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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概述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要素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狭义的电子商务:仅仅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商务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将利用Internet、Intranet、LAN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二、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一)按交易对象分类企业与消费者:B2C企业与企业:B2B企业与政府:B2G消费者与消费者:C2C(二)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间接电子商务直接电子商务(三)按照使用网络类型分类EDI商务(1)EDI商务主要应用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批发业务(2)EDI通过购买增值网VAN服务才能实现(3)Web-EDI或Open-EDI正在逐步取代传统EDI。互联网商务Intranet商务三、电子商务的发展和面临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概念: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电子资金传输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三)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五)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形式规范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多重手段规范二、电子商务法的原则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2)媒介中立:侧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三、电子商务立法的性质、地位与体系(一)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法应属于公私法之融合。电子商务法应在性质上属于交易形式法(二)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法的地位: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位置、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1)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是独立、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3)传统的明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三)电子商务法立法模式(1)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2)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准入规范和行为规范行业市场准入法律规范业内主体有关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行业间协调的法律法规(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我国新的《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对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对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身份的鉴别手段关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建立(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概括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名确定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马来西亚早在1997年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可以说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我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是1999年修改后的《合同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对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做了相关规定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证制度
本文标题: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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