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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电气安装工程 > 《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规范》修编说明
《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规范》修编情况介绍2018年9月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2〕83号)的要求,以及能源行业发电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修编大纲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能发设标〔2012〕66号)的文件规程名称改变为:《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规范》。标准号不变,DL/T5046-2018。本次修编单位和分工:主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6章脱硫废水处理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11章IGCC气化与净化废水处理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章垃圾电站渗沥液处理主要工作:常规电厂调研收资:在东北、西北、中南、西南和华北等五大电力设计院、部分省院和电厂的大力支持下共收到华东、西北、华北、华南、华中、西南、中南等地区的60个电厂返回的《废水处理工艺系统调查表》。调研的内容包括电厂类型、机组规模、水处理工艺、废水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各类废水水量和水质、处理后的排水去向、锅炉化学清洗、废水贮存池、废水处理主要设备的使用情况等。主要工作:垃圾电厂调研收资:调研了常州绿色动力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渗沥液处理项目、成都中节能祥福环保发电厂渗沥液处理项目、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项目、大连市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渗沥液处理项目、上海江桥生活垃垃圾电站渗沥液处理项目、宜兴生活垃垃圾电站渗沥液处理项目、漳浦县生活垃圾电站垃圾渗沥液、杭州市萧山垃圾焚烧厂垃圾渗沥液处理示范工程等华东、东北、西南等10个垃圾电厂。主要工作:调研基础上,完成3篇专题报告:(1)《发电厂化学废水处理调研报告》(2)《垃圾电站渗沥液处理调研报告》(3)《IGCC气化及净化废水处理系统调研报告》本次宣贯人员介绍1、王华-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师除以下的其余章节2、关秀彦-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师6脱硫废水处理3、赵建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总工程师9生活污水处理10含煤废水处理4、刘军梅-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师11IGCC气化与净化废水处理5、朱卫兵-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12垃圾电站渗沥液处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将原版的“范围”与“总则”合并。2.增加了术语;3.补充修改了废水收集和贮存的相关设计要求;4.增加了IGCC气化与净化废水处理的相关设计要求;5.增加了垃圾电站渗沥液处理的相关设计要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6.增加了废水排放和监测章节中关于核电厂常规岛废水槽式排放的相关设计要求;7.增加了其他要求,包括药品贮存和计量、管道及阀门、防腐设计、仪表和控制的相关设计要求;8.增加了3个附录,包括“电厂排水及废水水质资料”、“设备、构筑物及管道材质与内防腐”、“废水处理系统在线仪表配置”;本次修订还有3个问题没有在本规范中明确,需要后续修订时完善:1.灰场雨水收集处理和排放;2.脱硫废水零排放处理工艺;3.垃圾渗沥液浓缩液处置方式。修编后的章节名称如下:1总则2术语3废水综合利用4废水收集和贮存5化学废水处理6脱硫废水处理7灰水处理8含油污水处理9生活污水处理10含煤废水处理11IGCC气化与净化废水处理12垃圾电站渗沥液处理13废水排放与监测14其他要求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对本规范的编写格式、逻辑、结构、用词用语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主要格式:1一般规定2系统设计3设备选择4布置要求1总则本次修订,将原版的“范围”与“总则”合并,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为:燃煤、燃气、生物质电厂、垃圾电站等发电厂以及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的废水治理设计。