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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新闻传播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英美法系国家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国家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旧中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新中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第八章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新闻传播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一、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基础决定法,经济条件是新闻传播法产生和发展的首要条件;二、思想条件新闻自由理论、人权理论:自由地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为宝贵的基本人权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学说三、政治条件——民主政治资本主义国家:宪政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一、英国1、封建王朝时期新闻法的发展(1215-1640年)(1)英国新闻传播法制的起源1215年《大宪章》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大宪章》:保障公民政治和自由权,确立了君主权力不是绝对的原则,为现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英国《大宪章》副本背景材料:大宪章《大宪章》(GreatCharter),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宪法性的文件,共65条。其宗旨为保障封建贵族的政治独立与经济权益,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根据《大宪章》,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没有更多的权力。《大宪章》第六十一条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2)皇家特许制度:1528年,英王亨利八世下令限制印刷业的发展,1538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许制度。1557年,玛丽女王下令成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3)星法院令:1586年,伊丽莎白女王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为“星法院”以加强封建统治。2、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新闻法的发展(1)克伦威尔统治时期的约翰·李尔本案:该案在英国实际上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在出版物上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不算犯罪,此即“批评政府无罪”原则在世界上的首次确立。约翰•李尔本李尔本案1649年3月28日,因发表批评克伦威尔政府的文章,李尔本等人被国会以“叛国罪”逮捕。3、4月间,先后约有10万人签名的请愿书送交议会,强烈要求释放他。人民运动的巨大声势,迫使国会于4月11日决定尽速将被捕者送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所”裁决。从10月24日起,连续三天对李尔本进行了审判。李尔本在审判中表现异常勇敢、善辩以及具有渊博的法学知识。他否认审判的合理性,拒绝脱帽:要求给他以完全的答辩自由:他对法院的控告逐一进行驳斥,使法官陷入张口结舌、无以对答的境地。检察长以为可以抓住李尔本揭发政府的小册子作为把柄,借以定罪,要求在法庭上宣读。结果反而使法庭变成宣传李尔本思想,控告克伦威尔的场所。李尔本博得了旁听群众更大的同情与拥护。最后审判官不得不宣判李尔本无罪。在场群众发出了暴风雨般欢呼声达半小时之久。(2)约翰·威克斯案1762年,英国约翰·威克斯创办《北不列颠人》杂志,提出:“批评政府是每个报人的神圣天职”观点,并因公开批评国王乔治三世和托利党魁布特被捕。他获释后联合其他被捕者控告政府,并最终胜诉。(2)《福克斯诽谤法》1792年,英国议会通过《福克斯诽谤法》,对诽谤罪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定,使诽谤罪的认定有法可依。材料:《福克斯诽谤法》18世纪初期的英国,尚沿用17世纪的法律,凡是批评国王和国会的,均以煽动诽谤罪论处。1730年以后,陪审团可以对此类案件作出独立判决,是一种进步。1792年通过了福克斯提出的妥协性的诽谤法案,明确给予陪审团以判决权,并使得诽谤罪开始有法可依,是英国新闻法史上一次有限的进步举措。福克斯诽谤法案要点如下:①陪审团对一切诽谤案件有总体判决权;②在诽谤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提供给陪审团参考;③陪审团认为必要时,可对诽谤罪做出特别裁决;④只要有一位陪审团团员认为被告有罪,即可提请审判。3、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新闻法的发展报刊:1953年,在英国政府的推动下,新闻评议会成立。1965年,颁布《反垄断法》。广播电视:1990年颁布了英国新的《广播法》,规定独立电视委员会和无线广播局分别对商业电视和商业广播进行监督管理。《广播法》:1990年颁布,对促进广播电视的繁荣、维护与保障新闻自由产生了深远影响。《藐视法庭法》:规定了一系列媒体或记者的免责条款《1996年诽谤法案》:赋予媒体针对名誉损害索赔的抗辩权《信息自由法》:2000年颁布,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政府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加以确定,使新闻传播从业者的采访报道权有了可操作性。二、美国新闻法的历史发展1、殖民地时期新闻法的发展(1)北美殖民当局对报刊的压制手段特许制、税收、煽动法。(2)曾格案1733年,曾格在纽约创办了《纽约周报》,在报纸中批评总督威廉·科斯比允许法国军舰侦查南部海湾的防御工事,科斯比以“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对他提起诉讼,并遭逮捕。经费城著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辩护,曾格无罪释放。曾格案庭审“曾格案”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231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不是诽谤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中伤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作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2、独立战争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新闻法的发展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美国宪法共有27个修正案)第一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保护公民信仰、出版、集会、示威的自由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7月9日国籍、处罚程序、众议员选举、叛国罪、国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保护权。3、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新闻法的发展(1)美国战时新闻检查制度美国战时新闻检查制度1917年美国国会制订的《反间谍法》:禁止一切有关于叛国,煽动性的言论的出版物。(2)“清楚和当前的危险”(“明显而即刻的危险”)针对一些言论尤其是政治言论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作出的一个判定的标准。