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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2.1 债的发生 I -.2.1 债的发生 I
第二讲债的发生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览罗马法上的债的发生原因(优士丁尼《法学阶梯》3,13)1.契约2.准契约3.私犯4.准私犯《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中债的发生原因1.法律行为(1)合同(2)单方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在我国法律中,悬赏广告不在单方法律行为中,在合同中。2.法律规定(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3)侵权行为(4)缔约过失(2002年才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中债的发生原因债基于法律行为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基于法律规定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二、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一)合同1.合同与契约在现代汉语中,合同和契约两个词经常作为同义词交互使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使用合同一词,而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使用契约一词。目前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一般对此不作区分。2.广义的合同与狭义的合同(1)广义的合同指两个以上的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和身份合同。(2)狭义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权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不适用《合同法》。3.合同的成立合同是由两个内容相一致的意思表示组成的。时间在先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时间在后的意思表示是承诺。《合同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1)要约要约的定义《合同法》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学理上的定义:只需他人同意即可导致合同成立的需受领的意思表示。A.要约的特点a.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b.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或者至少可以确定。【案例】书商甲向老顾客乙写信,称只要最新版的《债法总论》到货,就卖给乙。乙回信表示同意,后来要求甲交付《债法总论》。问:是否存在要约?(“老”顾客,假定哪一本《债法总论》是确定的,价格也是确定的,那么就存在要约——要约的内容是可以确定的)c.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B.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要求。与要约相比,它欠缺的是交易意思。《合同法》15条列举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案例】甲在自己服装店的橱窗中挂了一件样品夹克,标价1500元。乙路过时看到该夹克,后打电话给甲称要购买。甲在电话中说会把夹克寄给乙。此后不久,丙也看到该夹克,并马上进店告诉甲自己要购买。甲称夹克已经售出,但丙认为自己对甲的要约进行了承诺,根据合同要求甲交付夹克。问:合同成立否?(不成立,这里的标价实质上是一种要约邀请)C.要约的拘束力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不得撤回或变更,这叫做要约的不可撤回性或要约的形式拘束力。b.要约人也可以排除要约的拘束力。如在要约中声明,不受拘束。D.要约的失效(参见《合同法》第20条)a.受要约人拒绝要约;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受要约人未及时承诺a)要约人可以确定承诺期限;b)如果未确定承诺期限,则按照法律的规定【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案例】甲6月1日向乙寄信,愿以900元的价格出售花瓶一只,信件于6月3日到达乙处。乙于6月4日上午打电话给甲,称愿以800元购买花瓶,而甲对此不予理会。问:本案中存在哪些要约,其效力如何?(存在两个要约,一是甲以900块出卖花瓶,由于乙的反要约而失效;二是乙以800块购买花瓶的反要约,由于甲不予理会而失效)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案例】甲写信给乙,愿以20000元出售一台包装机,乙回信称同意该要约,但要求分5个月付款。问:合同成立否?(不成立,合同法解释1中付款方式的变更也视为合同的实质性变更。)(2)承诺《合同法》(第21条)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学理上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欲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特点承诺在内容上必须与要约一致;承诺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沉默作为承诺的方式张三与书商李四约定,李四每季度定期将最新的纪实文学作品寄给张三,如果张三在收到书籍后两周内不将书寄回,就意味着张三购买书籍。一次张三因工作忙,到第四周才将不想购买的书寄回,李四能否请求张三支付书款?(可以,在这里,基于事先的约定,沉默是有特定的意义的;但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则不行,因为任何人不能单方面为他人设定义务)《合同法》关于沉默的特殊规定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规定与视为的区别:规定可以通过举出反证予以推翻,视为直接由法律规定。)(3)合意与不合意以下哪些案例中合同已成立?1.甲欲将一幅画以9800元卖给乙,并写信给乙,称愿以8900元出卖该画。乙知道甲想以9800元卖画,自己也认可这个价格,于是给甲回信,称自己愿以980元购买该画。甲发现了乙的书写错误。(合同成立,因为错误的意思表示无害真意,双方真意表示,合同有效,以9800成交,合意的效果B.如果合意建立在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不得因错误而撤销意思表示)2.在上例中,乙回信给甲,称接受甲的要约。但他不知道要约信函中的书写错误,而且他也无从知晓甲的真实意思(以9800元的价格卖画)。(受要约人不知道要约人的表示意思与真意意识相悖,表示同意,则要约人有权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3.