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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二零一零年四月1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讲义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当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相关规定:1、《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每个矿山企业都必须建立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它包括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同时,还应有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制度,它包括各生产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各项工作作业规程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生产过程责任制度形成了企业纵向和横向的安全生产责任体。4、矿山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0至23条规定了各级人员的培训要求,特别强调对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在岗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5、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投人,确保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符合要求。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6、劳动保护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37条,《矿山安全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经检验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这里主要强调企业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一是要合格,二是发放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矿山安全法》第29条规定矿山不得录用未成年工(16-18岁)和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7、矿用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9条规定了有矿用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装置、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使用管理要定期检查、维修,以保证使用安全。28、《安全生产法》第44至51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知情权,反映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应急避险处置权,违章冒险拒绝权,获得赔偿权,同时也应履行相应义务。9、矿山企业的每一个作业人员(包括管理者)应该客观清楚的认识事故的致因二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10、“三同时”概念指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安全要求,《安全生产法》第24条,《实施条例》第5、6、10条作了规定。首先明确规定了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评价;矿山建设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第二,规定了对矿山设计必须提供最基本的地质资料。第三,提出了矿山设计中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最基本的要求。对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查、批准程序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8、9条作了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都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查、验收。审查不合格,矿山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验收不合格,矿山不得投人生产和使用。1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13、安全培训教育主要有以下类型:1)新工人人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口(车3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3)日常安全教育。4)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5)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6)矿长安全教育培训。14、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1)思想教育。2)法规政策教育。3)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1)不具备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4)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5)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征作业操作证而上岗作业;6)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经审查同意;7)设计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8)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9)危险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1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标准;1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13)使用未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1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1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4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或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18)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走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2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2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有:1)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对承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责任的协议;4)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职守或者逃匿;5)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17、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18、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一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重视程度及其全生产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要: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生产安全事故。19、经营单位要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主要有1)劳动合同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违反劳动合同的其他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从而避免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伤害。3)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也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权利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5)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具体赔付标准在民法通则中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620、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要做到: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3)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7第二章露天矿山开采技术1、矿床开采分为地下开采、露天开采和海洋开采。露天开采的优点:1)受开采空间限制小,可采用大型机械设备,有利于实现自动化生产,从而可大大提高开采强度和矿石产量。2)资源回收率高。3)劳动生产率高。4)生产成本低。5)开采条件好,作业比较安全。6)建设速度快,单位矿石基建投资较低。2、露天采矿场构成要素见下图:83、露天矿山主要安全问题1)爆破作业安全问题。爆破作业中有较多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爆破准备、药包加工、装药、起爆、爆后检查等。爆破地震波、冲击波、飞石可产生对人及建筑物的危害。早爆和盲炮处理可引起大的安全事故。2)机械运行时的安全问题。穿孔机、潜孔钻、牙轮钻行走作业时,由于露天作业条件恶劣可引发各种安全事故。电铲作业时机械室内、电铲作业范围内、电铲向汽车装载时,以及电铲作业台阶岩块悬浮倒挂、盲炮等不安全因素3)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露天矿铁路运输中撞车、脱轨、道口肇事、线路弯曲、下沉,行使过程的制动、调车时的摘挂车可引发事故。矿用汽车运输作业时的制动失灵、夜间照明不良、路况不好,行驶过程中翻斗自起等均可导致事故。露天矿带式运输作业中,由于保护罩不当,人员靠近胶带行走引起伤人等。4)露天矿山用电安全问题。露天矿使用的三相交流电、采场移动设备的高压胶缆,各种接地保护失灵、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存在不安全因素。5)边坡稳定及防排水的安全问题。露天矿边坡的滚石、塌方、滑坡等事故对矿山生产及机械设备人身安全危害极大,凹陷露天矿由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可引起采场淹没6)阶段构成的安全问题。由于露天矿阶段构成要素在设计和生产中选择不当,可造成边坡安全隐患和引发事故。因此,露天矿阶段高度、工作阶段坡面角、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的9要求。4、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L)工作帮和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影响边坡的滑体采取了有效的措施。2)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3)采矿、铲装、运输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4)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采场避炮设施安全可靠。5)有防排水、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齐全、可靠。6)供电、照明、通讯系统及避雷装置安全可靠。7)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8)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9)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有预防措施。11)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5、开采方
本文标题:露天矿山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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