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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TradeinServicesLEARNINGOBJECTIVE理解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了解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了解国际服务贸易的格局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BASICCONCEPTSOFSERVICESTRADE)第二节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三节国际服务贸易的格局(PATTERNSOFSERVICESTRADE)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一、GATS中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壁垒四、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一、GATS中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一国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商业活动。WTO的定义:《服务贸易总协定》把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自然人移动(MovementofPersonnel)(一)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1,含义: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这种形式是最简单的服务贸易形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跨越国境或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2,例子:国际电信服务。我们通常所打的国际长途电话属于此类服务。Internet上提供的服务。CS(二)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1,含义:是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2,例子:出国旅游,留学,出国求医问药等属服务消费。CS(三)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1,含义: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其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经济实体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往往与对外直接投资联系在一起,规模大、范围广、发展潜力大,对服务消费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冲击力较强,是国际服务贸易中最敏感、最活跃、最主要的形式。2,例如:通过在一国境内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的经济实体,来提供服务。在我国开办的合资零售商店就属此类。CSCP(四)自然人移动(MovementofPersonnel)1,含义: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这类贸易规模较小,时间有限。自然人流动也是生产要素流动的主要内容,发展中国家要求把劳工流动纳入服务贸易框架之中。2,例如:我国聘用的外籍教师;以及(常见于报刊杂志上的招聘广告)程序设计人员等的劳务输出。CSPM10国际服务贸易四种形式的关系:本(外)国服务提供方外(本)国服务接受方1.过境交付(服务流动)2.境外消费(消费者流动)3.商业存在(资本流动)4.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一)IMF的BOP中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二)WTO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一)IMF的BOP中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IMF,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OP,BalanceofPayment,国际收支平衡表)。1,这是目前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最主要来源。2,BOP中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资料来源:BalanceofPaymentStatisticsYearbook1997)(1)服务项目属经常项目的子项目,CurrentAccount:•Goods,•Services,•Income,•Currenttransfers(2)服务项目本身的分类SERVICES•Transportationservices•Passenger•Freight•Other•Travel•Businesstravel•Personaltravel•Otherservices•Communications通信•Construction建筑•Insurance保险•Financial金融•Computerandinformation电脑和信息服务•Royaltiesandlicensefees(技术,专利,商标以及版权的)转让与许可费•Otherbusinessservices其他商务服务•Personal,cultural,andrecreational文化娱乐•Government政府服务(二)WTO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资料来源:WTO1997AnnualReport)CommercialServices(=IMF的Services-Government)即仅指非政府服务•Transportation•Travel•Othercommercialservices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壁垒国际服务贸易不存在关税壁垒,而是存在类似于货物贸易的非关税限制手段。具体措施表现为各种国内规定。通常包括外国服务和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在本国市场的待遇问题和对外国的服务和资本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的措施等。(一)给外国服务提供者增加负担(如歧视性税捐)歧视性的国内税费,对外来服务征收过高或额外的税。国内税费比起关税远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并多由不同的服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预见度低。税收歧视对服务贸易的预期利益能否实现影响较大。例如,规定对外国在本国设立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征收较高的税率;又如,在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准进入和使用本国的公共电讯传送网及其服务时,通过征收较高的税费加以限制调整。(二)进行经营限制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例如,对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禁止其经营某些业务;对外国银行,限制其只能在低储蓄率的地区开业,或通过信用额度限制、储备金要求、资本控制等手段进行调控以确保国内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以及本国国际收支的安全和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育,对外国咨询公司,要求其必须与本国相应的机构合作经营业务;等等。(三)信息限制信息是许多服务产业的战略资源。现代电讯技术的发展已经极大地改变了金融、保险、商贸等国际服务领域的发展状态。一国公共电讯传输网及其服务(如数据交换、视频通讯等)在何种程度上对外开放,即允许外国服务者进入使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外国的金融、保险、商贸等基于电讯传递技术进行国际信息交流的服务业进入该国的可能性。(四)股权限制这是指虽然允许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开业,但东道国要求必须参股,并通常要求占有多数控股权,以此维持本国对该行业的控制。如有的国家要求在外来保险公司中占多数控股权。(五)营业资格的限制对外国个人与组织在本国经营某种服务业的权利进行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禁止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又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建筑工程服务方面较有优势,但一些发达国家拒绝在这方面提供开业权,阻止这类服务的“进口”。此外,许多国家不允许国外经营者在本国开办旅行社、广告公司、零售和批发商业网点等服务经营实体。四、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其他分类了解(p82)。第二节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一、GATS产生的背景二、GATS的主要内容三、中国在服务贸易的承诺一、GATS产生的背景(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增强1970年,全世界的服务贸易是700多亿美元,1986年为4496亿美元,1996年,国际服务贸易超过1万亿美元为12577亿美元。(二)服务业本身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服务业的相对落后,将制约一国经济的发展,各国为加速经济发展,加大了对服务业的投入。服务业产值在各国GDP中的比重逐步上升。例如,1995年美国Services/GDP=28326亿美元/72538亿美元=39%。1982年美国首先提出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强烈要求进行这方面的谈判,主张将GATT的基本原则直接用于服务贸易,并且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合在一起谈判,目的是换取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发展中国开始对此并无兴趣,因为本身服务业落后,后因货物贸易谈判的需要,同意谈判,要求将两者分开。正式谈判从1986年开始,最终诞生了与GATT平行的GATS。而GATS的出现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二、GATS的主要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GATS)由三大部分组成:(一)GATS条款的主要内容(二)部门协议(三)市场准入承诺单(一)GATS条款的主要内容GATS的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有两类:一是普遍性义务,即适用于各个部门的义务,不论成员国是否开放这些部门,都必须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不需要成员明示承诺,除非有例外规定或豁免授权,各成员方均应该予以遵守。二是具体承诺的义务,是指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所达成的协议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如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只适用于各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不适用于未开放的服务部门。具体承诺义务并不适用于所有成员方,而是通过谈判适用于各成员方在承诺表中所具体承诺范围内的服务部门。通常被称为具体承诺或减让表规则,它主要用于处理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311、市场准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成员对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6种影响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具体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用的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322、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方在实施影响服务提供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的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成员方已经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这是由服务贸易的特性决定的。在货物贸易领域,尽管外国货物可在本国市场享受国民待遇,但在进入本国市场时,仍要受进口关税、数量限制及其他边境措施的限制;而在服务贸易领域,绝大多数服务的外国提供者如果获得了国民待遇,特别是当这些服务是以在进口方市场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时,就意味着在实际中享有了完全的市场准入。3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8个附件是:《关于第2条例外的附件》,《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长期适用的附件有《关于第2条例外的附件》、《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参加方同意在服务贸易领域继续就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基础电信、金融服务四个问题进行谈判,以期在这些领域实现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有关自然人的谈判于1995年年中结束,参加方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议定书》,有关基础电信和金融领域的谈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终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三、中国与GATS(一)中国服务业及对外服务贸易的状况相对落后,且开放程度低。(二)中国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的承诺逐步开放。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承诺与其他成员的承诺在形式上一样,分水平承诺(HorizontalCommitments)和具体承诺。其中水平承诺涉及所有服务部门,具体承诺涉及承诺或限制的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第三节国际服务贸易的格局发达国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
本文标题: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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