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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教学要求案例分析:双方违约,可否以货款抵扣对方的应付的违约金?讲授内容: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第二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第三节合同因解除而终止第四节合同因抵销而终止第五节合同因提存而终止第六节合同因免除、混同而终止重点难点:解除、提存的效力课时安排:讲授5课时案例分析:双方违约,可否以货款抵扣对方的应付的违约金?案情简介:1997年3月28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该贸易公司供给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吨钢材,每吨价格为2800元,分5次供货,每次供货400吨,第一次货时间为4月1日,以后每月1日为供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0日,货到10日内付款。如逾期供货,或逾期支付货款,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部分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国家当年规定的违约金即每日5‰执行。案情简介前4次供货,双方都依约履行。在第5次供货时,市场钢材价格上涨,为每吨3000元。贸易公司提出第5批货按照每吨3000元计算,对方不同意,几经商榷,贸易公司才于12月10日供应了最后一批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2月18日付给贸易公司最后一批钢材款104558元,并同时通知对方,其余74420元用于充抵贸易公司逾期交货(共计逾期122天)的违约金。贸易公司不同意,认为最后一批钢材已无利可图,应按照货款全部付清。于是提起诉讼。问题思考1.抵销的成立应具备那些条件?2.本案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有权将货款与违约金充抵?为什么?3.法院对本案应作如何处理?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特征二、合同终止的事由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终止的概念、特征(一)合同终止的概念简称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财产流转关系)合同关系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其本身性质决定它不能永久存续,是一种动态关系,有着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二)合同终止的特征1、合同终止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既具有溯及力,同时也具有将来性。3、合同终止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二、合同终止的事由《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于下列情形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七种“其他情形”是一种概括性规定,主要应当包括下面几种情况:1、作为合同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2、终期届至。3、履行不能。如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但并非一概导致合同消灭,如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债权债务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是以债务人本身的劳务为标的的合同)消灭。三、合同终止的效力1、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3、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失去效力。4、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还负有一定后合同义务。第二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表现(一)代物清偿1、代物清偿的概念及性质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通说认为,代物清偿性质上属于契约,其是否有偿及是否有瑕疵担保责任,应依原债务性质而定。2、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1)原有债权债务存在。(2)以它种给付代替了原定给付。债务的内容无非是货币、财物、劳务与权利等,此四者相互替代,即成立代物清偿;即使同为财物,但种类不同,亦成立代物清偿,如以马代牛、以支票代金钱等。(3)当事人之间有合意。3、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1)债的关系的消灭(2)原债务有偿的,清偿人应保证替代物不具有权利、品质上的瑕疵,否则构成瑕疵履行。(二)第三人代为清偿三、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合同关系消灭。第三节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二、合同解除的方式三、合同解除的条件四、合同解除的程序五、解除权的行使六、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法》建立合同解除制度目的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效力,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妨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因此,有必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使有效的合同归于消灭。(二)合同解除的特征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由于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一方发生解除的意思。4、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的后果包括两种,一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二是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若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应溯及合同订立之时起,同时也向将来发生效力。二、合同解除的方式(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一)约定解除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发生后,只要约定解除权人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而无需另一方的同意。例:甲、乙在合同中约定,若甲在履行中出现A、B、C、D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乙可单方解除合同。后甲在履行中出现了D种情形,乙即通知甲解除合同。通知到达甲后,甲无异议。问:合同是否已告解除?(二)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此种方式是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权,因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三)法定解除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94条具体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应当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要件。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即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是合同当事人的目的落空,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1)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例: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农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之灾,棉苗全被冲走,寸棉未收。问:谁可以解除合同?(2)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剥夺了另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丧失合同利益或丧失履行利益。设上例中乙农场虽在夏季逢洪水之灾,但灾后棉花只有稍有减产而已。问:甲乙谁有权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发生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4)前项免责之生效,发生方须具备三个条件(《合同法》第117~118条):①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②负证明责任;③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发生方迟延履行后。2、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1)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以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2)前项情形下仅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3)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祖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1日交货。8月8日,甲约乙看瓶,并当乙之面掷瓶于地(或赠瓶给市博物馆)。问:乙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3、迟延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3)~(4)项区分了两种情况,非违约方有无法定解除权,应区别对待: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得解除合同。换言之,此时非违约方解除权的发生,以尽催告义务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例:甲乃一钢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与乙,货到付款。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问:乙可否解除合同?设例1中乙于6月3日催告:“贵方务必于6月25日前送到,否则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过了6月25日,甲仍未送到。问:乙可否解除合同?(2)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这是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解除权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例:中国一公司与加拿大一公司订立买卖一批圣诞品的合同,约定中方务必于11月20日前运货至温哥华港。履约过程中中方交货迟延,至温哥华港时间是12月26日。问:加方能否解除合同?例:某县福文化礼品公司与杨柳青公司订约,约定杨柳青公司于当年农历12月15日前交付春联1万幅给前者,货到付款。后杨柳青公司于次年正月初一送到。问:福文化公司可否解除合同?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标题: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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