(原版为: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5MW—1000MW级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燃气轮机电厂、核电厂常规岛、垃圾焚烧电站等,机组容量小于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的废水治理设计,可参照本标准。)1总则1.0.4废水治理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技术,各类废水的治理措施应符合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其他与2006版相同。2术语依据《电力工程设计标准汉英术语(火力发电、输变电)》,补充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如化学废水、废水集中处理、废水分散处理、经常性废水、非经常性废水、槽式排放等。3废水综合利用原2006版中第4章《水务管理》。本节对原条文排版顺序及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目的是便于设计人员直观了解电厂生产运行中产生的排水和废水的种类以及主要的回用点。如: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水可根据水质作为以下工艺用水:1脱硫系统工艺用水;2输煤系统的冲洗水、干煤场喷洒抑尘用水;3地面及空气预热器、除尘器、锅炉烟气侧冲洗水;4除盐水制备系统补给水;5干灰调湿、干灰场喷洒抑尘用水;6水力冲渣水;7水力除灰用水。4废水收集和贮存4.0.1发电厂宜根据各类废水的水质、水量情况及废水处理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废水收集方式和贮存容积,并应遵循下列原则:(新增)第1款脱硫废水、灰水、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煤废水应独立收集、贮存,不应与其它废水混合。释义:本款强调根据水质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及回用。4废水收集和贮存新增表4.0.2-1非经常性废水贮存池(箱)的有效容积(m3)。机组容量锅炉酸洗介质有机酸EDTA盐酸1000MW80006000-600MW60004000-300MW4000200030009F、9H燃机-60010009E燃机-3005004废水收集和贮存4.02第6款废水贮存池(箱)应有均匀水质的措施。(条文进行补充)释义:根据调研反馈,当单个废水贮存池容积较大或长宽比大时,进入贮存池的废水存在混合不均匀现象,易造成pH调整槽或最终中和池pH调整波动大,不利于连续运行。因此废水贮存池进水管应采用多点进水或采用出水管回流方式来确保水质的均匀。5化学废水处理5.1.1火力发电厂宜设置化学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原2006版规定300MW及以上,严重缺水、水源保护区、名胜区、养殖场等宜设置化学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释义:化学废水集中处理是将全厂各种化学废水分类收集并贮存,根据水质和水量,选择一定的工艺流程集中进行处理,使其出水水质达标后重复利用或排放。鉴于我国目前普遍缺水,且环保要求日趋严格,废水集中处理有利于管理和处理后回用,故规范中取消了限定条件,设计中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用。5化学废水处理5.1.5当废水要求零排放时,宜根据全厂水平衡,对不能回用的废水进行浓缩、蒸发处理。当地区的蒸发量远大于降雨量时,可采用自然蒸发方案。(新增条文)。释义:根据调研情况,大部分燃煤电厂的废水通过梯级回用后,仅剩下树脂再生废水、脱硫废水等高含盐废水没有回用场合。随着环评要求提高,越来越多电厂要求全部废水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只能对高含盐量废水进行浓缩、蒸发处理。由于固液分离的零排放系统投资和运行成本都很高,因此当气候条件和场地条件合适时,可采用自然蒸发方案。目前,光热电厂盐水采用自然蒸发。5化学废水处理5.2.3非经常性废水的系统出力应为最大一项非经常性废水的水量在7d-10d内处理完的平均水量。(原条文5d-15d)。释义:非经常性废水最大项排水为机组化学清洗废水、启动冲洗排水或空预器冲洗排水。其中锅炉化学清洗和机组启动间隔时间较短,为了保证非经常性废水贮存池后续有足够的贮存容量,需要在该时间段内处理完前阶段产生的化学废水。