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五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概述(一)国际税法概念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二)特点1.国际税法的主体(1)国家(2)跨国纳税人一个纳税主体,是否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跨国纳税,关键在于这个纳税人是否就其同一笔征税对象,对两个以上的征税国负担重复或重叠的纳税义务。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二)特点2.国际税法的客体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及跨国财产和遗产。3.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二、税收管辖权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可分为两类:1.居民税收管辖权,又称“居住原则”或“从人征税”。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称为“领土原则”或“从源征税”。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三、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5(二)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6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1.纳税人不同。2.税种有可能不同。3.国际重叠征税对应于国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则一般没有对应的国内重复征税。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7(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1.扣除制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跨国总所得一国外已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82.减税法•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跨国所得的国际税负重叠问题。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93.免税制(MethodofTaxExemption)•是指一国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并已由来源地国政府征收的那部分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从本国的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免予征税。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03.免税制•(1)全额免税法(MethodofFullExemption)•其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13.免税制•累进免税法(MethodofprogressiveExemption)•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和国外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国外总所得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2案例:•某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共计4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所得3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所得为1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20%-50%的累进税率,30万美元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5%,4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3案例:•(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该跨国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40×40%+10×30%=19(万美元)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4案例:•(2)如果居住国采取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30×35%+10×30%=13.5(万美元)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5案例:•(3)如果居住国采取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又是多少?•40×40%×30/40+10×30%=15(万美元)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64.抵免制(MethodofTaxcredit)•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经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总税额中扣除。•抵免法是各国政府消除和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明确采取抵免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74.抵免制(1)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全额抵免: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限额抵免: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缴来源地国税额,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此即所谓的抵免限额。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8(2)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适用于个人和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向来源地国已纳所得税款的抵免。适用对象包括跨国自然人和分公司。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一种抵免方法。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9直接抵免•基本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一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款。•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0直接抵免•①分国限额抵免法:分国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1直接抵免•②综合限额抵免法:综合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2案例:•甲国某公司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应税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6%、60%和30%。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3案例:•问:(1)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公司所得税?(2)若甲国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又应向甲国缴纳多少公司所得税?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4案例分析:•甲国对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所缴税款的抵免限额分别均为:20×46%=9.2(万美元);•甲国对该公司在境外所缴税款的综合抵免限额为:(20+20)×46%=18.4(万美元)•在分国限额抵免法下,甲国对该公司征收的税款为:140×46%-(20×46%+20×30%)=64.4-15.2=49.2(万美元)•在综合限额抵免法下,甲国对该公司征收的税款为:140×46%-(20×60%+20×30%)=64.4-18=46.4(万美元)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5(四)税收饶让抵免•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由于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下,居住国给予抵免的是居民纳税人并未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收,所以又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6案例:•甲国居民公司A在某纳税年度内获所得150万元,其中50万元来源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的经营所得。已知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的分公司所得税率为30%,但分公司B的50万元所得在乙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7.5万元。假设甲乙两国订有税收饶让协定,问甲国对A的征税额为多少?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7案例分析:•甲国对A的抵免限额为:50×40%=20(万元)•认定A在乙国的已缴税额为:50×30%=15(万元)(实缴7.5万元)•甲国对A的征税额为:(100+50)×40%-15=45(万元)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8四、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一)概念•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9(二)区别1、性质不同。•国际逃税属于征税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议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国际避税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其方式是合法的,而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0(二)区别2、实现的手段不同。•由于国际逃税具有直接违法性,因而其实现的手段往往是隐蔽的。•国际避税因没有违反法律,所以其实现的手段是可以公开的。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1(二)区别3、矫正方法不同。•对于国际逃税,不仅需要防范,而且还需要制裁。一旦查明属实,纳税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对于国际避税行为,征税国一般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只能对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中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或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从根本上杜绝税法漏洞,防止避税行为发生。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2(三)主要方式•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隐瞒应税收入和财产虚构成本费用和谎报所得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无牌经营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3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通过纳税人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2)通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进行•(3)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进行•(4)利用股份资本弱化进行•(5)套用税收协定•(6)其他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4(四)法律措施•1、一般法律措施•2、特别法律措施第五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5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 第5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421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