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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5月9日,邯钢内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4个仲裁制度细则,并针对此项制度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剖析,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安排。今年以来,邯钢内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共仲裁经济合同违约索赔事件6起,涉及13个单位,涉及金额1122811元。邯钢内部经济合同制,是邯钢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模拟市场核算机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后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侧重于引入市场法则,在所有管理环节之间、所有工序之间甚至岗位之间谋求建立诚实可信的谐振统一体,为全方位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控制工序成本提供保证条件。违约赔偿是指,合同关系一旦确定,合同双方必须忠实履行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违约方应无条件履行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不明确时,由公司仲裁机构仲裁。违约赔偿主要以产品和服务结算价格等额增减的形式来实现。自2002年元月份,邯钢在公司内部工序间实行经济合同制度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践过程中他们对其逐渐完善和深化,使其更方便操作,更趋于科学合理。一是提高了赔偿额度。由原来的1—10%赔偿改为全额赔偿。二是执行“民不告,官也究”原则。对责任事故损失方未提出赔偿或仲裁申请的,各相关仲裁小组要直接追究违约方责任,将违约赔偿金全额扣缴公司,不再对损失方予以赔偿。情况严重的,要同时追究全同双方的责任。三是简化了操作程序。由原来的合同一方对仲裁小组裁决不服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变更为合同双方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四是缩短了仲裁时间。由原来的合同双方须在发生违约责任5日之内向仲裁小组提出申请,变更为3日;仲裁小组受理时间由原来的10日变更为5日。
本文标题:邯钢完善内部经济合同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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