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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逝世200周年(1804年2月12日)纪念论文语言、道德与制度——语言哲学能搭起“实然”与“应然”之桥?韦森(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海,200433)“作为逻辑学的一个特殊分支,伦理学存在的依据在于回答‘我应该做什么?’这类问题之指南的道德判断功能”。——黑尔(Hare,1964,p.172),《道德语言》1,引言自休谟以来,或严格来说自康德的批判哲学建构以来,在哲学界和伦理学有一个普遍的理论共识,那就是不能从“实然”(is)从推出“应然”(ought)来。在《人性论》(Hume,1739/1946,pp.450-470)中,基于其情感论的道德哲学论辩理路,休谟曾严格区分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提出从实然推不出应然,相应地也不能从理性推理(审慎推理)推导出道德(情感)。休谟的这一洞见,在近现代思想史上有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也因而曾被当代著名英国伦理学家黑尔(RichardM.Hare,1963,p.2;1964,p.29)称作为“休谟法则”(Hume’sLaw)。这一休谟法则,不仅对近现代哲学和伦理学的理论发展影响甚巨,已成为现代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理论研究和学术发展所绕不过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而且也应该构成经济学推理——尤其是对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经济学的未来发展来说——的一种深层“支援意识”(“subsidiaryawareness”)①。然而,尽管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对这一休谟法则有着广泛作者通讯地址为:200433,上海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email地址:liweisen@fudan.edu.cn,weisen@online.sh.cn。电话:(0021)65643525(o),(0021)55520970(h)。①这里借用英国著名物理化学家和哲学家博兰尼(MichaelPolanyi,1958)在其巨著《个人知识》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术语。2的理论共识,但在近现代思想史上,尤其是在西方道德哲学界,也偶有学者对此有着各种各样的疑问,并试图对此做一些理论修正和进一步的探讨。尤其是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界,可能是出于对这一休谟法则的无知(ignorance)或有意忽视,总常常有人试图僭越地对道德问题进行经济学的审慎推理(prudentialreasoning)和评判①。譬如,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伦理学家(亦是半个经济学家的)西季威克(HenrySidgewick,1922,pp.1-14,23-40)就认为,所有有效的道德法则最终都有审慎推理的基础,因而道德判断可以是“可能性知识”的对象:“我把我们判断为正当的或我们应当去做的行为看作为是‘可推理的’或言‘合理的’,我同样也把终极目的看作是‘为理性所规定的’”(同上,p.23)。在1963年发表在国际《哲学评论》上的一篇题为“如何从‘实然’推出‘应然’来”(下面简称“如何”)一文中,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塞尔(JohnR.Searle,1963)教授也力图从语句分析的角度证明是可以从“实然”中推出“应然”来的。塞尔的这篇文章发表后,曾在国际哲学界和伦理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和争议,包括黑尔在内的一些(Hare,1964;Thomson&Thomson,1964;Genova,1970;Wilkins,1970;Zemach,1971;Hannaford,Robert,1972;Samuels,1973;Witkowski,1975)西方道德哲学家曾对塞尔的这篇文章提出了许多批评和商榷意见。在5年后出版的《言语行动》这一语言哲学的经典名著中,塞尔(1969,pp.175-198)又进一步讨论了这一问题,并回答了对他的一些商榷和批评意见。本文谨根据对塞尔教授这篇文章的论辩理路的研读,并结合国际上有关这一问题的一些讨论文章中的争论观点,做一些笔者自己的评论,以求教于哲学界、伦理学界和经济学界的方家。2,塞尔从“实然”推出“应然”的论辩理路及其批评由于休谟法则在近现代哲学思想史上影响深远,对其哲学和伦理学的含义,像塞尔教授这样的当代大哲学家自然是非常熟知的。在“如何”一文以及《言语行动》第8章一开始,塞尔教授就对休谟法则所蕴涵的意思进行了非常清楚和到位的归纳,明确辨析了“价值”与①按照美国匹兹堡大学的哲学教授高德(Gauthier,1988,p.385)的解释,审慎推理是要解决“Whatisitinmyinteresttodo?”而“道德推理”(moralreasoning)所关注的则是“WhatoughtItodo?”依照理性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原则而进行理论推理的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们,常常因忽略了这一休谟法则而自信经济学的审慎推理可以解释一切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并认为经济学的审慎推理自身..就能解释和回答道德的起源问题以及伦理学领域中的其它诸多问题。殊不知,在二十世纪之交,像西季威克这样的道德哲学家和经济学家早就曾做过这样的尝试,而且发现这将是徒劳的。宾默尔近些年来的工作,显然依然又是在推这道德的经济学推理的“西西法斯之石”。3“事实”的区别,①并且指出,人们一般相信,从“事实的陈述”(statementoffact)中从逻辑上导(entail)不出“价值陈述”(statementofvalue)、相应地也从“描述性陈述”(descriptivestatement)不能导出“评价性陈述”(evaluativestatement)来。然而,这位当代大语言哲学家并不安份于固守这些人们的传统信念。运用语言哲学的语句分析套路,塞尔试图推翻这一休谟法则。在“如何”一文一开始,塞尔就明确声言,他能够证明,是可以从“实然”中(推)导出“应然”来的。