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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楔形文字法乌尔纳姆法典两河流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国家与法的地区之一,也是楔形文字法发源地。《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也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1)实行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2)等级制度。确立了古巴比伦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阿维鲁)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穆什凯努)。(3)财产法。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4)契约制度。重要契约须遵循一定规则并采用书面形式;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身雇用等。(5)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实行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处于从属地位;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只有男子才有充分的继承权。(6)犯罪与刑罚制度。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条文没有作为单独部分集中加以规定,而是分散地附在其他各类条文之后;刑罚十分残酷;对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刑最为严厉;在侵犯人身罪的处罚上实行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原则。(7)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司法权与行政权无严格划分;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基本特征(1)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3)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4)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5)是世俗法。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对楔形文字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奴隶制早期产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乌尔纳姆法典》是其第一部成文法典,反映了楔形文字法早期的法律成就,《汉谟拉比法典》则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法律的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概念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2古印度法古印度法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1)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2)法经:婆罗门教法渊源之一。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3)法典:又译“法论”,婆罗门教法渊源之一。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约成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6世纪,以诗歌体裁写成。其中最著名的法典即《摩奴法典》。三藏是佛教法的重要渊源,也是佛教的重要经典。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有四大原始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死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物权拥有其他财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债法特点:(1)契约关系较为简单;(2)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婚姻家庭法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继承法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钩。刑法特点:(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2)不同种姓同罪异罚。诉讼制度特点:(1)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2)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古希腊法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古希腊法雅典“宪法”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梭伦改革1、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隶制。(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2、意义:3古希腊法梭伦的立法改革剥夺了氏族贵族所享有的种种世袭特权,使富有的工商业奴隶主开始掌握城邦大权,赋予所有雅典公民有限的权利,规定城邦职能机构既分享权力又彼此制约。梭伦之后虽然也出现过庇西特拉图的僭主政治,但其主要政策和措施,并未改变梭伦开辟的基本方向。梭伦立法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由此产生。克里斯提尼立法1、主要内容:(1)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3)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4)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法院。2、意义: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结束了雅典百余年来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和进一步巩固。伯里克利立法伯里克利是雅典民主极盛时期的领袖。他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主要内容:(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1、民主性:(1)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2)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3)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4)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2、局限性:(1)虽然赋予公民以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但是,实际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没有公民权的妇女和异邦人无权参加,更不必说占雅典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2)实际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是雅典公民中的少数,这就限制了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此外,诸如执政官以及将军等高级公职人员的职位事实上也多与普通民众无缘。(3)虽然公民有权在民众大会上提出法案,但是,还必须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这使得统治集团的上层得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控制立法。雅典“宪法”的历史意义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当时条件下仍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民主政治鼓励了雅典公民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雅典在哲学、宗教、文学艺术、自然科学以及商业活动方面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许多重要成就,最终成为整个希腊世界的经济和文化中心。雅典的民主宪政制度对于以后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主权在民”、“轮番执政”、选举与监督的理念与制度等,均成为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源头。所有权制度雅典法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历届执政官就职时,要宣誓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债权制度(1)因契约(买卖、租赁、借贷、合伙、保管、承揽及雇用等)而产生之债;(2)因损害赔偿而产生之债。4古希腊法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雅典的法律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不平等的婚姻关系。雅典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家长在家庭中对妻子和子女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雅典的继承权只给男子,一般而言遗产在所有儿子之间平均分配,但是长子所获得遗产份额稍多,女儿只能在出嫁时从兄长处获得一份嫁妆。刑事法律制度在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另外还有侵犯人身罪、破坏家庭罪。刑罚的种类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鞭笞、凌辱、烙印、放逐、罚金等。施行刑罚的原则是:奴隶处罚肉刑,自由民处罚财产或剥夺权利。雅典刑法中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遗风,如氏族公社血亲复仇的残余表现。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雅典设立了一些专门性法院,虽比较原始且复杂,也无明确的审级关系,但已有粗略的职权分工。2、诉讼制度:雅典法律规定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奴隶、女性和未成年人都没有起诉权,异邦人也只有通过雅典的“保护人”才能起诉。诉讼被分为公诉与私诉两种。诉讼过程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基本特征(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2)古代希腊法是一种世俗法律。(3)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4)在古希腊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5)相对私法,古希腊的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6)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①古希腊法中的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②古希腊法学思想对古代罗马及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也显而易见。③古希腊时代最为重要的城邦——雅典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所确立的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创制了“主权在民”、“轮番为治”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及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对后世民主政治的影响不可低估。(2)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古希腊的法律上承古埃及、迦太基等东方国家古代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承与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罗马法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罗马法产生十二表法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地位: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时期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市民法适用: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体系。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渊源: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万民法适用: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内容:着重于债权债务,不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内容。渊源: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5法学家学派:普罗库尔学派,萨比努斯学派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活动与作用:(1)解答,对法律的疑难问题给以解释和答复;(2)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3)诉讼,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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