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城市新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实证研究
1城市新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实证研究本文研究的新型社区指的是城市中的商品房小区。根据社区的社会学定义,“地域性社区”的主要属性包括地域性、互动性、共同情感和共同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归属感与认同感。按照这种定义,目前的中国城市商品房小区更加具备了社区的主要属性。因为,商品房小区与传统社区的最大差别就是,前者基本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需求、共同的目的,甚至基本相同的社会经济地位;后者的情况则千差万别,多数社区的居民在利益方面的共同点不多。而共同的利益往往是社区居民产生归属感、认同感和共同行动的基础,是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直接动力。所以,我们将其称之为新型社区。1949年以后,中国城市的住宅一直是采取与工作单位直接挂钩的分配制度,除极少数私有住宅以外(实际上,这些私有住宅在“文革”中也统统被政府没收),基本上城市居民的住宅都是通过城市居民的工作单位分配给个人的。住宅的产权归单位,因为单位都属于公有制(即全民或者集体所有),所以实质上,住宅都是国家所有的公有财产,居住者只是住宅的租户。20世纪90年代,城市住宅分配制度开始改革,改革的主要思路是停止分配,将住宅市场化。这样,就开启了住宅私有化的闸门,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进入商品房市场购买住宅。特别是在那些纯粹商品房小区,住宅的所有权人已经不是任何单位,而是购房者本人。这一改革对于中国社会来讲是一个巨大的变化,由此第一次2产生了1949年后的不动产私有者群体。作为住宅的私有者,该群体的构成有什么特点,他们在态度与行为上有什么变化,特别是他们对于自己的社区、商品房小区的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看法,等等,都是值得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商品房小区中各种纠纷不断,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对这些社区进行实证性的调查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对新型社区及其居民的认识。本文即以此为出发点,通过社会学的经验调查,呈现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从而归纳出新型社区的居民及其自治组织的一些有意义的特点和结论。一、本课题是对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大城市进行的入户问卷调查,在这三个城市共调查了20余个小区,调查样本759个。样本选择的最主要条件是已经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这些业委会和筹备组应当是由业主自己主持,或者是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筹备主持产生,而不仅仅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主持或者操纵成立的。但是,找到能满足这方面条件的小区非常困难,所以调查的时间前后共用了一年多,大致上从2002年夏天到2003年夏天。(一)基本情况1.小区的规模我们调查的小区,户数最多的有5300户,最少的仅有80户,平均为1215户。应当讲,与目前经过调整后的社区居委会管辖3的辖区比较,规模上要稍小些。2.小区的房价房价最高的达到每平方米1.3万元,最低的为1950元,后者多属于经济适用房。平均房价为5718元。3.业主构成的特点因为目前我国城市商品房的房价还比较高,所以一些人认为能够购买商品房的人都是有较高经济-社会地位的人,是有钱的人。下面,我们就看看居住在商品房小区的居民都是哪些人,他们的构成有哪些主要特点。(1)业主的年龄和家庭人口。我们调查的对象基本上是家庭的户主、家长或者他们的配偶。根据调查结果,业主年龄最大的是86岁,最小的是21岁,平均为45.5岁。说明能够购买商品房的人多是工作多年,事业有成也有一定积蓄的居民,那些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的青年人不多。家庭的人口:两口人的占19.9%,三口人的占46.8%,四口人的占19.6%,共计为86.3%,这里的四口人多为夫妇二人与自己已经结婚的子女一起生活。家庭的平均人口为3.21人,说明基本上以小家庭为主。(2)业主的经济收入。对于收入的调查,设计了两道题,一是问家庭最近三年的收入,另一个是问个人最近三个月的收入。根据调查结果,业主家庭最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为14.4万元;业主个人最近三个月的平均收入为7613元。根据国家统计4局的调查和五等份分组,2003年,占总体2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472元;(注:《新京报》2004年12月3日。)再据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队2003年对全国35个大中城市居民上半年人均收入的调查,广州市为7781.42元,上海市为7416.07元,北京市为7039.66元。(注:《北京青年报》2003年8月1日。)三个城市平均为7412.38元。对比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无论是家庭的收入还是个人的收入,业主的收入都应当属于20%的高收入家庭组,他们一个月的个人收入要高于这三个城市居民半年的人均收入。另外,根据调查结果,46.7%的被调查者有自己的私人汽车,53.3%没有。应当讲,拥有私人汽车的比例也很高。(3)业主的教育程度。从调查的统计结果看,高中文化程度及以下的占27.7%,大专程度的占22.3%,大学程度的占37.4%,研究生教育水平的占12.6%。总的来看,教育程度相当高,77.3%是大专以上,50%以上是大学程度。说明了高收入与高教育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同时,被调查者中有留学经历的也很高,占18.1%;接近1/5。(4)业主工作单位的类型。被调查者的工作单位大致是这样分布的:在企业工作的最多,占61.9%,事业单位占15.7%,国家机关占9.8%,其他为12.5%。进一步分析的话,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最多,占18.8%,其次是事业单位(15.7%),第三是国营企业,占15.3%。另外,如果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股5份制企业这三种非公有制企业单独统计的话,共占42.4%。以上情况,说明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收入要更高些。(二)业主对小区管理的看法商品房小区自建立以来,就一直存在着纠纷,尤其在大城市,不断出现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甚至公开冲突,各种形式的“业主运动”不时见诸媒体。下面,我们可以通过调查数据,了解一下业主们对目前这种新型社区管理的看法。1.对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看法。当前,小区内存在的主要管理组织是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绝大部分小区中的矛盾集中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矛盾一方面来自于开发商遗留的与住宅有关的问题,这样,在那些物业管理是当年开发商子公司的小区,该物业公司理所当然地要承担其母公司的责任,成为居民攻击的对象。