5化学废水处理5.2.4之3款3)项废水贮存池(箱)→澄清池(箱)→气浮池→中间水池→过滤器→回收利用或排放(新增条文)释义:根据调研情况,西北地区废水处理设计采用该工艺流程,规范中补充了该工艺流程。针对目前废水处理后回用特点,在工艺流程中增加了过滤器。5化学废水处理5.2.4之4款废水pH值及氨氮不合格时,废水处理宜采用pH调整及曝气和氧化,也可采用生化处理或脱气膜处理工艺。(新增条文)释义:本款针对凝结水精处理再生废水除了pH不合格外还存在氨氮超标,通常排水中的氨氮浓度为500-2000mg/L。根据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限值为15mg/L,国外限值通常在5-10mg/L,因此必须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采用pH调整、曝气和氧化方法工艺简单,药剂费用高且对大气有一定污染;生物处理出水水质稳定,但需要运行中补充碳源作为菌种营养物;脱气膜处理工艺较复杂,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但出水水质稳定。5化学废水处理5.2.8之3不同容量的锅炉化学清洗水容积参考见表5.2.8。(补充燃机余热锅炉清洗水容积、明确了碱洗和酸洗水容积,有利于核算各类废水水量。)机(炉)容量清洗介质清洗范围清洗水容积(m3)9E燃机余热锅炉(200t/h汽包炉)HCl或EDTA炉前、炉本体200(碱洗)200(酸洗)9F燃机余热锅炉(400t/h汽包炉)HCl或EDTA炉前、炉本体500(碱洗)300(酸洗)9H燃机余热锅炉(500t/h汽包炉)HCl或EDTA炉前、炉本体500(碱洗)500(酸洗)5化学废水处理释义:国内通常将碱洗和酸洗后的冲洗排水直接排放至循环水冷却塔、煤水沉淀池或下水道,不收集在非经常性废水贮存池。因此,本规范中推荐的非经常性废水贮存池的有效容积要小于化学清洗总排水量,从调研情况看基本满足基建和正常运行需求。但对于环保要求严格的地区应在设计中考虑该部分排水的贮存方式和去向。7灰水处理8含油污水处理与2006版内容相同。8.4.1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油库区附近或废水集中处理站。释义:国外电厂对含油废水处理要求较高,处理区域包括油库区、变压器区、主厂房地面冲洗等,含油处理后进入化学废水处理系统。因此宜靠近布置。8含油污水处理13废水排放和监测13.1.1环评报告或水资源论证报告允许时,无法回用的废水经治理后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和厂址所在地区的有关污水排放标准可直接排放。(新增条文)。13.1.2发电厂对外废水总排放口设置要求应取得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原为总排放口宜为1-2个,设置位置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同意)13.3核电厂常规岛非放射性废水槽式排放(新增章节)13.3.1核电厂常规岛潜在受放射性沾污的非放射性废水应采用槽式排放。13.3.2非放射性废水包括汽机房热废液、含油污水、柴油储罐区含油污水及汽机房凝结水精处理的酸碱废水。释义:按《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GB9135定义,通常上述废水或排水正常运行工况是非放射性废液,只有当一回路的放射性液体漏入时,此类废水才可能成为放射性液体。(GB9135已作废,在条文解释中不出现)。13.3核电厂常规岛非放射性废水槽式排放(新增章节)释义:含油废水来自核岛,废水来源较多,可能来自场地排水,也可能来自一回路设备润滑或冷却部分,美国西屋公司的非能动先进压水堆AP1000将备柴油机燃油系统划分为D级,存在潜在放射性沾污的可能。释义:经过处理的废液在向环境排放前,必须先送往监测槽逐槽分析,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GB9135已作废,在条文解释中不出现)。13.3核电厂常规岛非放射性废水槽式排放(新增章节)13.3.3每2台机组常规岛非放射性废水宜设置1套槽式排放系统。释义:目前我国核电建设每2台机组为一期工程的较多,每2台机组设置一套槽式排放系统的含义是设置以三个相同容积的贮存排放槽(或箱)为主要设备的系统,一个接纳废液,一个对废液进行混合、静置、监测和排放,一个备用。13.3.5核电厂常规岛非放射性废水槽式排放应采用以下工艺:常规岛非放射性废水→废水贮存排放槽→废水排放泵→放射性检测→合格排至循环水排放管或不合格排至核岛移动式处理装置释义:槽式排放不具备废液的化学处理,但具有对废液的接纳、监督并为核岛的放射性处理提供贮存和转移的功能。为来自汽轮机厂房的热废液排水(60℃)、经处理的汽轮机厂房的含油废液、经处理的中和废液接纳、混合、静置、监测,符合排放标准
本文标题:《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规范》修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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