甲向乙发出以9800元卖画的要约。乙回信称接受甲的要约,但必须分期付款。甲回信表示同意,并期待乙提出具体建议。(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原要约失效)4.甲向乙发电报,“50台索尼E型彩电,每台5000元”。乙回电报,“同意”。后来发现,双方都想出卖彩电,而将对方视作买方。(不合意)合意概念合意(Konsens,consentire),指缔约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合意与解释A.如果通过对要约和承诺的解释表明,两个意思表示后面存在双方一致的意思,则应基于内心意思的一致而肯定合意的存在,即使表示的内容与双方的真实意愿相悖;【falsademonstrationonnocet】B.如果解释表明要约人和承诺人的意思不一致,则须通过对两个意思表示的规范解释,来确定它们的客观意义。合意的效果A.合同成立;B.如果合意建立在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不得因错误而撤销意思表示;(之前ppt中的8900,9800,980的例子。)C.如果合意建立在通过规范解释确定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则真实意思与表示意思相悖的一方有权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不知道要约人的表示意思与真意意识相悖,表示同意,则要约人有权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合意概念:不合意,指缔约双方意思表示的不一致(Dissens,dissensus)。种类:公开的不合意;隐藏的不合意。公开的不合意指双方都知道未达成合意。A.就合同的要素(essentialianegotii)未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B.就合同的偶素(accidentalisnegotii)未达成合意,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隐藏的不合意指缔约双方以为彼此达成了合意,但实际上却存在不合意。A.就合同要素未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B.就合同偶素未达成合意,则应考虑当事人以为合同已成立这一因素。(二)基于单方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单方允诺)1.定义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单方法律行为。以遗赠和悬赏广告(理论上有争议)为其典型。【示例】某甲在遗嘱中写道,某乙是我的继承人,某丁获得我的所有藏书。2.悬赏广告【案例】A运动品牌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广告,称如有人成功漂流险滩,该公司将奖励其1万元,并提供漂流装备一套。16岁的甲成功征服险滩,但他事先并未看到A公司的广告。经友人告知后,甲要求A公司兑现诺言。A公司拒绝提供奖励,理由是甲并未看到悬赏广告,且尚未年满18周岁。(从单方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只要满足条件,就要实现。从合同的角度来讲,要约没有实现。)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比较法上有不同的处理模式:(1)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者给予报酬的有拘束力的单方允诺。《德国民法典》第657条:以公开广告的方式,对实施某一行为特别是对引起某一结果加以悬赏的人,有义务向以实施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亦然。(2)(对不特定人)要约说悬赏广告是对于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对此要约的承诺,二者结合而成立合同。《日本民法典》第529条(该条处于“契约的成立”这一标题下):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者,负给付报酬的义务。(类似规定见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我国法律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1.《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2.《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将悬赏广告是作为不特定要约(合同)的。)【思考】在以下两种情形中,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单独行为或要约,在法律效果上有何不同?A.完成行为的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B.完成行为的人不知悬赏广告内容。【李珉诉朱晋华等悬赏广告纠纷案】被告朱晋华和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几排后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同学王家平(本案第三人)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的《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对拾得人要“重谢或“必有重谢。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其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理由李珉在电影院内拾到的内装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绍华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根据包内所装的提货单及其他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李珉及王家平并没有按照上述线索积极寻找失主或交有关部门处理,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违背了社会公德。王家平身为公安干警,属于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遇有遗失物应当知道及时归还失主,在拾包后所表现的职务上的不作为,更是错误的。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事”中许诺的酬金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李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
本文标题:2.1 债的发生 I -.2.1 债的发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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