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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法律知识讲座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错误观念。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立法意义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错误观念。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家庭暴力的定义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家庭暴力出现率逐年递增。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通常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因此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在24小时之内报警,保护自身安全。当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日常时,就必须要果断向法院申请离婚,同时收集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利于在诉讼中请求对方赔偿。家庭暴力保护的对象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参照反家暴法。特殊保护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家庭暴力的处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还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受害者:第一,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不能报警的,要大声呼救,事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进行投诉、反映、求助。可以到双方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求助。第三,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前要收集好“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这些是证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最直接、最有力证据。其他人: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申请条件和采取措施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1案例2案例遭遇家庭暴力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小素与丈夫阿威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儿子。甜蜜生活没维持多久,就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一个得理不饶人,一个拳脚相加,夫妻感情越来越淡。2009年,对丈夫愈加失望的小素,开始避开他,外出跟朋友倾诉,而丈夫阿威则怀疑她生活作风不良。随着夫妻关系恶化,两人矛盾不断升级。有一次,阿威看到小素外出,怒火中烧,对小素拳脚相加,导致小素软组织多处受伤,同时还将小素赶出家门不给她回家。“他发短信辱骂、诽谤我,我没法跟他继续生活下去。”小素说,她多次忍受丈夫的无端猜忌和辱骂。阿威不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2009年、2010年,小素两次以家暴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跟阿威离婚。家庭暴力,不仅指肉体上的伤害,比如殴打、体罚、行凶、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表现为威胁、恐吓、咒骂、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痛苦、心理上压力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反家暴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适用人群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而恋爱同居、前配偶暴力行为均纳入家暴范畴,同居暴力也算家暴。案例丈夫大打出手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新婚不久,张女士就发现丈夫李某性格暴戾、偏激,意见稍有不合,就对她进行侮辱、打骂。她怀孕期间,更是愈演愈烈,动不动就打人、骂人。不堪丈夫暴力的张女士,多次报警,但李某并未悔改,仍多次实施暴力。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不同意离婚的李某多次威胁她,张女士只好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2014年8月,法院受理了张女士的离婚诉讼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经过核实张女士提供的派出所接警记录等证据,认为张女士提出的人身保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9月24日法院向李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李某威胁、殴打妻子张某,如果有违法,法院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点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遭遇家暴的当事人,在符合申请条件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衡量,是否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就不受离婚与否的限制。当事人受到家暴时或面临家暴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骚扰、跟踪、接触等措施。法院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做出裁定,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和社区、村委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家暴难以界定证据留存很重要“请问是市妇联吗?我想来写一份保证书。”今年春节前,南宁市妇联接到了一名自称打了老婆的男子的电话。在电话中,该男子称由于自己脾气暴躁,把老婆打跑了。为了让老婆回家,他多次电话道歉悔改,但老婆就是不愿意原谅他。为了求得爱人的原谅,该男子专程来到市妇联权益部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以后绝对不再打人。事后,市妇联联系上其爱人,得知该男子多次有暴力倾向,以前每次都保证不打人,但事后却又动手打人,导致爱人不再相信他,所以他才来妇联写保证书,以表示悔改决心。点评家庭或者共同生活成员遭遇家暴后,第一件事要报警,阻止人身伤害继续发生。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搜集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结论,报警证明,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的保证书,带有威胁、诽谤、侮辱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同时,受暴人要求公安部门向施暴人出具告诫书,以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反家暴法》的出台构筑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比如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对于实施家暴的加害人,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理,那么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的证据。案例姚某,江西人,1982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她和丈夫方某结婚10多年了,育有四个子女。方某对姚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还有婚外情,与其他女人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4年8月17日凌晨,方某再次与姚某发生争吵,吵架后要求与姚某离婚,还要她马上从自己所住的鞋厂宿舍搬走,并且在离婚后承担两个儿女的抚养责任。姚某绝望了,产生了杀人的想法。8月17日凌晨,她趁方某熟睡,持螺纹钢条,猛击他的头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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