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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辖•NO.18-NO.27,共10条•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实乃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第一节立案管辖•NO.18•又称职能管辖、部门管辖,指公安机关行使特定案件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之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除法律规定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法律另有规定”指:•1、检察院的自侦案件•2、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3、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及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与军队互涉管辖:•1、军人在地方作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移交军队保卫部门。•2、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3、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侦查,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4、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由公安机关侦查,退役后发现在服役期在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5、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及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接待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6、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军队配合。Etc.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犯罪,具体有:•1、贪污贿赂犯罪*•2、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其立案侦查。•计53种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须满足(1)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2)案情较简单,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且被害人有证据予以证明。有:•(1)、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死亡、严重残疾的除外)•(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亦可直接起诉。第二节审判管辖•NO19-NO27•解决由哪个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一、级别管辖•各级法院在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1、基层法院•2、中级法院•3、高级法院•4、最高法院•5、变通规定•二、地区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上的权限划分。与级别管辖相结合,即可确定某一具体的刑案的管辖问题。•NO24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二个冲突:•1、积极冲突。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给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NO25。•2、消极冲突(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判NO26•三、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和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及各专门人民法院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上的权限划分。•1、军事法院的刑事管辖权。一为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二为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边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当刑案出现军地互涉的情况时,处理原则为分级管辖。即对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别由边事法院和地主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除外。*•2、铁路运输法院的刑事管辖权。有四类:一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二是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二是在火车上发生的案件;四是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当案件出现铁路与地方互涉情形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院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或中国人的犯罪入境地中院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最初停靠地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最初降落地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协议—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1、漏罪: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管辖。但如果由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2、新罪:原则上由服刑地法院管辖。如果是在脱逃期间犯的罪,在犯罪地被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是在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第四章回避•NO.28-NO31•指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一、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二、回避的范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原审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的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均应回避。回避的种类与程序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决定主体法院院长:审判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和鉴定人机关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申请的效果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当庭申请,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在恢复庭审前申请。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例外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本文标题:第三章 管辖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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