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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月5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政府令第29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机制工伤认定范围和工伤认定的受理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对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基金支付目录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机制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基础费(0.5%)与浮动费率相结合。核定浮动费率的依据为工伤保险支缴率。支缴率=×100%当年度基金支付待遇额当年度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费额一、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机制200%<支缴率≤400%上浮一档400%<支缴率≤600%上浮二档600%<支缴率≤800%上浮三档800%<支缴率≤1000%上浮四档支缴率>1000%上浮五档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机制二、费率浮动的档次确定(一)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机制三、承担浮动费率责任的主体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生的工伤事故、职业病;10人以下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的工伤事故、职业病(但事故性质严重、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除外)。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机制四、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和工伤认定的受理时限(一)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和工伤认定的受理时限(二)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范围和工伤认定的受理时限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不予受理。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工伤认定的受理时限劳动能力鉴定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1-10级。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鉴定标准同上)。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五、工伤复发确认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1、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待遇按月支付工伤人员原工资福利待遇;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的护理。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住院康复治疗的费用。一、因工负伤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待遇对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对被鉴定为5-6级的工伤人员,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或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被鉴定为1-10级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1-4级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已评定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经劳鉴委确认,按规定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人员领取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部分。二、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待遇对特珠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二、协保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除外)。二、用人单位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为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办理纳保确认手续。三、老工伤人员纳保后发生的应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费用由基金按时足额支付。四、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高于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部分仍由单位按原约定支付。五、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一、用人单位应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实行五年过渡。二、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启籍外来从业人员可选择领取待遇的方式。
本文标题: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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