另一方面,是物业公司在物业费方面的过高定价而服务却不尽如人意,遇到问题常常是敷衍塞责;有的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随意处置,用属于业主的资源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形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最主要的是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利益,让开发商的物业公司成为其开发的小区的天然管理公司,然后又赋予物业公司以小区管理者的地位和权力,不少的业主委员会甚至要由物业公司来筹备或者主持产生。而不少物业公司自己也常常以社区公共事务的最高管理者自居,而不认为自己只是提供服务(即使是专业性的服务)的企业。6根据调查,93.2%的被调查者认为,物业公司是企业。也有6.8%的业主认为是政府部门的管理型机构。说明物业公司的自我定位确实迷惑了一些业主。所以,这里的问题是作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企业,是否可以成为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居民委员会是小区的另一种组织,在商品房小区刚刚出现的最初几年,大多数小区基本上没有居委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为了维护小区中物业公司的地位,一直对居委会进入小区执否定或者消极的态度。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这种情况才在后来的社区建设中,逐步得到了纠正。当然,不少业主对于居委会也不欢迎,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居委会不是居民的自治组织。根据调查,69.1%的业主认为居委会是政府组织,只有30.9%的人认为是居民自治组织。不过,当问到对业主委员会的看法时,95.4%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居民自治组织。从这些调查的结果看,业主的认识还是比较清楚的。值得思考的是,居委会在法律规定上是居民自治组织,但是实际上,它履行的是政府的角色。虽然多年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进行扭转这种角色的努力,改变其政府组织的形象和性质,效果并不明显。由于业主们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居民自治组织,所以他们更愿意依靠它来解决问题。当问到,“如果有事时,您首选哪个社区组织”,35.2%的被调查者回答,选居委会;而64.8%7的回答是选业主委员会。接下来,当问到“比较居委会成员和业委会成员,您更愿意从事哪方面的工作”,27.4%的被调查者回答是居委会,72.6%的回答是业委会。2.小区管理的主体小区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管理的主体指的是管理的主人或者主要责任者。调查分别就物业公司、居委会和业委会提出问题,认为小区公共事务应当由物业公司来管理的答案是:同意的为4.4%,比较同意的为2%,无所谓的为3.1%,不大同意的为30.4%,不同意的为60.1%。认为小区公共事务应当由居委会管理的分别是:同意的为9%,比较同意的为24%,无所谓的为4.5%,不大同意的为25.8%,不同意的为36.7%。认为小区公共事务应当由业委会管理的分别是:同意的为63.8%,比较同意的为16.8%,无所谓的为1.8%,不大同意的为6.3%,不同意的为11.4%。答案实际上也是对上面问题的回答,90.5%的被调查者不同意或不大同意,作为企业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而绝大多数业主都同意业委会应当对小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也有33%的被调查者同意由居委会来管理。那么,谁应当是小区管理的主体呢?同意业主是管理主体或者主人的为75.1%,比较同意的为18.1%,合计为93.2%;无所谓的为1.6%,不太同意的和不同意的为5.2%。之所以业主应当是小区管理的主人,一方面因为业主是小区的居民,根据人8民当家作主的原则,社区中的居民当然是社区的主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商品房小区的房屋及其公共面积,都是小区内的业主所有,他们不仅购买了所有权,而且每个月还要支付物业管理费。作为小区物业的所有权者,理所当然地应当是管理的主人。如果所有权者不能对自己所有的东西进行管理、不是管理的主人,这种所有权还有何意义。但是,业主作为小区管理的主体或者主人,其管理的实施是通过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进行。所以,业主大会是小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方面85.5%的被调查者都同意。3.目前业主委员会的状况(1)业委会的成立。从调查中可以发现,虽然有一些业委会是由业主要求和主持的,占18.4%;但是,大部分的业委会是由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组成的筹备组提名和成立的,占68.4%;甚至有一部分仍然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主持产生的,占13.2%。真正由小区管理主体的业主筹备和主持的业委会还是很少的。我们在调查中,许多业主都说他们希望摆脱物业公司,由业主自己筹备和主持成立业委会,但是都会遇到物业公司的百般阻挠和干涉,甚至一些小区的物业公司会采取非正常的手段。所以,至今这些小区也没有建立起业主委员会。即使在我们进行调查的这些小区内(虽然其中大部分是由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主持的),仍然有52.7%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成立业委会的困难和障碍中,排第一位的是“物业公司的阻挠”。9实际上,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情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过问的,更不要讲插手和介入了。开发商与业主的关系只是市场上卖主与买主的关系,作为卖主,不可能将东西卖给对方,还要去管理已经卖给对方的东西。而物业公司应当是业主在服务市场上找来的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同业主在劳务市场上找的保姆,怎么可能设想,保姆参与其主人家管理的运行和决策。但是,这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运作原则的事情确实长期地存在于大部分商品房小区内,甚至还在继续。虽然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加以纠正,效果看起来并不明显。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业委会,其组成的成员是如何产生的呢?根据调查,业主提名和自荐做候选人的占96.5%,只有3.5%的候选人是指定产生的。这些数据说明了,业委会候选人的产生实现了民主选举的原则。再者,选举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也是民主选举的原则之一,有83.9%的被调查者给予肯定的回答。选举投票的形式,举手表决的为42.1%,秘密划
本文标题:城市新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实证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435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