塞尔教授以下面5个句子之间的逻辑涵衍关系为例,来说明他是如何从实然中推导出应然来的:1,Jonesutteredthewords“Iherebypromisetopayyou,Smith,fivedollars”.2,JonespromisedtopaySmithfivedollars.3,Jonesplacedhimselfunder(undertook)anobligationtopaySmithfivedollars.4,JonesisunderanobligationtopaySmithfivedollars.5,JonesoughttopaySmithfivedollars.对上述五个句子,塞尔解释到,句1可以导出(entail)句2,句2可以导出句3,句3可以导出句4,最后又可以从句4中导出句5。通过这一语句间的“逻辑导衍”,塞尔指出,尽管句1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性陈述”或言“描述性描述”,但到了句5,已是一个“价值陈述”或言“评价性陈述”句了。由此塞尔说明,人们是能够从“实然”中推导出“应然”来的。之后,为了使其论述尽可能周延,塞尔又加上了一个限制条件“ceterisparibus”,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一语句之间相继涵衍的逻辑链条才有意义。塞尔并规定到,一旦加上“在一定条件C下”这一限制条件,句1就变成了句1,句2变成了句2,……如此等等。塞尔的“如何”一文发表后,立即遭到了国际道德哲学界的广泛批评。当然也有一些论者对此分析理路进行了一定的肯定和修正。在之后的数年中,不断有论者加入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对“如何”一文的大多数批评意见认为,塞尔依照词语和语句的词面或句面涵义的逻辑涵衍关系试图从“实然”中推导出“应然”的作法,要么没有多少意义(trivial),要么就根本上是错误的(fraud)。即使一些认为塞尔论辩理路有些道理的学者,也认为其理论建构并不完整,或者说还有许多漏洞。譬如,当代著名伦理学大师黑尔(Hare,1964,p.30,§2.5)就通过其严密的道德语言分析,明确地指出:“从一系列关于‘其对象的特征’的陈述语句①在《言语行动》一书中,塞尔(Searle,1969,p.183)指出:“为了各司其职,评价性陈述必须与描述性陈述区别开来,因为,假如它们是客观的,就不再能进行评价了。用形而上的说法来讲,价值不能存在于(liein)世界中,若是如此,它们就不再是价值了,而只是这个世界的另一个部分了”。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塞尔教授对价值,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性陈述的性质及功用的认识是非常清楚和到位的。4中,不可能推导出应当做什么的祈使语句,因而也无法从这种陈述语句中推导出任何道德判断来”。黑尔教授还接着引证了牛津的另一位老牌哲学家、著名语言哲学家奥斯汀(JohnL.Austin)的老师(因而也是塞尔的师祖)普理查德(H.A.Prichard)的观点来佐证他的这一信念。普理查德的基本观点是:某一境况的善性(goodness)本身并不构成我们为什么应当努力实现这一境况的一种理由;我们还需要那种被称之为“命令感情”(thefeelingofimperativeness)或“义务感情”(thefeelingofobligation)的东西,而这类感情是由产生它的行动之思想所引起的(参Hare,1964,p.30)。面对西方一些道德哲学家的诸多批评意见,塞尔并没有退却。在《言语行动》一书中,塞尔(1969,p.181)回复了黑尔等西方论者的商榷意见,坚持认为,“必须指出,就他[指塞尔例子中的琼斯——引者注]有义务付5美元而言,即使把5解释为5,这里也是一个在康德的‘定言’(categorical)意义上的‘应然’,而不是一个‘假言’(hypothetical)的‘应然’”。言外之意,塞尔坚持认为,他的五块语句“七巧板”之间寓意连接,在道德哲学的“实然——应然鸿沟”之上,却曾架设了一座桥梁。果真是如此?现在看来未必。因为,很显然,塞尔通过语句字面意义涵蕴的隐含逻辑关联而进行的整个语言推理,所讨论的问题的实质是:如果一个人在特定条件下(ceterisparibus)许诺付某人一笔钱,在一定的社会习俗、惯例和制度中他就“应该”(should)这样做(即守诺),这是一个纯.经验..问题,而不是一个康德“定言命令”式的“价值陈述”。换句话说,在作为第三者——即社会习俗或惯例的经验者、观察者、行动的预测者和评价者(如作者塞尔教授本人)——的眼中,对“一旦一个人做了某种承诺应该(ought)守诺”,只不过是来自他的经验判断,这实际上只是内含着任何具体的道德原则均内在于社会的习俗、惯例与制度安排之中的意思。①当然,塞尔本人自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这就是他在“如何”一文第3节所提出的作为道德判断的“应然”依赖于一定的“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facts——确当地说,应该是“制度场景”,即“institutionalcontext”)的意思。然而,对塞尔教授的这一“实然-应然”导引的语句“七巧板”来说,问题在于,即使按照他的见解在一定的“制度事实”——或精确地说“制度场景”——中,人们能够从语词和语句的句面上判断有“is”到“ought”这一逻辑关联链条,但这并没有回答为什么在这种情形和制度场景中就“应该”如此做的问题:句5中的“oughtto”是怎么出来的?换个问法:你塞尔教授凭借什么构造出了这个句子,并认为句4必定意含着句5?句4中的“obligation”一词在这里出现的理由又是什么?你自己又为什么和凭什么做这种判断?为什么不能在“obligation”之前加①从这里我们也就理解了休谟为什么一再坚持伦理学应该是一门经验科学而不是思辨学问的缘由了。5一个“no”?所有这一连串的问题的核心是:为什么人作为人有大家都如此做我也应该如此做情感?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这里只要把塞尔从“实然”推从“应然”的词语七巧板放在黑尔教授对伦理学中的“我应当做X”语句之含义的细微辨析中来理解,就非常清楚了。在《道德语言》这部扛鼎之作中,黑尔(Hare,1964,p.167)把“我应当做X”的语句细分为一个道德主体的三种判断的混合物:(1)“为了与人们普遍接受的那种标准保持一致,就要做X”(社会学事实陈述);(2)“我具有一种我应当做X的感情”(心理学事实陈述);(3)“我应当做X”(伦理学价值判断)。从黑尔
本文标题:康德逝世200周年(1804年2月12日)纪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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