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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主讲:王小梅学生人身伤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我国每天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学生达40人。学生伤害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更是数不胜数。其直接后果就是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它共计6章40条,是我国有关学生伤害的第一部部门规章,并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一、学校和老师要不要负责?二、为什么要负责?三、负什么责?四、怎么负责?【例1】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问:小涛是损失应如何承担?1、小涛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小杰承担?为什么?2、是否应当由小杰的父母承担?为什么?3、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学校与学生是什么关系?4、陈老师是否应当赔偿小涛的损失?①有加害行为;②损害结果;③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1、小涛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小杰承担?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注意: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的无过错的替代责任2、是否应当由小杰的父母承担赔偿?为什么?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无过错:野猪案跨栏案件——监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要由父母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监护制度监护人的职责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②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学校与学生是什么关系?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人损害的,法定监护人仍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责任为按份责任)。过错故意过失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希望发生间接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故意学校或者教师明知其违法行为会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但却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最终导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比如:——教师因学生有偷盗行为而在其脸上刻字;——教师因学生未完成作业而打其耳光,致其失聪;——因学生没有缴纳学费,教师当众辱骂学生并将其赶出教室,导致学生自杀;——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故意性事故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过失性事故由于学校或教师的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比如:学生在校就餐,引起食物中毒;——住校学生宿舍火灾,无教师值班,无灭火设施,导致学生伤亡;——因运动设施年久失修,学生在体育课上或者课外活动时摔伤或砸伤;——实验课教师未阐明实验操作程序以及仪器或化学药品的危险性,导致学生在操作时受到伤害;——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未向上级请示、组织不得力,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等。练习:学生上课受伤黄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过错责任故意侵权幼儿园孩子不听话老师打火机烫脸-20120527晨光新视界-凤凰视频-最具媒体价值的综合视.mp4教师与学校无过错不负法律责任天津王某起诉天津某中学。王某15女儿在该中学初三就读,因与同学发生纠纷,并对班主任白某和教导主任郭某批评不服,在学校教导处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王某将该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对造成其女死亡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一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有关部门调查:(1)班主任白某和教导主任郭某在处理学生的纠纷时工作方法恰当,无打骂、侮辱、体罚现象;(2)处理问题时态度公正,无偏袒;(3)教师的教育行为与王某之女非正常死亡之间无因果——法院判决:学校和教师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学生淹死河中,是不是提前放学惹的祸?6月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13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下水后才几分钟,刘晓就两腿抽筋,只见他在水中挣扎了几下便沉入水底。两天后,刘晓膨胀变形的尸体才在数百十里之外的下游河段浮出水面。【评析】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关键是对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对刘晓溺水死亡责任承担的否定。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学校提前放学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学校对此有过错,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4、陈老师是否应当赔偿小涛的损失?《侵权责任法》(作为和不作为)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例1】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问:小涛是损失应如何承担?小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人身损害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四、学生帮教师做事受到的伤害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案某日,教师王瑛让已下课的学生刘明为其打开水。刘明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学生闫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闫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刘明的右腿。事发之后,王瑛及校方送刘明到医院就诊,经天津市第四医院诊断,刘明右腿热烫伤3%(深Ⅱ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杰因为有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其是无行为能力人,由父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而学校因为老师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小杰的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学校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若学校过错重,法院可以判决学校承担9万元;小杰的监护人承担1万元。若学校的过错轻,法院可判决学校承担2万元;小杰的监护人承担8万元。)而陈老师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对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内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民事追偿。总结【例2】.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问题:1,校外人员对学生的侵害2、教职工精神病人伤害案2006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门卫徐和平用菜刀砍伤。其中2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历史教师李恒毅不仅在课堂上用钢筋殴打女生章耀尹,还亲手把章耀尹从四楼上扔了下去,导致这名只有11岁的学生最后不幸身亡。学校领导是否知道聘用人员有精神病史?对录用人员方面为何没有严格把关?《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不聘任有犯罪前科或者精神有疾病的教职员工。三、分析思路(二)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1、案例1深圳市某小学三年级女生张某在某天下午第二节课间与同学下楼梯时,由于同学间互相推挤而摔倒,并滚下楼梯。学校领导和班主任教师当即将其送到校医室检查。经检查,该生并无外伤。询问该生,也表示没有任
本文标题: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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