、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技能督导检查工作;3五、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六、承担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公正、科学、客观评价的实施机构,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主要职责:一、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二、按照批准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规定的领域,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按规定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三、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后,按规定对申报人员实施鉴定考核;四、汇总技能鉴定成绩,并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五、协助办理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六、负责鉴定信息统计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第七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等;三、具有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4四、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省直单位或中直驻省单位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其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未通过年检的鉴定所(站),由其审批的机关提出整改或撤销等处理意见。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和职业资格考试站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根据需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二条实行“双证书”制度的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办学机构毕(结)业生根据所学专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三条现役及复转军人、农民工等其他有鉴定需求5的各类人员均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十四条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规定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管理第十五条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受理鉴定报名。第十六条严格按照相应的申报条件审核报名资格,按要求查验和留存申报人员相关材料第十七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报名,使用统一的软件管理申报人员信息数据。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第十八条按照“统筹规则,合理布局,考培分离,相对集中”的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认定设置职业技能鉴定考点。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编排规则编排考场,按规定格式制发准考证。第二十条按有关规定配备管理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等鉴定实施人员,加强鉴定过程监控,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第二十一条按阅卷评分的有关规定选配阅卷人员,实施阅卷评分、登记成绩。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在每次鉴定全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绩,并对考生在规定期限内提出6的成绩复核申请予以答复。第六章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第二十三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国家统一命题原则,对于国家题库已经开发并运行的职业(工种),实施鉴定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未使用国家题库试题实施的鉴定,其结果无效。第二十四条对于暂未建立题库的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专家编制试题,并按规定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在全省使用,未经审批自行编制或调整试题实施的鉴定,其结果无效。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须在鉴定日期7日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试题;鉴定试题每考必抽,不得重复使用。第二十六条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印刷、运送、保管、销毁鉴定试卷,加强保密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杜绝事故发生。第七章职业技能鉴定方式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个科目,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的等级增加综合评审科目。第二十八条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纸笔考试或上机考试形式,技能操作考核一般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或模拟7操作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一般采用论文撰写与答辩或专题作答方式。第二十九条鉴定成绩实行百分制,各科目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第三十条职业技能鉴定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补考。第八章高技能人才评价第三十一条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着力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是贯彻高技能人才工作方针,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实施。第三十三条目标任务是着力构建制度完善、评价科学、基础健全、质量可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制和新体系,并带动整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新发展。第三十四条主要措施是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反对和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中的不正之风。8第九章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第三十六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质量督导工作;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下,根据职责权限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质量督导工作。第三十七条质量督导分经常性检查和现场督考两种形式。第三十八条质量督导的主要职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导;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鉴定政策法规、技术规程情况实施督导;对下级职能机构工作管理情况实施督导;对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十九条建立质量督导工作机制,加强质量督导人员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第四十条严肃处理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十章职业技能鉴定队伍建设第四十一条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水平,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第四十二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政策理论学习,9积极参加业务技术培训,提高鉴定工作能力。第四十三条加强考评人员培训、认证、聘用和管理工作,建立一定规模的考评队伍,为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考评服务。第四十四条加快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加强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认证、委派和管理工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质量保障。第四十五条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鉴定专家组织,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咨询、评审及其他技术服务。第十一章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第四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的证明,是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进入就业岗位的凭证。第四十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向市(州)、县(市)发放。第四十八条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须按规定程序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领空白证书,并严格按有关要求管理使用。第四十九条按规范要求填写打印证书,按有关规定加盖相应印鉴。10第五十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借调证书,杜绝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证书,依法惩处伪造证书的行为。第十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管理第五十一条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汇总统计信息,并根据统计结果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参考。第五十二条安排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配备必需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第五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数据实行半月报制度,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须按规定时限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数据。第五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数据实行季报制度,市(州)、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须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数据,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第五十五条各单位报送数据务必及时、准确、真实,杜绝弄虚作假。第十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财务管理第五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按照《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设立“小金库”。11第十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自身建设第五十八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提高队伍素质,提升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五十九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快速发展。第六十条加快制度建设,完善鉴定工作体系,规范鉴定工作程序,提高鉴定工作效率。第六十一条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3、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4、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运行实施办法(试行)5、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6、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7、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8、吉林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9、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0、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12附件1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的管理,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基地(以下简称“鉴定基地”)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公正、科学、客观评价的实施机构,是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的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第二章鉴定基地的职责与权利第三条鉴定基地的职责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二、按照规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三、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鉴定考核,确保鉴定质量。四、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受理报名,资格初审,组建专业考评组,考场设置、准备,承担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13第四条鉴定基地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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