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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技术合同的订立与无效的特别规定三、技术合同的内容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法》第322条技术合同都具有如下共同的特点:(一)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二)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三)技术合同受多重法律调整(四)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二、技术合同的订立与无效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323条、326条、327条、329条三、技术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24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四、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和技术成果归属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合同法》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除具有技术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点:(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二)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承担风险(三)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性质委托开发合同既不是承揽合同,也不是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观点一:合作开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合同。观点二:合作开发合同不能归入合伙合同。本书赞同后一种观点。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有一定的义务。1.委托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31条2.研究开发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32条(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35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各方有如下义务:1.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2.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四、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和技术成果归属(一)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是指技术开发工作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失败或部分失败时的风险负担问题。《合同法》第338条(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应当分别依下列情形确定:第一,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第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三、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除具有技术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技术成果(二)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权利(三)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一)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即专利权人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交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人)许可受让人(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属于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成果,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技术秘密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三、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所谓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而取得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可以由当事人按照互利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应归后续改进的一方享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合同法》第354条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二、技术服务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一、技术咨询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与特点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356条技术咨询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性劳务成果2.技术咨询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二)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1.委托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57条2.受托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58条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356条技术服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技术服务合同是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2.技术服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1.委托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60条2.受托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61条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第363条
本文标题:合同法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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