申克案1919年,出现了有名的“抵制征兵第一案”,该案被告查里斯·申克是美国社会党总书记。在该党散发的传单中,号召美国公民索求自己的权利,指责美国政府无权把美国公民送往国外去枪杀其他国家的人民。联邦政府认为申克在鼓动抵制征兵,据《反间谍法》对他加以指控。申克认为《反间谍法》违背了第1条宪法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认定申克构成犯罪。霍姆斯法官为最高法院首次确定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司法原则。他指出: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申克的行为导致社会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芝加哥市政府诉《芝加哥论坛报》案:1920年,美国《芝加哥论坛报》刊登了一名州长竞选人的演说,其中有指责芝加哥市政府财政败坏、信用破产的文字,市政府向法院控告该报损害名誉。1923年,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报纸和公民一样,具有自由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力,不受诽谤法的约束。结果是判报社无罪,芝加哥市政府败诉。此判例突破了美国公正评论的法律原则,确立了新闻界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原则,是对“批评政府无罪”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丹尼斯诉美国案:1948年7月,美国共产党总书记尤金·丹尼斯等人被指控违反《史密斯法案》,密谋组织传授推翻美国政府的群体。这一引起巨大轰动的审判持续了9个月,在审判中,被告人声称,他们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因查明这些共产党领导人不愿在民主国家体制内工作,反而意图引导一场暴力革命,陪审团裁决他们全部有罪。这一判例被很多人认为压制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闻法的发展(1)《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真实恶意原则”“真实恶意”是指,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或完全漠视,不去查证它是不是错误的。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证明,所诉的报道出版者明知报道是假的,或者罔顾报道真伪。由于原告承担了极重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明一个人内心的活动较为困难,当涉及到公众人物时,此类案件极少会胜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0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4名牧师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政治宣传广告,描述了南部民权运动发展状况,呼吁各界支持黑人的斗争。但广告中有几处的描述与事实有细微的差别。沙利文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负责当地警察局,虽然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却对号入座,状告《纽约时报》诽谤,该州法院起诉,控告《纽约时报》和四名广告制作人犯了诽谤罪。州法院判决沙利文胜诉,判罚被告500万美元罚款。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宣布纽约时报胜诉。九名大法官一致同意,亚拉巴马州法院侵犯了被告人的言论自由,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大法官布伦南指出:在讨论重大公共问题时,难免出现一些“与事实有出入的说法”,但这种现象仍应得到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表达才有生存空间。该判例的意义在于它大大扩展了言论及新闻自由的范围。一审判决后,沙利文(右)庆祝胜利(2)《纽约时报》诉美国案1971年,《纽约时报》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尼克松政府禁止《纽约时报》刊登被泄露的越战文件的要求,认为这样的新闻限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3)《信息自由法》1966年问世,打开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门,成为美国政府信息对外开放的里程碑。其最大的突破在于使政府信息由传统的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转变为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使新闻信息业更加繁荣。第三节大陆法系国家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知识补充:大陆法系大陆法系(civillaw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如法、意、德、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如日本采用,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一、法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新闻自由的思想基础:以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家掀起了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自由”、“民主”、“人权”等观念成为法国以新闻自由为导向的新闻传播法制产生的思想基础。《人权宣言》:1789年通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而,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由此,法国正式废除了新闻检查制度,将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确立为法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新闻出版自由法》:1881年通过,1889年修订,使《人权宣言》宣告的言论及出版自由历经100多年最终得到了具体的贯彻实施。《职业记者法》:1932年通过,规定在公共秩序受到骚乱的威胁下,行政当局享有禁发和查封部分报纸的合法权利。《反报业托拉斯法》:1982年通过,目的在于避免报业垄断对新闻自由的不利影响,以维护自由新闻体制。二、日本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报纸印行条例》:1869年颁布,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规。建立了新闻报纸的发行许可制和事后检查制。“白虹贯日”事件白虹贯日一词出于《战国策·魏策》,意为一道白光直冲向太阳,后引义为有较大变革发生之前上天所降示的吉凶征兆。“白虹贯日”事件是日本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言论贾祸事件。1918年日本人民反对出兵干涉苏俄,某些报纸表示支持,被政府勒令停刊。8月全国80多家报社的新闻记者代表召开了“关西记者大会”,要求当时的寺内正毅内阁下台,大阪的《朝日新闻》报道时把这次集会描述为“白虹贯日”,预示着政局的动荡。当局以该报把矛头指向天皇为由,对《朝日新闻》的报社和记者进行迫害,报纸的发行人和有关记者被判刑。自此,日本的言论及新闻自由遭到严重破坏。著名的“电波三法”:1950年颁布《电波法》、《广播法》、《电波监理委员会设置法》,这三项法律成为日本广播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信息公开:《行政程序法》(1993年)《信息公开法》(1999年)第四节旧中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中
本文标题:第八章_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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